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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税法教学的人才培养_体育健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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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的独立性与法学教育的目标

什么是法律?对于这一命题我们无法得出精确的答案。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却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她必须不断从其他学科中汲取知识来充实法律学科的发展。[1]特别地在经济学帝国主义弥漫的今天,法学与经济学的交融和借鉴似乎已经成为学术研究的必然(或曰时尚)。但反观经济学自身的发展,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里茨曾指出,不到一个世纪以前,通常一篇经济学的论文往往以这样的句子开头:“经济学是研究人类生活的日常交易行为的学科。”而今天,经济学论文通常这样开头:“这篇不可避免的长文致力于一种特殊经济的研究。在这一经济中,效用函数的二阶导数为一些有限的不连续量……只有像拓扑这样一些基本的数学工具才适用”。[2]经济学一步步地成为数学、物理学的分支。

那么法学呢?在20世纪学科融合的思潮中,法学和经济学的联姻可是说是最令人回味的重头戏之一。科斯认为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条件下,法律对于资源配置不再是中性的。法律通过明晰产权,界定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边界和提供行为规范、在提高效率上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而波斯纳则以经济效率为法律定向,试图为法律之车铺上一条经济学的轨道,不仅为在法律分析中引进经济学的方法奠定了概念基础,还使法律体系成为随经济发展而变化的开放体系。法学与哲学、社会学的交融,又使得法学研究徘徊在理论与实证研究的边缘。一切的种种,法学的包容性是否使之丧失了自身的性格与魅力。从逻辑的角度看,经常可以看到法学的权利义务观在一点点被成本效益所代替;而从研究的角度看,那种单纯以研究问题为中心的方法,似乎又使得法学研究与正义的理想之间越来越暧昧。法学教育的边界越来越模糊,而综合与独立如何寻求一个适当的平衡?

而财税法学又与会计学、财政学、税收学等存在教育内容上的交叉,在大学课程设置上,我们可以看到经济管理类的财务会计和财政学课程的中都涉及到预算制度和一般的税收制度,而这些在法学院系开设的财税法课程中也是必备的教学内容。[3]这种看似重复的课程安排,是否有相一致的教学理念和培养目标,而其间的差异并不是简单地从教学大纲就可以区分得出。研究财税法教学的人才培养目标,首先必须研究法学人才培养的方向究竟是什么,而这又与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本身的独立性密不可分。

培养目标是一个国家培养人才的总体规范,具有权威性和导向性。1983年召开的世界大学校长会议一致认为,合格的大学生应具备三个标准:(1)坚实的专业知识,并掌握所攻读的学科的方法论;(2)具有把所修学科知识同实际相结合的能力,以及同其他学科的成果相结合的能力;(3)大学毕业生不仅要成为一个训练有素的专家,而且能乐于听取别人的意见,能把他们的知识进行国际交流。[4]因此也有人总结到教育的四大支柱是:学会知识、学会做事、学会做人、学会与人共处。[5]

那么具体到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是什么?在冯象《法学院往何处去》一文中谈到法学院的三个功用,首先是培育法律人才;其次是供养(雇佣)一批学者,通过课堂教学和著书立说阐明法律的原理;最后则是这样一套掩盖现实矛盾、脱离生活经验而只能循环论证的“学理”和思维方式,被法律专业人士,即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家组成的行会或利益集团全盘采纳,宣传运用。因此法学院不仅是法治意识形态的一个生产基地,也是法律的职业化或业务垄断的门槛,这也是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描述过的西方式法律的历史自主性的一项必要条件。[6]但即便如此,他依然认为法学院即真正一流的法学院的教育,最大的好处不是职业训练,而是职业批判:丰富知识,训练独立的思维,树立人生的理想。因此冯象指出,法学院不可以走商学院的道路。商人不承担社会批判的任务。而法学教育不能以MBA为榜样,满足于市场、案例分析或分析工具的开发。法学必须关心、提出并试图回答困扰我们社会的一些基本问题;故而必须坚持学术独立,与法治及一切功利目标保持距离,才能建立起学术传统和话语权威。

法律不是数理化、医学那样的专业,有科学理论和实验的基础;也不是文史哲传统学科,需要长期的知识积累。因此我国综合大学的法律院系也由过去的专业划分发展为现在的不分专业的本科教学,虽然本科阶段一般性的法学知识的全面教育,并无法充分实现职业培训的需要,这也并非本科四年的教育可以达成的使命;因此笔者以为不分专业的本科法学教育的重点并不是对法律条文的熟知,也并非对法律程序等技术操作层面的应用自若,而是一种法学理论的传承,而这里的理论不仅包括传统的法理学、法律思想史制度史,也包括了民商法、行政法等有着长久研究历史的学科,更是包括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年轻学科。而传统学科的成熟与新兴学科的发展,固然离不开与其他学科的互动,更离不开法学本身的独立特质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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