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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房托管的一般形式与发展有点分析-护理研究在线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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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药房托管的一般形式
  (1)药房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所有权由医院保留,企业则取得经营管理权。医院的药房、药库仍保持原来在医院的位置不变,但药品采购、物流、储藏等事务则由企业负责,药房在按医院处方出售处方药的同时也对非医院患者出售非处方药物。这点类似于企业托管,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药房自负盈亏,可以提高药房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便于管理和创新。
  (2)在人员问题上,托管企业接收药房原有的全部工作人员,并可视情况自主增聘员工,所有人员的薪资与岗位调配也由企业负责,但工作人员保留医院编制。托管企业可在药房自行建立绩效考核制度,鼓励药房工作人员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并可从外招聘其他工作人员。原属医院编制的药房人员保留编制不变,退休仍按事业单位标准发放退休金,后招聘的工作人员则为托管企业的员工,按托管企业员工标准退休。
  (3)在利润分配上,企业保障医院来源于药品经营的利润收入,托管后,医院从药品经营中获得的利润水平基本与原来一致,可按处方销售量的一定比例上缴医院。医院与企业可以签订托管协议或合同,采用股份制或承包制托管药房,双方协定合理的利润分成,企业可以定期定量上缴承包费用或结余时按股份比给医院上缴利润。目前托管方和受托方有三种赢利方式:一是包定利润基数,超额利润作为托管方的托管收入;二是固定托管费用,赢利按双方协商比例划分;三是免收固定托管费用,以实现的税前利润为基数按协商比例分配。各种赢利方式均以保证患者和医院的利益为前提。
  2  药房托管的优点
  药房托管对于医院改革具有积极的影响,但药房托管只是我国医药分业改革中的一种过渡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医院和药房并没有完全的分开,药房的所有权仍由医院掌控,药房收入的大部分仍然要上缴医院。虽然医院对药费的依赖程度已经有所下降,但药费仍是医院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医院仍不能从经济上摆脱对药房的依赖。在已经试行药房托管的医院中,有部分医院由于补偿机制不完善,门诊药房药品利润降低使工作人员福利、工资不到位,药价无法下降,药事安全、药事咨询等工作无能力开展,影响药物治疗合理有效安全三原则,改革只能以失败告终。因此,试行药房托管的同时,医院必须加强对自身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医护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科研水平,在业务上多方拓展,提高自身服务质量,吸引更多的患者就医,从而进一步深化医药改革,达到以医养医,真正做到医药分业。
  药房托管给企业后,由于企业不存在处方统计问题,因此可以杜绝一部分医生靠开“大药方”、“贵价药”暗地里拿医药公司回扣的现象,医生开药方不用再考虑回扣,而是考虑药效是否足够,用药是否合理,患者是否能承受药品价格等问题,从而提高了用药的安全性、合理性。同时,由于药房归由企业经营,企业本身也是药品供货商,省去了药品采购时的招标等操作环节,降低了药房的经营成本。药房为了和平价药房竞争,药价也会相应下调,从而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药房托管虽然不是实质上的医药分业,但由于药房有自主权,药品采购过程由托管企业执行,托管企业不存在处方统计,同时由于实行股份制或承包制,药品采购价格将是极低的价位,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药品流通中的回扣行为。在市场化的运行体制下,托管药房的经济效益直接体现为药品销售数额,取决于买药患者数量,因此,药房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是决定药房效益的关键因素,受托企业对药房管理和服务上的投资有助于促进药品流通领域的规范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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