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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期刊吧论检调对接机制运行的现状

  本文是一篇专业权威的论文,主要是对检调对接机制运行的现状的阐述,详情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检调对接机制的运行概况1.全国概况。检调对接作为检察工作的一项创新机制,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生命力。迄今为止,从各种报刊宣传可知,已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有江苏、北京、四川、河北、河南、浙江、福建、山东、山西、安徽、湖北、湖南、云南、新疆、江西等十余省市。可以说,各地检察机关推动检调对接的思路颇有类似之处,纷纷体现出强烈的实用主义导向,这首先是由于建立检调对接机制的动机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其次也是因为检察机关自身权限的不足——其毕竟无法直接干预或领导其他行政机关和基层组织的事务。同时,由于诸多因素,检调对接在各地发展并不平衡。从推行模式上看,有的是上级牵头、整体推进,有的仍属于基层探索、个别尝试;从适用范围上看,有的主要在公诉和侦查监督两个部门实行,启动检调对接的多数为刑事和解案件,有的则同时在公诉、民刑和控申几个部门实行,检调对接运行的领域由轻微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民刑检察、控申信访。从机制完备程度上看,各地检调对接多是从刑事和解开始探索的,刑事和解的检调对接普遍比民事申诉和解、涉法民生诉求和解的程序设计更完备。

  2.北京市概况。截止2011年10月,北京市各基层检察院中已有12个区县检察院建立了检调对接机制,并各自出台了相关的书面规范意见。北京市检调对接机制的建立和发展呈现两个显着特点:第一,分别探索、路径各异。各检察院对检调对接机制的探索和尝试沿着两种不同的路径取向。一种是在个别检察工作环节采用检调对接。如通州等检察院的检调对接仅适用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另一种是在多个检察环节全面推行检调对接。如:大兴、平谷、石景山检察院所建立的检调对接机制的适用范围包括刑事和解、民事申诉案件的息诉和解以及涉检信访等需要化解矛盾纠纷的案件。第二,对象一致、方式趋同。各检察院大多采取直接与对接对象签署文件或双方共同制订相关意见形成检调对接机制,根据调研隋况(详见表1)90% 的区选择辖区内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对接对象。在12个已经建立检调对接机制的区县院中,有l1个检察院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是由检察院直接与区司法局签署或两家共同制定出台,仅东城检察院(原崇文检察院)是选择与街道办事处签署衔接意见,海淀检察院是将检调对接统归到本院制定的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程序规则之中。

  (二)检调对接机制的典型模式分析就机制的建设和成效来说,首先,江苏省的检调对接工作开展得最早,也最为成熟,特别是南通市检察机关的检调对接经过近7年的发展已经实现了从基层试点到全市推广的过渡,形成了一批规范性文件,打造了独具特色的南通模式。其他省市后来的检调对接机制或多或少都有学习借鉴南通的成分。

  其次,北京通州针对民事申诉案件的检调对接机制独具特色,经过5年多的实践亦成效显着。因此,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调研相结合,本文选取最具代表l生的江苏南通模式与北京通州模式进行分析,结合检调对接在全国运行的现状,试图找到各地在构建检调对接机制方面的具体思路,为今后北京市检调对接工作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1.对江苏南通模式的解析——源于刑事和解的检调对接。近年来,江苏省南通市两级检察机关秉承“和谐”理念,立足检察职能将检察环节的调解与当地社会大调解机制进行有效对接,扎实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南通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第一,对接的主体和方式。南通的检调对接以检察院为一方主体,机制的建立和运行由检察院主导。

  在检察院外部,一般选择当地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作为对接的另一方主体,双方以签订工作文件或共同出台制度的形式确立对接关系。在检察院内部,检调对接由控申部门或专门设立的检调对接案件办理中心归口管理,侦监、公诉、民行等部门积极参与。[6第二,对接的内容和范围。从观念上,南通对于检调对接的内容和范围确立了开放性的指导思想。

  即只要是法律法规允许的,当事人自愿满意的,修复社会关系有效的,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都可以按照规范尝试着去做。在实践中,南通的检调对接机制主要运用于三项工作: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民行申诉息诉调处和涉检信访息诉和解。其中,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的范围包括: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有被害人的案件,一律纳入对接的范围;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某些案件,要是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或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悔过的,也可有选择地纳入对接的范围;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注重运用检调对接机制,指派专人办理,综合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等因素,尽可能地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民行申诉息诉调处主要是将符合执行和解的民行申诉案件提交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进行调处,主要是案件标的较小、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能即时履行的合同类纠纷、侵权赔偿类纠纷、劳动争议类等类型;涉检信访息诉和解主要是通过加强检察机关与各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联系,形成整体联动态势,减少和预防涉检环节的越级访和集体访事件发生。 ,第三,对接的程序和步骤。第一步,案件的审核移送程序。对于需要纳入检调对接的案件,由控申部门或中心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且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和解的案件由控申部门或中心移交调处中心进行调解。第二步,案件的调解程序。调处中心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于能够达成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在调处中心签订书面的和解协议。第三步,达成和解后的司法程序。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调解中心向检察院出具处理建议书,被害人向检察院出具请求书,检察院视被害人的谅解程度,被告人通过赔偿所体现的悔罪态度,再进行后续的司法处理,一般的处理结果是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

  2004年至2010年,南通市检察机关通过检调对接工作机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070余起,促使轻微刑事案件达成和解391件,运用执行和解方式办理民事申诉案件216件,调解涉及金额2000余万元,推动了平安南通建设。[7 与此相应,南通市涉检信访量已连续4年下降10% 以上,并已连续4年保持了“涉检信访赴省进京零上 ’。

  2.对北京通州模式的分析——基于民事检察的检调对接。在北京市范围内,通州区检察院最早开展检调对接机制的探索。与南通不同的是,通州建立检调对接的初衷是为了做好民行息诉工作。2006年初,基于首都特定的地位,为化解社会矛盾、整合司法资源,通州区检察院开始研究和尝试建立检调对接机制。2006年6月,该院与区司法局召开民行息诉与人民调解研讨会,双方就展开息诉与民调的协作达成了共识,并形成了会议纪要。会后,检司双方开始了为期一年半的息诉民调协作机制试运行,共协作化解了l2起可能缠访缠诉的民事申诉案件,占同期同类案件的75%,同期涉检上访为零,维护了区域的稳定和谐。2007年,该院民行处制定出台《承办人责任制》和《案件预警机制》,作为息诉民调协作机制的配套措施。2008年1月,该院与区司法局正式会签了院局级息诉民调协作机制,在全市乃至全国率先实现了民行息诉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

  通州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第一,对接的主体。在检察院外部,选择区司法局作为对接主体,双方签订书面文件确定对接关系,并将这种对接定位为协作关系。司法局内部确定基层科为检调对接的主管部门,具体案件的协作由辖区15个司法所配合进行。在检察院内部,民行处负责检调对接的机制联络和具体案件的办理。

  第二,协作的范围。检察院和司法局开展对接的目的是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协作范围并不局限于民事申诉案件的和解。经过几年的发展,双方积极拓展协作范围,实践中已涉及协作息诉、引导申诉、服务基层、互动培训、协助调研、法律宣传六个方面。

  第三,对接程序的启动。检察院和司法局均可启动检调对接程序。检察院启动检调对接的具 隋形包括两类:一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的民事申诉案件;二是可能出现缠访缠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司法局启动协作机制的具体情形包括:各司法所在人民调解、诉讼代理、法律咨询过程中,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的;发现法院审判、执行活动可能存在问题的;发现司法人员可能存在职务犯罪、其他刑事犯罪或者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线索的情形。

  第四,对接的工作形式。一是案件承办人向司法所所长介绍案情,提出协作意向;二是承办人和司法所人员共同调查走访,重点了解案件背景及基本事实、矛盾产生的原因及症结、当地基层组织对当事人行为的评价、双方是否存在和解可能等事项;三是双方商议制定息诉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对当事人的接待和答复、与相关人员或单位的沟通和协调、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的途径、开展和解工作的方法等内容;四是对于存在和解可能的案件由司法所指导辖区人民调解员做争议双方的调解工作;五是对于不能达成和解的案件,双方配合做好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和息诉服判工作、协调社会各方力量最大限度地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等。

  通过运用上述检调对接模式,通州民行检察近年来在服务“平安北京”建设、尤其是社会矛盾化解方面取得了显着的成效。据统计数据分析,2006年至2010年5年间,双方共协作民事行政申诉案件85件,其中解决多年缠访缠诉案件5件,结合办案在有关村镇召开座谈会4次,发书面检察建议3份,协调各级政府部门为申诉人解决实际困难8人次,有效提高了当事人的息诉罢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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