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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基础养老金财政供给制度的对策 研究生论文发表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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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着眼于社会保障城乡统筹,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
  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呈现出二元化趋势,社会保障的建设在城乡之间极度不平衡,进一步拉大了贫富差距。因此,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都明确要求建设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形式上采用“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与城市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个人账户”在制度模式上有异曲同工之处,都是着眼于未来社会保障的城乡统筹,但是二者在保障水平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城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基本养老金部分的给付采取社会统筹方式,目前实现的是省级统筹,各省根据本省上年度平均职工工资的20%进行统筹,前面分析,2008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给付占人均纯收入的比例仅为13.86%,而且往后的年度随着人均纯收入的增加基础养老金占人均纯收入的比例越来越低。

  笔者认为,目前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较好的方式是:由财政补贴支付的基础养老金部分按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0%比例给付,使之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社会统筹部分的比例一致。虽然不能从绝对水平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障水平一致,但是基础养老金替代率相同。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形式上的对接,从某种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对公平,缩小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水平的差距,有利于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有利于未来社会保障的城乡统筹。

  这种设计还有一个明显的好处,就是财政承担的基础养老金部分的给付实行动态投入,基础养老金给付与农民纯收入挂钩,财政给付的基础养老金占农民年纯收人的20%,随着经济发展财政收人的提高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养老的保障水平也不断提高。此外,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使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具有长效稳定的机制。

  (二)厘清各级政府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职责,尤其是要发挥中央政府的主导作用。
  从理论上分析,公共产品的层次性决定了公共产品的供给。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外溢性强的公共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立能够使全国农村老龄人口受益,全国老龄人口平等地无差别地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保障,可以减轻子女对长辈赡养的压力,提高生活质量,有利于社会、家庭的和谐。对此,中央政府应该承担相应的职责。同时,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农民的人均收入及人均消费存在很大的差异,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不一样,这又决定了地方政府应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承担其相应的财政责任。
  不同级次的政府具有不同的职能。政府职能理论决定了中央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供给中承担主要的财政职责。我国目前贫富差距过大,城乡居民基尼系数1984年为0.24,2008年达到0.49,短短的二十几年,我国就由居民收入世界上最平均的国家之一变成世界上差距最大的国家。在这种背景下,公共服务的均衡提供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缩小这种收入差距。目前建设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提高全社会的福利水平的重要机制,同时也具有收入的再分配功能,是一种调节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重要措施,因此应该主要由中央政府来提供。

  具体对策是:在目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基础上,改革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财政资金供给的方式。

  第一,中央政府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基础养老金部分,在补贴方法上,改变目前中央财政“出口补”,地方财政“人口补”的做法,统一改为“出口补”。目前试点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中,中央财政对60岁以上老龄农民按每人每月55元补贴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每年补贴30元,二者采用的方式不同,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通过地方政府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进行补贴从而提高农村参保的积极性。实际上,从提高农民的养老金待遇角度看,30元的缴费补贴实在不具有吸引力,这一政策的最大效果在于能够从心理、从感情上调动广大老百姓的参保积极性。如果地方财政改为对60岁以上的老人每年按当地的纯收入5%进行补贴,那么不仅可以从心理上、感情上,而且可以从保障上真正发挥作用。

  第二,基础养老金补贴不按绝对额进行补贴,中央财政按全国农民平均纯收入15%比例承担,地方财政按本地农民纯收入5%承担,中央财政按全国农民纯收入的15%给付基础养老金,体现了不同地区的农村社会成员平等享有同样养老保障水平,且中央财政承担主要资金职责,地方政府按本地农民纯收入5%给付基础养老金,体现了地区间因经济发展、消费水平不同带来的有限的差异。这样既厘清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同时发挥了中央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三)对于农村老龄人口多、财政收入较少的地区中央进行专项转移支付。
  鉴于中央及省级财政财力不断增强,2009年中央财政收入35896亿元,增长9.8%,地方本级收入32580亿元,增长12%,这些都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提供了稳定的足够的物质支持,中央财政与省财政可分担省以下政府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责任,同时中央财政对欠发达地区补贴要改变传统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方法,要根据不同地区农民老龄人口数、地方财政收入及地方财政承担养老保险补贴负担状况等因素做出合理和适量的专项转移支付,每年实行动态管理,专项转移支付的好处在于主要服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特定政策目标,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能挪做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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