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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教育论文发表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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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础养老金保障不足,整体保障水平低。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基础养老金是由财政补贴的,每人每月55元,从目前特别是落后地区来看,基础养老金对农村老人来说是笔不小的收入来源。但是,从长远及全国平均收入水平看,这一保障水平偏低,而且从替代率——给付的养老金与人均收入的比例角度看,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仍属较低。

  2008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760.6元,而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中每人每月55元,全年660元,这种基础养老金补贴占人均纯收入的比例仅为13.86%,与当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相比有一定的差距,而且随着经济发展,农村居民收入的增加,替代率仍会逐渐降低。再从个人账户来看,如果按农村居民生活消费现金支出计算,2008年农村居民平均消费支出3661元,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在个人缴费选取最高档500元时,假定缴费15年,不考虑利息因素,全国总的养老金替代率为35.7%,还达不到全国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的一半,这样的替代率仅仅能够维持较低生活水平。

  (二)中央地方政府补贴形式不统一,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补贴不能发挥其应有政策效应。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特别是中央政府的支持。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基本方案》实质上是农民的个人储蓄养老,没有体现政府的财政支持。2002年,中共十六大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且规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职责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中央政府的财政责任是缺失的,政府财政责任的缺失制约了农村社会养老的发展。

  2009年实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一步体现了政府的责任。规定中央政府对60岁及以上的农村居民每人每月补贴55元,采用领用时补贴,即“出口补”,而地方政府采用的是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一年补贴不低于30元,补贴计入农民缴费的个人账户里,即“入口补”。政策的出发点是,中央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农村社会养老的责任,中央财政的“出口补”直接补贴60岁及以上老人的基本生活,地方财政的“入口补”起到鼓励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作用。

  但其中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供给比例不清楚,不能清楚地反映中央与地方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承担财政职责的份额;二是补贴的方式不统一,缺乏规范,特别是地方政府补贴不能很好发挥政策作用,不利于个人缴费水平的提高。

  地方财政的补贴与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的个人缴费标准比较,缴费最低档次100元是每年补贴30元的3倍多,补贴占缴费金额的10%;缴费最高档次500元是每年补贴30元的17倍多,补贴仅占缴费金额的6%。从实际效果上看,最低每年30元的地方财政补贴可能对鼓励中西部地区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制度能够起到一定的效用,但对于经济较发达地区将缺乏吸引力。从某种程度上说,地方财政如不实行梯度型财政补贴,对农民参保既无积极的激励作用,也达不到鼓励农村居民参加较高档次缴费的效果。

  (三)基础养老金标准的调整机制不完善,缺乏长期的制度安排。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个长期的制度,应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我国目前试点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础养老金60岁老人每月财政支出55元以及地方政府每年补贴30元,中央地方政府的补贴都以绝对数额的形式确定下来,不具有制度的前瞻性,随着农村人均消费水平的提高、物价水平的提高,这样的补贴标准将难以满足农村居民养老的需要,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不断增加,用于农村养老保障支出的能力也随之增强,养老保障的水平也应有所提高,让农民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而政府以绝对数额的形式支付基础养老金制约了保障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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