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行为理论中的语用思想 中医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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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的语言学转向不但开创了哲学研究的新局面,而且使语言学的研究更趋合理。哈贝马斯在批判地吸收维特根斯坦、奥斯汀、塞尔、乔姆斯基等人的研究成果基础上,从语言及语言使用问题入手,提出了一种普遍语用学理论。认为该理论推动了言语行为能力等问题的深入探讨,为当代语用学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世纪西方哲学史上的语言学转向一方面使哲学在语言中寻求它的具体应用层面,另一方面使语言摆脱了单纯的工具媒介特质后趋向于抽象、合理性,试图在哲学基础上奠立自身的实在或本体地位。在这种声势浩大的语言学转向背景下,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意识到脱离语言研究人类行为的结果,势必把人的行为单纯同行为主体的主观意识联系在一起,势必把行为同社会上其他行为主体相割裂,终将使对于行为主体的行为研究变成在孤立状态下的行为主体的主客体关系范围内的研究。因此,他试图把批判解释学与英美传统的语言分析哲学沟通起来,提出了“普遍语用学”理论,并在人文主义和科学主义相融合基础上,实现了哲学的“语用学转向”。深人系统地分析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将会使当代语用学的研究基础更加坚实,可为语用学研究提供新的思路。
交往行为以交际主体、社会和历史为基础,以调查研究交往能力为条件,是一种定位于理解的行为,是行为主体之间所共有的一种实施言语行为的过程。在这种行为中,“人与人之间通过符号协调的相互作用,在规则的引导下,进人人的语言世界,从而以语言为媒介,通过对话,进而达到沟通与相互理解。”飞如果说交往行为是交往行为理论的核心范畴,那么“交往合理化”则是交往行为的中心内容。交往合理化是语言性的、与主体性相对应的开放性理性概念。普遍语用学正是为其交往合理化理论服务的。普遍语用学就是分析说话行为,研究语言的交往职能,探讨说者和听者之间的关系,阐述他们二者如何通过语言达到相互理解和一致的学说。它是一种重建的语言学,对特定语用主体的直觉语言知识的系统重建是其目的。其基本观点是,不仅语句的语音、句法和语义特征,而且说话中的某些语用特征,不仅语言而且言语,不仅语言能力而且交往能力,都可以进行普遍重建。它重视语用的特定情境及语用预设,认为正是这种预设引导人们的语言交流并使语用学进人日常语言的实践。哈贝马斯从普遍语用学角度立论:现代理性必须是一个追问意义的“过程”,即人们通过语言的交往活动所达到的一种具体的“共识”。这种在交往过程中所进行的普遍共识就是一种理性化过程,即“交往的理性”。哈贝马斯哲学的这种语用学转向试图“通过对语言的运用所作的具体考察,恢复语言作为‘交流行为’的中介地位,并建立一种可能的、有效的、理想化的语言使用规范。”这种语用思想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在理性主义基础上规范了言语划界问题。语言本然的和理性联系在一起。哈贝马斯对理性的理解已经超出了传统哲学对理性的界定,包含了对以往传统理性概念的批判和扬弃。这种理性就是交往合理性,它不是一种神秘抽象、虚无缥缈的,由精神构造出来的、某种纯思辨的东西,而是具体的存在并体现于人的认识、言语和行为中的语言理性。哈贝马斯赞同索绪尔对语言和言语的划分,但他认为,不仅语言,而且言语(即在句子中的使用)也是可以进行规范划分的。一般来讲,语言分析的对象是句子,句子作为一种构造完美的表达,是语言的基本单位。分析的目的是为了建立语言的规则体系;而语用学以言语行为为分析单位,其目的是建立适用各种运用语言行为的规则体系,以使言语行为主体具有在任何适宜情景下言说语句能力的基础。他将语言与言语的区分作为其普遍语用学的出发点,想通过克服传统语言哲学的片面性来推动言语行为的研究。语言的功能就在于其能表达实施、思想、情感等,要想完整地研究语言,除了必要的静态分析外,还需要从语言运用的角度深入进行动态研究。
(2)有效性要求是普遍语用学的内核。哈贝马斯认为辨别并重建关于可能获得理解的普遍性条件是普遍语用学的主要任务。语言是社会进化到文化阶段上出现的特殊的理解媒介。任何处于交往活动中的人若想使交流成功的话,在交流行为中必须遵守获得有效性的四个前提:可领会性、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即言说者必须选择一个可领会的表达,以便说者和听者能够相互理解;言说者必须有提供一个真实陈述的意向,以便听者能分享说者的知识;言说者必须真诚地表达他的意向,以便听者能相信他的话语(能信任他);最后,言说者必须选择一种本身是正确的话语,以便听者能够接受,从而使言说者和听者能在以公认的规范为背景的话语中达到认同。不但如此,一个交往行为要实现不受干扰地继续,只有在参与者全都假定他们相互提出的有效性要求已得到验证的情形下,才是可能的。这仅仅是指逻辑的必然性,至于该话语在实际场合是否有效,究竟能否得到认可,还是由听者的肯定或否定的态度来决定。在这里哈贝马斯把真理分析为“有效性要求”,而且是一种典型化了的有效性要求,既覆盖了事实性真理的领域,又覆盖了价值性的或表达性陈述的领域。
(3)交流模式的设计是普遍语用学的目标。哈贝马斯批判地采纳了奥斯汀将言语行为分为叙述式和施为式的双重结构论,并将其视为普遍语用学理性重建的任务。在他看来,任何施行的表达都具有双重意义,即语言学意义和制度性的意义。“制度”是指实施言语行为得以成功的语境。前者指施行的表达所具有的陈述成分,后者则表明施行表达只有把话语放到特定的人际关系情境中去才是可能的。交流理性由言语行为的双重结构所支撑,即原则上可以通过施为动词表达的以言行事部分和命题内容组成。决定性的以言行事部分在言说者和听者之间构成了主体间际的关系,命题部分则用于交流事态。因此,每一个交流都同时在两个层次上发生:主体进行交流的主体间际层次和主体试图去达成理解的对象或事态层次。这种研究使人们认识到言语行为具有规范性和规范可分析性,使言语行为的经验研究进人对言语行为的理论研究。另外,哈贝马斯的普遍化方案还体现了话语双重结构中的自相关性,即任何语言的使用都离不开预先设定的语境,而语境的构成必须在语言使用过程中进行。哈贝马斯最后说道:“我认为普遍语用学的任务乃在于言语双重结构的合理重建。以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为出发点,我想在与意义与有效性等问题的关联中使这个任务更加精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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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的语言学转向不但开创了哲学研究的新局面,而且使语言学的研究更趋合理。哈贝马斯在批判地吸收维特根斯坦、奥斯汀、塞尔、乔姆斯基等人的研究成果基础上,从语言及语言使用问题入手,提出了一种普遍语用学理论。认为该理论推动了言语行为能力等问题的深入探讨,为当代语用学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世纪西方哲学史上的语言学转向一方面使哲学在语言中寻求它的具体应用层面,另一方面使语言摆脱了单纯的工具媒介特质后趋向于抽象、合理性,试图在哲学基础上奠立自身的实在或本体地位。在这种声势浩大的语言学转向背景下,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意识到脱离语言研究人类行为的结果,势必把人的行为单纯同行为主体的主观意识联系在一起,势必把行为同社会上其他行为主体相割裂,终将使对于行为主体的行为研究变成在孤立状态下的行为主体的主客体关系范围内的研究。因此,他试图把批判解释学与英美传统的语言分析哲学沟通起来,提出了“普遍语用学”理论,并在人文主义和科学主义相融合基础上,实现了哲学的“语用学转向”。深人系统地分析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将会使当代语用学的研究基础更加坚实,可为语用学研究提供新的思路。
交往行为以交际主体、社会和历史为基础,以调查研究交往能力为条件,是一种定位于理解的行为,是行为主体之间所共有的一种实施言语行为的过程。在这种行为中,“人与人之间通过符号协调的相互作用,在规则的引导下,进人人的语言世界,从而以语言为媒介,通过对话,进而达到沟通与相互理解。”飞如果说交往行为是交往行为理论的核心范畴,那么“交往合理化”则是交往行为的中心内容。交往合理化是语言性的、与主体性相对应的开放性理性概念。普遍语用学正是为其交往合理化理论服务的。普遍语用学就是分析说话行为,研究语言的交往职能,探讨说者和听者之间的关系,阐述他们二者如何通过语言达到相互理解和一致的学说。它是一种重建的语言学,对特定语用主体的直觉语言知识的系统重建是其目的。其基本观点是,不仅语句的语音、句法和语义特征,而且说话中的某些语用特征,不仅语言而且言语,不仅语言能力而且交往能力,都可以进行普遍重建。它重视语用的特定情境及语用预设,认为正是这种预设引导人们的语言交流并使语用学进人日常语言的实践。哈贝马斯从普遍语用学角度立论:现代理性必须是一个追问意义的“过程”,即人们通过语言的交往活动所达到的一种具体的“共识”。这种在交往过程中所进行的普遍共识就是一种理性化过程,即“交往的理性”。哈贝马斯哲学的这种语用学转向试图“通过对语言的运用所作的具体考察,恢复语言作为‘交流行为’的中介地位,并建立一种可能的、有效的、理想化的语言使用规范。”这种语用思想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在理性主义基础上规范了言语划界问题。语言本然的和理性联系在一起。哈贝马斯对理性的理解已经超出了传统哲学对理性的界定,包含了对以往传统理性概念的批判和扬弃。这种理性就是交往合理性,它不是一种神秘抽象、虚无缥缈的,由精神构造出来的、某种纯思辨的东西,而是具体的存在并体现于人的认识、言语和行为中的语言理性。哈贝马斯赞同索绪尔对语言和言语的划分,但他认为,不仅语言,而且言语(即在句子中的使用)也是可以进行规范划分的。一般来讲,语言分析的对象是句子,句子作为一种构造完美的表达,是语言的基本单位。分析的目的是为了建立语言的规则体系;而语用学以言语行为为分析单位,其目的是建立适用各种运用语言行为的规则体系,以使言语行为主体具有在任何适宜情景下言说语句能力的基础。他将语言与言语的区分作为其普遍语用学的出发点,想通过克服传统语言哲学的片面性来推动言语行为的研究。语言的功能就在于其能表达实施、思想、情感等,要想完整地研究语言,除了必要的静态分析外,还需要从语言运用的角度深入进行动态研究。
(2)有效性要求是普遍语用学的内核。哈贝马斯认为辨别并重建关于可能获得理解的普遍性条件是普遍语用学的主要任务。语言是社会进化到文化阶段上出现的特殊的理解媒介。任何处于交往活动中的人若想使交流成功的话,在交流行为中必须遵守获得有效性的四个前提:可领会性、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即言说者必须选择一个可领会的表达,以便说者和听者能够相互理解;言说者必须有提供一个真实陈述的意向,以便听者能分享说者的知识;言说者必须真诚地表达他的意向,以便听者能相信他的话语(能信任他);最后,言说者必须选择一种本身是正确的话语,以便听者能够接受,从而使言说者和听者能在以公认的规范为背景的话语中达到认同。不但如此,一个交往行为要实现不受干扰地继续,只有在参与者全都假定他们相互提出的有效性要求已得到验证的情形下,才是可能的。这仅仅是指逻辑的必然性,至于该话语在实际场合是否有效,究竟能否得到认可,还是由听者的肯定或否定的态度来决定。在这里哈贝马斯把真理分析为“有效性要求”,而且是一种典型化了的有效性要求,既覆盖了事实性真理的领域,又覆盖了价值性的或表达性陈述的领域。
(3)交流模式的设计是普遍语用学的目标。哈贝马斯批判地采纳了奥斯汀将言语行为分为叙述式和施为式的双重结构论,并将其视为普遍语用学理性重建的任务。在他看来,任何施行的表达都具有双重意义,即语言学意义和制度性的意义。“制度”是指实施言语行为得以成功的语境。前者指施行的表达所具有的陈述成分,后者则表明施行表达只有把话语放到特定的人际关系情境中去才是可能的。交流理性由言语行为的双重结构所支撑,即原则上可以通过施为动词表达的以言行事部分和命题内容组成。决定性的以言行事部分在言说者和听者之间构成了主体间际的关系,命题部分则用于交流事态。因此,每一个交流都同时在两个层次上发生:主体进行交流的主体间际层次和主体试图去达成理解的对象或事态层次。这种研究使人们认识到言语行为具有规范性和规范可分析性,使言语行为的经验研究进人对言语行为的理论研究。另外,哈贝马斯的普遍化方案还体现了话语双重结构中的自相关性,即任何语言的使用都离不开预先设定的语境,而语境的构成必须在语言使用过程中进行。哈贝马斯最后说道:“我认为普遍语用学的任务乃在于言语双重结构的合理重建。以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为出发点,我想在与意义与有效性等问题的关联中使这个任务更加精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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