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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盈利能力与国家税费改革方向分析_晚清科场第一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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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煤炭行业盈利能力与国家税费改革方向分析
  2006年,我国规模以上煤炭工业企业工业销售产值为686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24%;煤炭生产企业利润在10亿元以上的有6家,5亿元以上的有22家,平均吨煤利润为31.83元。其中,吨煤利润在40元以上的企业有22家,吨煤利润30—40元的有1280家,有382]家生产企业年利润在500万元以下,平均吨煤利润只有7.39元。总体上看,煤炭行业的总体盈利能力不足、盈利水平仍然较低。
  煤炭行业税费管理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将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煤炭税费制度。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了要“切实落实中央财政对国有重点煤矿定额返还和所得税返还政策,加快煤炭税费制度改革步伐,把煤矿企业税负降到合理水平,落实对已公布取消的各类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措施,减轻煤炭企业负担”。近年来,有关部门集中调整了煤炭行业税费额。
  (1)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企业所得税税率降到25%,下降了8个百分点。
  (2)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增值税改革方案,拟定在中部6个省的26个城市开展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煤炭作为采掘业将进入8大行业的试点范围。按照试点政策,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可直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降低企业增值税缴纳额,减轻企业增值税负担。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管理办法》,对于煤矿企业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按一定比例税额抵免,以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提高煤矿安全装备水平。
  (3)国家逐步调整了煤炭资源税税率。近几年,全国已有22个产煤省(区市)相继调整了煤炭资源税,大幅度提高了煤炭税率征收标准,由调整前的0.5~1.2元/t提高到2.5~4.2元/t,炼焦煤资源税率调整为8.0元/t。提高煤炭资源税,加大了煤炭资源使用成本,有利于促进煤矿企业珍惜资源,提高资源的回收率。
  2、煤炭税费调整对煤炭企业的影响分析
  近2年是国家出台煤炭经济政策数量最多、力度最大的时期,涉及面广、政策调整幅度也比较大,煤炭成本增支因素大幅度增加。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已经出台和酝酿出台涉及煤炭成本的产业政策共有18项。其中:已经出台的全国性政策13项,地方性政策2项,另外,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政策中,涉及煤炭成本的政策有3项。
  2.1、已出台的全国性政策
  (1)提高煤矿安全投入。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了《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和《煤矿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要求煤矿提取安全费用,加大煤矿安全投人。目前原国有重点煤矿吨煤提取安全费用在20元左右,有的生产条件复杂、瓦斯灾害严重的煤矿吨煤提取安全费用30元以上。
  (2)调高煤炭资源税额。自2005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4年已对6个省区调高资源税额的基础上,又先后对18个省区市的煤炭资源税进行了调整,分别由0.30~1.20元/t,提高到2.50—4.00元/t。
  (3)推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2006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批复同意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提出的《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在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贵州、陕西等8个省区进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试点,试点范围内煤炭产量占全国煤炭总产量的70%以上。
  (4)恢复煤矿未利用采煤沉陷土地使用税。2006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4号),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并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根据土地等级按0.5~7.5元/a·m2征收。
  (5)增加煤矿排放煤矸石和矿井水费用。2003年国务院公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从2003年?月1日起,一方面,增加了对煤矿企业排放矸石征收排污费,征收标准为:煤矸石5元/t,尾矿1.5元/“另一方面,扩大了矿井水排污费征收范围,由原来按矿区排出的污染量计征改为按矿井口排出量计征,未扣除企业利用矿井水量,征收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征收0.7元。
  3、相关政策建议
  (1)煤炭企业的增值税过高,应该予以降低。煤炭行业是基础行业,是生产能源和原料的,所以有的国家把它与农业类比,税负比其他工业企业要低很多。目前我国煤炭行业的增值税,明显高于其他行业,所以应该予以降低。
  (2)国家集中调整煤炭产业税费政策,应该考虑到煤炭企业的承受力和政策出台的时机。比如出口政策的调整,应该有缓冲期,很快出台,既造成企业亏损,也会影响企业出口合同的履行,会损害中国企业和国家的商业信誉。
  (3)国家在煤炭资源税制度设计上,要体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的。政策不能简单一刀切。要根据煤矿资源的品质、赋存条件和开采条件,体现资源优劣的级差收益,制定不同的税费标准。对开采薄煤层、开采深度大、资源枯竭挖潜、开采整装煤田边角资源等类型的矿井,应采取免税、减税等措施,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尽可能多地回收资源,促进资源节约。对开发与煤共伴生资源,实现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如煤矸石利用、矿井水利用、煤层气利用、油页岩和其他矿物质的综合利用等项目,应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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