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专利实用性有哪些原则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原则更加注重发明创造的实用性,实用性的判断较之新颖性、创造性容易,因为实用性的判断标准相对确定,而不带有随意性,审查员的自由裁量余地较小。那么,判断专利实用性有哪些原则呢?下文详细介绍。
判断实用性的原则:
1、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实用性与所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怎样创造出来的或者是否已经实施无关。
2、能够被制造或者使用(可能性)。
专利权实用性的判断标准:
第一,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当能够制造或使用,即具备可实施性。一项发明创造要付诸实施,必须具有翔实的具体方案。仅有一个构思,而没有具体实施方案的发明创造被称作未完成发明。未完成发明是不具备可实施性的,故而也就不具备实用性。
第二,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必须能够带来积极的效果,即具备有益性。这里的有益性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对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所能够产生的积极效果。通常,这种积极效果可以表现为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工作和生产环境、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降低生产成本等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益性与上节创造性中所述的技术进步分别有其不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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