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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会计研究-卫星通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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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商誉会计现状
  1997年8月,《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合并过程产生的商誉记入 “无形资产—商誉”会计科目。
  2001年1月1日生效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将商誉确定为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同时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
  2006年,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出台,2007年1月1日起已经在我国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且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商誉的后续确认是:商誉不进行摊销,在期末进行减值测试, 减值额计入当期损益。
  我国现有的具体会计准则是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制定颁布的。制定具体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实务的迫切要求,商誉会计已经呈现出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前景,同时受到国际大环境的影响,使得制定颁布商誉会计准则尤为迫切。
  2. 商誉的特性、分类、确认与评估
  (1)商誉的特性
  ①商誉不能离开企业而单独存在,不能与企业可确指的资产分开出售;②商誉是多项因素作用形成的结果,但形成商誉的个别因素,不能以任何方法单独计价;③商誉本身不是一项单独的、能产生收益的无形资产,而只是超过企业可确指的各单项资产价值之和的价值;④商誉是企业长期积累起来的一项价值。
  (2)商誉的分类与确认
  一般地说,基于商誉确认与会计核算的要求,商誉可分为正商誉和负商誉。
  首先我们来研究正商誉的确认与计量。
  西方会计准则通常将企业合并时投资成本高于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正商誉。正商誉的确认是一种会计行为。正商誉的确认主要是解决商誉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予以入账的问题。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曾将确认定义为“确认是把一个事项作为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等正式加以记录和列入财务报表的过程”。
  正商誉价值的确认计量通常有两种不同的方法:
  ①直接法。这一观点认为商誉是潜在超额利润的价值。计量时,通过对企业超额利润的量化对商誉进行估价。在这里确定企业的超额利润是关键。计算商誉价值所采用的超额利润数据是按未来超额利润折算为现值来确定商誉的价值。
  其计算公式为:正商誉=∑各年未来超额利润×各年的折现系数。
  ②间接法。这种观点认为商誉是净资产的购买价与其公允价值的差额。计量时,先把所有有形资产和负债项目,以及各种可辨认无形资产项目,都用公允价值计算,然后以购买企业的价格和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比较后的差额,作为商誉的价值。
  其计算公式为:正商誉=购买企业的价格—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其次,我们来研究负商誉的确认与计量。
  负商誉可以定义为一个企业的非财务因素对企业的盈利水平产生的不良影响。在企业并购活动中,负商誉是客观存在的,是不可避免的。其理由主要如下:
  ①企业的许多资产实际上不可能分开出售。如对许多专业配套设备来说,分开出售,其价值会大大地降低;
  ②在单项出售的交易费用大于整体出售净资产的交易费用的前提下,理性被并购企业的所有者为避免过高的交易费用自愿承受部分出售价格的损失;
  ③在被并购企业出现连年亏损,将倒闭的情况下,企业的实际价值已经低于净资产的现行价值,为了尽快将企业出售,避免更多亏损,企业业主可能会将企业降价出售;
  ④被并购企业存在未入账的不利因素(隐性的负债或成本),例如,拥有大量的退休工人,肩负着庞大的退休费支出,并购企业在确定并购价格时常常压低价格,以弥补这部分的付出;
  ⑤当被并购企业的所有者急需资金,将其所有企业资产全部出售时,可能将售价打个折扣,以便尽快易手;
  ⑥并购企业在与被并购企业业主进行并购谈判时,以较高的谈判技巧将并购企业价格压低。例如,国家为了盘活国有资产,安置下岗职工,鼓励和支持业绩好的企业兼并困难的国有企业,往往在并购中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将困难的国有企业以低于净资产公允价值转让给具有优势的收购企业。
  (3)商誉价值评估
  商誉价值评估,是商誉会计的核心内容之一。商誉价值评估的主要方法有割差法、超额收益法。
  ①割差法。割差法是根据企业整体评估价值与可确指的各单项资产评估值之和进行比较确定商誉评估值的方法。其数学表达式是:商誉的评估值=企业整体价值评估值-企业可确指资产评估价值。
  ②超额收益法。超额收益资本化价值法,是将企业的超额收益资本化,并把企业超额收益资本化结果作为被评估企业商誉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商誉价值=(企业的预期年收益额-企业的各单项资产的评估价值之和x企业所在行业的平均收益率)/资本化率。
  必须指出,超额收益法主要适用于经营状况一直较好、超额收益比较稳定的企业。如果在预测企业预期收益时,发现企业的超额收益只能维持若干年,这类企业的商誉评估不宜采用超额收益资本化价值法,而应按超额收益折现价值法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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