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海事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存在的客观依据及利弊
我国内河海事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存在的客观依据及其利弊,主要表现在
1、保证内河海事行政执法效率。
为了使海事行政执法机关能够审时度势、权衡轻重,不至于在复杂多变的问题面前束手无策,错过时机,法律、法规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原则和班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灵活果断地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2、内河海事立法的普遍性。海事 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各种关系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程度的区别,对各种情况不可能概括完善。法律存在"弹性",一旦控制失调,法律实施的效益就要大打折扣,轻则导致同→性质、程度的违法行为,在不同地方、不同执法者手中,得到不→样的行政处罚,重则成为违法乱纪,以权谋私,非法办案的根源。
3、内河海事法律、法规的相对稳 定性。垦然海事立法本身具有一定的超前预见性,但当代海事的发展极为迅速,很多新的情况在立法的时候是无法
预见的。随着法律的相对稳定性逐渐演变成法律的滞后性,在法律、法规中留有余地,赋予海事行政执法机关-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十分必要的。但对某些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况,由海事行政执法机关自由裁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和幅度,缺乏统→的、规范的法定依据,可能导致不规范执法,甚至错误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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