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投稿网址: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公有制的观点及其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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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未来社会的公有制就是社会占有生产资料,它是在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恩格斯指出,“私有制也必须废除,而代之以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照共同的协议来分配全部产品,即所谓财产公有。废除私有制甚至是工业发展必然引起的改造整个社会制度的最简明扼要的概括。”共产主义运动的“最终目的是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以便实现整个社会对一切生产资料——土地、铁路、矿山、机器等等一的直接占有,供全体人民为了全体利益而共同利用”。马克思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公有制内涵的论述包含两个基本思想:一是公有制是整个社会直接占有一切生产资料。二是这种公有制是建立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即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应看到,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公有制的论述,是对未来社会的科学设想和预见,至于公有制在实践中采取怎样的形式并没有做详尽论述。他们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远没有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运行规律的研究那样深入和具体。原因很简单,这就是在马克思、恩格斯所处时代,还没有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在缺乏实践的基础上,不可能对问题有具体、深入、充分的研究,更不可能穷尽未来,以所有可能的实践为依据对理论进行丰富和发展。因此,关于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一系列问题,从根本上说,要由马克思、恩格斯以后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在实践中来研究和解决,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也因此而不断丰富和与时俱进地发展。
事实上,关于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经济运行问题的研究和理论发展,是由列宁和以后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在实践中完成的。苏联十月革命胜利,社会主义制度开始实践,公有制经济也在实践中运行。由于历史并没有完全按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进程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也在不同于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社会条件下运行。现实中的公有制经济因此表现出许多新特征。列宁在总结了“战时共产主义”经验和“新经济政策”实践的基础上,对现实中的公有制经济有了更具体的认识。列宁认识到,“没有建筑在现代科学最新成就上的资本主义技术,没有一个使千百万人在产品的生产和分配中最严格遵守统一标准的有计划的国家组织,社会主义就无从设想。”
那么,这种过渡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它在经济上是不是说,在这制度内既有资本主义的也有社会主义的成分、部分和因素呢?谁都承认是这样的。但并不是所有承认这点的人都考虑到:俄国现有各种社会经济结构的成分究竟是怎样的。问题的全部关键就在这里。现在我们把这些成分列举如下:(1)宗法式的,即在很大程度上是自然的农民经济;(2)小商品生产(这里包括大多数出卖粮食的农民);(3)私人资本主义;(4)国家资本主义;(5)社会主义。”
这些论述体现了列宁对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认识上有所变化。第一,能否建立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公有制,根本在于生产力基础,生产力对建立公有制具有决定意义。第二,在生产力水平还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可以存在受到一定限制的资本主义经济,也可以存在多种不同的经济成分。这意味着列宁对现实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认识更具体了。
斯大林以社会主义经济几十年发展的实践为依据,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的发展。
第一,斯大林在列宁合作社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两种基本形式: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并从理论上论证了集体所有制这一形式存在的客观性,突破了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有制就是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这一种形式的局限。
第二,斯大林把国家所有制作为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或者说,把国家所有制等同于全民所有制。这是对全民所有制经济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来运行的具体化。
第三,斯大林认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区别在于产品的所有权不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和产品都属于国家,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土地、机器)属于国家,产品则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随着实践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公有制内涵的认识不断具体化,由此构成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理论。对公有制认识的反面是对私有制的认识,或者说,必须明确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实质区别是什么。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公有制的实质在于共同占有,这种共同占有具有以下两方面内涵(同时也构成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的根本区别):
一是公有制的财产是一个整体,不能量化到个人,这是公有制的本质特征。如果把公有财产量化到个人,那么公有制也就不存在了。无论是全民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其每一个成员只有作为整体的一分子才是所有者,离开整体的单个人不能成为公有财产的所有者。而私有制的财产必须量化到个人,不能量化到个人的财产不能归属于成为私有财产的所有者。
二是作为公有制经济的所有者是自然生成的,只要在这个经济体的范围内,就自然成为它的所有者。进入这一经济体成为所有者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同样,离开这一经济体也不能带走任何东西,只能自动放弃所有者的身份。而作为私有制经济体中的所有者不是自然生成的,必须与自己的投入相联系,否则不能成为私有制的所有者。当然,在他离开这一经济体的时候也不会自动放弃所有者的身份,可以带走属于他自己的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所有制的形式是多样化的,在这种情况下,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区别变得模糊了。但只要用这两条标准来判断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就能准确把握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的内涵和实质。公有制的本质特征是“公有”,而不是“共有”,“公有”与“共有”有着不同的内涵,不能把“共有”等同于“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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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未来社会的公有制就是社会占有生产资料,它是在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恩格斯指出,“私有制也必须废除,而代之以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照共同的协议来分配全部产品,即所谓财产公有。废除私有制甚至是工业发展必然引起的改造整个社会制度的最简明扼要的概括。”共产主义运动的“最终目的是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以便实现整个社会对一切生产资料——土地、铁路、矿山、机器等等一的直接占有,供全体人民为了全体利益而共同利用”。马克思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公有制内涵的论述包含两个基本思想:一是公有制是整个社会直接占有一切生产资料。二是这种公有制是建立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即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应看到,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公有制的论述,是对未来社会的科学设想和预见,至于公有制在实践中采取怎样的形式并没有做详尽论述。他们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远没有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运行规律的研究那样深入和具体。原因很简单,这就是在马克思、恩格斯所处时代,还没有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在缺乏实践的基础上,不可能对问题有具体、深入、充分的研究,更不可能穷尽未来,以所有可能的实践为依据对理论进行丰富和发展。因此,关于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一系列问题,从根本上说,要由马克思、恩格斯以后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在实践中来研究和解决,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也因此而不断丰富和与时俱进地发展。
事实上,关于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经济运行问题的研究和理论发展,是由列宁和以后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在实践中完成的。苏联十月革命胜利,社会主义制度开始实践,公有制经济也在实践中运行。由于历史并没有完全按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进程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也在不同于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社会条件下运行。现实中的公有制经济因此表现出许多新特征。列宁在总结了“战时共产主义”经验和“新经济政策”实践的基础上,对现实中的公有制经济有了更具体的认识。列宁认识到,“没有建筑在现代科学最新成就上的资本主义技术,没有一个使千百万人在产品的生产和分配中最严格遵守统一标准的有计划的国家组织,社会主义就无从设想。”
那么,这种过渡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它在经济上是不是说,在这制度内既有资本主义的也有社会主义的成分、部分和因素呢?谁都承认是这样的。但并不是所有承认这点的人都考虑到:俄国现有各种社会经济结构的成分究竟是怎样的。问题的全部关键就在这里。现在我们把这些成分列举如下:(1)宗法式的,即在很大程度上是自然的农民经济;(2)小商品生产(这里包括大多数出卖粮食的农民);(3)私人资本主义;(4)国家资本主义;(5)社会主义。”
这些论述体现了列宁对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认识上有所变化。第一,能否建立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公有制,根本在于生产力基础,生产力对建立公有制具有决定意义。第二,在生产力水平还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可以存在受到一定限制的资本主义经济,也可以存在多种不同的经济成分。这意味着列宁对现实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认识更具体了。
斯大林以社会主义经济几十年发展的实践为依据,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的发展。
第一,斯大林在列宁合作社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两种基本形式: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并从理论上论证了集体所有制这一形式存在的客观性,突破了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有制就是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这一种形式的局限。
第二,斯大林把国家所有制作为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或者说,把国家所有制等同于全民所有制。这是对全民所有制经济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来运行的具体化。
第三,斯大林认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区别在于产品的所有权不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和产品都属于国家,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土地、机器)属于国家,产品则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随着实践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公有制内涵的认识不断具体化,由此构成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理论。对公有制认识的反面是对私有制的认识,或者说,必须明确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实质区别是什么。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公有制的实质在于共同占有,这种共同占有具有以下两方面内涵(同时也构成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的根本区别):
一是公有制的财产是一个整体,不能量化到个人,这是公有制的本质特征。如果把公有财产量化到个人,那么公有制也就不存在了。无论是全民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其每一个成员只有作为整体的一分子才是所有者,离开整体的单个人不能成为公有财产的所有者。而私有制的财产必须量化到个人,不能量化到个人的财产不能归属于成为私有财产的所有者。
二是作为公有制经济的所有者是自然生成的,只要在这个经济体的范围内,就自然成为它的所有者。进入这一经济体成为所有者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同样,离开这一经济体也不能带走任何东西,只能自动放弃所有者的身份。而作为私有制经济体中的所有者不是自然生成的,必须与自己的投入相联系,否则不能成为私有制的所有者。当然,在他离开这一经济体的时候也不会自动放弃所有者的身份,可以带走属于他自己的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所有制的形式是多样化的,在这种情况下,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区别变得模糊了。但只要用这两条标准来判断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就能准确把握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的内涵和实质。公有制的本质特征是“公有”,而不是“共有”,“公有”与“共有”有着不同的内涵,不能把“共有”等同于“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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