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专业指导 > 医学论文写作指导

185例药物性肝病临床分析

  近年来,随着新药的不断问世并应用于临床, 药物性肝病(drug induced liver disease,DILD)的发生率及危害亦相应增加 J。DILD的临床表现具有多样性,但缺乏有效的特异性实验室检查,尤其是特异性体质引起的药物性肝损害 j,由于具有不可预测性,与药物的剂量和用药时间没有直接的关联,更给临床诊断带来一定的困难,容易误诊。本文对我院诊治的185例药物性肝病患者的诱因及临床特点作一分析,为临床医师对本病的早期诊断提供参考。

  对象与方法1 研究对象选取2007年1月至2010年12月在我院住院诊治的药物性肝病患者185例,男性79例,女性106例,年龄14—76岁,平均年龄40.1±15.8岁。60岁以上老人28例。诊断参照1997年Mafia等提出的“临床诊断量表(CDS)”进行评分 ,即Maria评分>17分,确定为药物性肝病;14~17分很可能为药物性肝病;10~13分可能为药物性肝病;6~9分药物性肝病的可能性很小;<6分可排除药物性肝病。

  本组患者Maria评分≥10分。排除能导致肝损伤的其他病因或疾病。

  2 药物性肝损害临床分型临床分型参照医学科学国际组织委员(CIOMS)推荐的药物性肝损害分型标准 分为3型:①肝细胞损伤型,丙氨酸转氨酶(A )>2倍正常值上限或ALIT/碱性磷酸酶(ALP)1>5;②胆汁淤积型,ALP>2倍正常值上限或ALT/ALP≤2;③混合型,A和ALP均>2倍正常值上限且AI ALP介于2~5之间。

  3 研究方法采用回顾性调查方法,总结分析患者性别、年龄、服药史(包括药物种类、剂量、给药途径、连续用药情况,服药到出现症状的时间,合并用药情况)、既往史、临床表现、血常规、肝功能、肝炎病毒标志物、自身抗体、B超、治疗及转归等情况。

  4 疗效判定①治愈:临床症状体征消失,血清生化学各项指标恢复正常。②好转:临床症状减轻,血清生化学各项指标较治疗前好转,并低于正常上限2倍以下。③未愈:临床症状体征无改善,血清生化学指标改善不明显或病情加重。④死亡。

  5 统计学处理应用SPSS1 1.20软件行统计学分析。

  结 果

  1 引起药物性肝病的药物种类引起药物性肝病的药物种类。

  2 药物性肝病的临床特征

  2.1 出现肝损害的时间185例患者用药至出现DILD的时间为1天~2年不等,用药至出现DILD的时间在3个月以内者占75.8% 。

  2.2 临床表现本组病人中有39例(21.1%)无临床症状和体征,仅实验室检测有异常;146例(78.9%)有临床症状和体征,分别表现为乏力(70.3%)、食欲不振(61.1%)、厌油腻(54.6%)、尿黄(53.0%)、眼黄(37.8%)、肝区不适(24.9%)。肝外症状有发热(11.9%)、关节痛(7.0%)、肌肉痛(6.0)、皮疹(16.8%)。其他症状有恶心(15.1%)、大便颜色浅(4.3%)、肝性脑病(0.5%)。(见表2)2.3 肝损伤的临床类型肝细胞损伤型151例(81.6%),瘀胆型27例(14.6%),混合型7例(3.9%)。

  3 实验室检查185例患者的肝功能检查,其中180例(97.3%)ALT升高,最高达2689(平均633.98±585.34)U/L,176例(95.1%)AST升高,最高达1530(平均476.55-4-403.36)u/L,166例(89.7%)ALP升高,最高达1380(平均208.05±198.33)U/L,162例(87.6%) .GT升高,最高达952(平均298.53±305.92)U/L,167例(90.3%)TBil升高,最高达687(平均89.53±117.19)txmol/L,185例药物性肝病患者中,共有l9例(10.3%)嗜酸性粒细胞百分比>6% 。

  4 合并其他肝病对患者基础疾病调查显示,有76例合并有其他肝病,其中HBsAg阳性者36例,脂肪肝17例,酒精性肝病7例,HCVAb阳性者8例,自身免疫性肝炎8例。

  5 疗效及预后185例患者因服用损肝药物时间和肝损伤程度不同,病程长短不一,故疗程不等,经2周至6个月的治疗,治愈114例,好转59例,未愈11例,病情恶化自动出院1例。总有效率93.5% 。其中,合并其他肝病者治疗效果较差,往往需联合抗病毒或免疫调节治疗方可获得满意疗效,151例肝细胞损伤型患者中,在停药3月内肝功能均恢复正常,在停药30天内均有ALT降低>50% ;27例瘀胆型与7例7昆合型肝损伤患者中,82.6%患者在停药2月内肝功能恢复正常,93.8% 患者在停药3月内肝功能恢复正常。

  讨 论近年来,随着药物品种的不断更新,药物性肝病的发生率和病死率呈上升趋势,据报道在全球所有的药物不良反应中,药物性肝病发生率3% ~9% ,通过随机对照实验证明其安全性,因此要正确认识中药的肝毒性,中药的治疗应在正确辨证施治的基础上,处方药物种类不宜过多,开据处方前应对中草药的药性、作用和可能的毒副作用充分了解、慎重应用,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方可更好的发挥我国医学的优势。

  根据CIOMS标准药物性肝病分为肝细胞损伤型、胆汁淤积型和混合型,三型比例报道不一,以肝细胞损伤型居首的报道较多 ,而胆汁淤积型与混合型比例较低,本组病例中以肝细胞损伤型为最多见,与文献报道一致。

  药物性肝病的临床表现多样,在本组资料中,21.1% 的患者临床无症状,78.9%有临床表现,常见临床表现为乏力、食欲不振、厌油腻、眼黄、尿黄、肝区不适。由于上述临床表现没有特异性,因而往往与急、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梗阻性黄疸的临床表现难以区分。尤其当自身合并肝病时往往被原有肝病的表现所掩盖或混淆,使临床上药物性肝病易被误诊或漏诊。因此在临床工作中应提高对药物性肝病的认识和警惕性,仔细询问用药史及过敏史,检查病毒标志物及腹部B超,以明确诊断。

  药物性肝病的发生时间因药物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文献报道,88.0% ~89.9% 的DILD的潜伏期在12周内¨ 。 ,从本组资料看,大多数药物性肝病出现于服药后1~3个月,与文献报道一致。因此,对所有因肝功能异常而就诊的患者均应询问最近3个月的用药史,以其获得诊断线索,一旦明确诊断,治疗上应及时停用有关或可疑药物,给予解毒、保肝等治疗,大部分患者的预后良好。

  目前对药物性肝病的诊断尚无统一标准,当务之急是对该病进行前瞻性调查,并建立药物性肝病的报告制度,特别是建立中药引起的药物性肝病的数据库,在建立数据库的基础上,逐步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有效的DILD诊断体系,以进一步做好该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工作。医务工作者对药物性肝病应予以高度重视,避免滥用或长期大量用药,努力减少医源性肝损伤,并在用药过程中加强监测,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以减少药物性肝病的发生。

  据美国一项对急性肝衰竭病因分析的研究报告,药物导致的肝衰竭占50%以上 。药物性肝病临床表现不一,肝脏酶可以一过性轻度升高,也可以呈爆发性肝衰竭,甚至死亡。所以,认识药物性肝损伤的病因机制及其临床特点,有助于及时诊断和有效处理。

  据报道能引起肝损伤的药物达1000种以上 ,各类药物引起肝损伤的比例国内外报道不一致,但中草药、抗结核药物、抗肿瘤药物及抗菌药物引起的肝损伤比例明显高于其他药物 。本组资料显示,多类药物可引起肝损害,其中中草药是引起药物性肝病的首要因素,占25.9%。传统观念认为中草药较为安全、不良反应少或轻微,很少引起肝损害,但近年来中草药所致的不良反应逐年增多。中药多为复方用药,尤其是组方药,在药物组分、药物剂量等方面常为临床经验性用药,且难以在药物上市前通过随机对照实验证明其安全性,因此要正确认识中药的肝毒性,中药的治疗应在正确辨证施治的基础上,处方药物种类不宜过多,开据处方前应对中草药的药性、作用和可能的毒副作用充分了解、慎重应用,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方可更好的发挥我国医学的优势。

  根据CIOMS标准药物性肝病分为肝细胞损伤型、胆汁淤积型和混合型,三型比例报道不一,以肝细胞损伤型居首的报道较多,而胆汁淤积型与混合型比例较低,本组病例中以肝细胞损伤型为最多见,与文献报道一致。

  药物性肝病的临床表现多样,在本组资料中,21.1% 的患者临床无症状,78.9%有临床表现,常见临床表现为乏力、食欲不振、厌油腻、眼黄、尿黄、肝区不适。由于上述临床表现没有特异性,因而往往与急、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梗阻性黄疸的临床表现难以区分。尤其当自身合并肝病时往往被原有肝病的表现所掩盖或混淆,使临床上药物性肝病易被误诊或漏诊。因此在临床工作中应提高对药物性肝病的认识和警惕性,仔细询问用药史及过敏史,检查病毒标志物及腹部B超,以明确诊断。

  药物性肝病的发生时间因药物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文献报道,88.0% ~89.9% 的DILD的潜伏期在12周内,从本组资料看,大多数药物性肝病出现于服药后1~3个月,与文献报道一致。因此,对所有因肝功能异常而就诊的患者均应询问最近3个月的用药史,以其获得诊断线索,一旦明确诊断,治疗上应及时停用有关或可疑药物,给予解毒、保肝等治疗,大部分患者的预后良好。

  目前对药物性肝病的诊断尚无统一标准,当务之急是对该病进行前瞻性调查,并建立药物性肝病的报告制度,特别是建立中药引起的药物性肝病的数据库,在建立数据库的基础上,逐步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有效的DILD诊断体系,以进一步做好该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工作。医务工作者对药物性肝病应予以高度重视,避免滥用或长期大量用药,努力减少医源性肝损伤,并在用药过程中加强监测,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以减少药物性肝病的发生。

  本文由学术期刊吧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我要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