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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预防医学》我国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现状及思考

  2008年我国放射工作人员在2O万人左右,分布在近6万家单位,其中放射诊疗单位4.5万家口]。人员分布:核工业系统约2万人,铀矿勘察、开采人数最多,核电站数千人;非核工业系统约18万~19万人,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与较发达地区,7O ~80%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放射诊断、核医学和放射治疗工作,1O 左右从事工业探伤,其它放射工作人员分布在教育、科研、仪表行业等,约占1O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中的任何一个疏忽,都会损害身体健康,造成社会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1 放射职业健康监护相关法规

  放射健康监护工作,主要体现在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检查两方面。《职业病防治法》提出职业健康监护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为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国务院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在此基础上,卫生部发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对从业条件与培训,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2011年卫生部又颁布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2011)》,对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以及参加工作后的医学检查和评价、离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应急照射和事故照射的健康检查、医学随访观察和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都列出了详细规定。

  2 健康监护现状

  2.1 个人剂量个人剂量监测是客观评价放射工作场所的防护水平、管理水平以及放射病诊断、治疗的重要依据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要求:正常照射的剂量控制应符合剂量限制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制的规定,并应遵循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中的有关要求。国家制定的《职业

  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 2002)和《外照射个人剂量系统性能检验规范》(GBZ207— 2008),对个人剂量的监测实施、监测系统的性能检验等各项技术指标提出了明确要求。另外,《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监测数据终生存档,既作为评价辐射防护效能的重要参数,也作为估价放射工作人员是否受到辐射危害的依据。近年来,我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大部分在国家剂量限值1/10以下水平,但是监测工作是否依照规范执行,数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值得调查研究的。

  2.2 职业健康状况 随着技术的进步,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工作中的受照剂量逐年降低,但仍难以避免。因此关注的重点是长期职业照射对人体产生的生物效应。调查表明,随着工龄的增加,我国放射工作人员出现头晕、乏力、失眠、食欲减退、易口渴和出汗等临床症状,白细胞总数、淋巴细胞绝对数、血小板和血红蛋白等血液学指标值显着低于正常对照组。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微核率变化是较敏感的指标,调查显示,随工龄增加这两项指标的异常率高于对照组引。仅极少数地区的调查显示,放射工作人员的各项指标与对照组相比无差异ll引,这可能是该地区放射防护工作较好。由此表明,我国大多数地区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监护工作仍有提高的空间。

  应急照射或者事故照射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则比较严重,发生急性放射病,甚至造成人员死亡,同时对公众的健康造成恶劣影响,而目前还是未能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

  2.3 职业健康监护 目前我国放射职业健康监护的部门主要有卫生监督、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所)。在一些经济较落后地区,上述单位并不一定设有放射卫生科室,或者没有独立完整的放射卫生科室。我国电离辐射监督管理工作分属不同行政部门,也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对放射工作的主要监管项目,如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放射装置或场所放射防护监测和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情况,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警示标识和放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配置率,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率以及职业健康检查和人员培训率,职业健康档案存档率,这些指标在乡镇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和较低文化水平人群中达标率较低,非医疗行业的合格率明显低于医疗卫生行业。这与单位及个人不够重视放射卫生工作,尚未形成规范化管理和经济效益较差等因素有关。

  3 思考与建议

  3.1 重视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安全与防护工作 工作场所、设施和设备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的要求;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3.2 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资料库 重视放射人员个人受照剂量监测,建立完整的健康档案,不因工作的变更而遗失。收集较长时间、较完整的个人健康信息,能更好地评价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3.3 提高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意识和能力 人员须经正规程序,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放射工作,以后还应定期进行放射防护继续教育;要正确使用辅助防护用品,经常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岗前培训除相关知识培训外,还应确保能熟练掌握所需的技术。要提高防护用品的使用率,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将职业伤害降到最低。

  3.4 减少或杜绝放射事故的发生 应健全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努力减少或杜绝放射事故的发生。

  3.5 加大监督力度依法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病防治法规培训,督促其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职责,增强主体责任意识。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和非医疗卫生行业的放射职业健康监护、培训监督,查处违法行为。随着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应适时调整,以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3.6 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权益 给予特殊的营养补充,以防能量不足造成辐射敏感性增加;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班次,保证放射工作人员2~4周的专享保健休假;对较长工龄的人员安排健康疗养;如有疑似职业病或确诊为职业病的个人的诊疗,救治和康复费用应由所在单位负担,并依法获得赔偿;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民政部门应给予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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