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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医法体系应对临床医疗事故 中华护理杂志在线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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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忘法律。遗憾的是,医学界普遍上并没有注重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医法价值,甚至众多从事医学前沿研究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不知道有这样的条款存在。他们为了规避医疗风险,实践上往往选择缺乏法律名分的“防御性(防卫性)临床医疗”,其表现形式就是强调多检查、大处方、留证据,期望通过过度医疗等方式防止举证不能,规避医学高风险。防御性(防卫性)临床医疗无助于化解医疗风险。防御性(防卫性)临床医疗活动的目的不纯,违背医学规律,先天就存在缺乏法律依据和法理支持的固有弊端,不仅难以法治理念认可和接纳,而且防御性(防卫性)临床医疗存在目的与手段间不配套、难统一和解释不正当之风险,其除了加重了医患之间的不信任、不和谐外,其还难以真正得到医师群体的认可,更别说最终要得到中国不断完善的司法实践之认可。
    培育氛围。国家、社会和他人应当给予实验性临床医疗相应的氛围。众所周知,在器官移植问题上,我们不能只看到、听到、享受到医疗成功而不承担失败。这既不符合医学规律,又违背医学真实,违反知情同意。如何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器官移植领域中既能够化解医患风险,保护医疗创新,敢于寻求医学新突破是一个难题。但可喜的是在这方面,中国的法律已经留有空间和余地,是开了一个口,留了一条路的,如允许开展实验无忧论文网性临床医疗这重要的一步,这为培育让医患双方接受的高风险手术及其结果打下了很好的医法结合性氛围。
    针对告知。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如实告诉患者手术的性质即如实告知实验性器官移植,告知关键是要特别强调“实验”在医疗中的含义,要让人类理性、科学态度和求实作风贯彻实验性器官移植全过程,只有这样才利于将风险事前表明,作好防范,避免因隐瞒风险而产生的丑闻。如果因为告知而让许多手术等不能开展或放弃,甚至最终错失了救治机会,那么,这并不是如实告知错,只能说明当前还不具备实施此临床活动的条件和基础。以欺骗或误导方式即使满足了救治也不应当认为是正当和可接受的,因这不可复制并不长久,不符合人类发展需求。
    共同接受。只要满足医疗机构批准(如医疗机构进行实验性器官移植必须进行审核与评估)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进行的实验性临床医疗即使失败了,也是在人们可以预期之内和法律允许之内,是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分担的,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才表明了医患利益的一致化。当然,也正因为如此,在实验性临床治疗过程中,就易发生与患方人权等方面的冲突,实验性临床治疗具有危险性,可对患方人身造成一定的风险。所以,要避免风险,发展医学事业,才必须有法律支持,必须要依法在患者本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实验性临床治疗。
    考虑公平。但要强调的是,既然是实验性临床医疗,那么,危险大、风险高就是其本质属性。从公平角度,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对那些同意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患者之治疗是不应当再收取任何费用的。反而对那些开展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医疗机构和/或其他受益者如从事器官移植研究和开发的单位和个人等,他们还应当给予接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患者一定的补偿。不可否认,作为赢得战胜疾病的本领和方法的实验性临床医疗,尽管其最终目的是造福于人类自身,但在取得成功之前,对某个参与实验性临床医疗患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我们——国家、社会和他人——所不能轻易放弃的。毕竟,医疗机构实施实验性器官移植,患者是以健康和生命作为代价的。在美国《纽约时报》的科技周刊——“科技时代”评选出过去25年中最具争议的25个科学问题,其中,“人体中到底有多少个部分可以移植”就是一个(侯健美,2004)。目前这个问题仍然还没有答案,但对它的追求、无止境的追求,则是医学、医学人的动力、使命和责任。所以,要准确回答这一问题,必须要继续开拓器官移植工作新领域,但前提必须依法,如要善用实验性临床医疗。注意区别。核心就是要注意区别清楚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临床试验性检查、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与防御性(防卫性)临床医疗之异同。倡导实验性临床医疗是一条体现医学与法律结合之路我们是个讲究长远利益的民族,所以,现在主张医法要结合,最终就是要实现医患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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