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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法律体系新《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当前工伤保险的基本法律依据,但它属于行政条例,法律约束力较弱,立法层次较低。我国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劳动法》,制定“工伤保险法”,以专门法的形式确立下来,提高工伤保险的立法层次,加大其执行的效力。同时,新《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专门关于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的准则,考虑到农民工的特殊身份以及社会处境,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规章条例。为农民工量身定做工伤保险规章条例不仅能更好地维护其权益,而且也体现了国家对这一特殊群体的关注与关心,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可针对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如工伤保险认定范围、工伤保险处理程序以及工伤死亡待遇标准等多方面,制定专门的工伤保险条款。对于部分不合理的条款,应进一步改进、完善。(1)简化维权程序。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维权步骤繁冗,花费时间漫长,维权成本高,应当简化工伤维权程序,缩短各步骤所耗时间,将“二审”合为“一审”,若有异议,直接提交法院处理。可效仿德国,在人民法院内部建立劳动法庭,及时处理争议 。

  (2)多主体共担保险费。目前,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独立承担,这或多或少造成用人单位负担过重。基于工伤保险有较强的社会效益,应考虑由国家、用人单位与雇员共担费用。通过制定一个合理的比例,用人单位与雇员严格按照比例上缴工伤保险费,既让农民工知道工伤保险的存在,也让其分担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加大对工伤保险的宣传力度以及对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处罚力度1.当前大部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意识薄弱,加强工伤保险的宣传势在必行。根据调查的结果,农民工了解工伤保险的有效途径依次为雇用企业宣传、报纸、电视和网络。当地政府可以在企业内部或是社区通过开展工伤保险的安全培训或是现场咨询,同时辅之以报纸、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介的大力宣传,使依法维权、侵权必责、违法必惩的观念深人人心,既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在整个社会中的认识,又增强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意识,切实保证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和劳动保护权的实现。

  2.强调以人为本,简化工伤保险的理赔程序。

  我国工伤维权步骤繁杂,时间冗长,有的得耗上五六年。在这段时间内,伤者很可能会举步维艰,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我国工伤保险的理赔工作可借鉴德国的无责任工伤保险。即在工伤事故中,无论是谁的过失,雇主均要承担责任,雇员无须给予任何证明或法律诉讼,就能获得赔偿。这种制度极大地缩短了工伤维权所耗的时间,有助于及时维护受伤员工的正常生活。我国政府应进一步贯彻以人为本的观念,简化工伤保险理赔程序,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增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行为的处罚力度。工伤保险制度能否有效地实施、农民工的工伤案件能否及时地处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视程度。各有关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工伤保险及农民工的关注力度,不定期地探视农民工最真实的生活,与农民工沟通交流,查阅相关农民工工伤保险处理不善的资料,等等。在提高重视程度的同时,还要注重强化执行力度。加强执法力度,对工伤保险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管督促,追求办事“快、准、狠”,努力为农民工办实事。

  一旦发现企业未及时足额上缴工伤保险费,应加大惩罚力度,可效仿“缺一补十”的做法。

  (三)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切实做到城乡一体化带有强烈的身份制色彩的户籍制度一直以来就是造成城乡居民身份差异的根源。改革户籍制度是破除这种差异的唯一渠道。目前,我国农村户口要转为城市户口受到了严格的指标限制,一般要通过上大学、参军、招工等方式实现。而且,长期的二元户籍制度管理造成了城市与农村在经济、生产、生活以及居住环境上的差异,使得农民工长期处于社会的“边缘地带”,受到排挤与歧视,农民工享受不到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当前,我国应拓宽农村户口转化为城市户口的途径,放宽对户口转换的限制,并逐渐弱化户籍制度,直至将其废除,真正做到城乡一体化,城乡不分家,平等对待城市与农村,让农村也享受与城市一样的待遇,保障各种资源在城乡间的合理流动,让农民工成为真正意义的“工人”,享受平等的工伤保险保障。

  (四)强化落实工会职能,切实维护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充分发挥工会的指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工会职能。我国政府应进一步规范工会组织,完善其职能,尽其最大努力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工会组织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应通力协作,既要做好工伤保险的宣传活动,监督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又要进一步落实强制企业参保的措施。工会组织可借鉴德国同业公会的做法,在监督企业的同时,也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上的咨询与指导,设立健康中心,为企业员工进行免费的健康检查。工会组织与政府部门在农民工发生事故时,及时对他们进行援助,对于受伤严重者,立马送其人医院救治,医疗费用先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再对其进行工伤认定。若认定结果不属于工伤范畴,则由社会保险机构向受伤员工及其家属或企业进行追索。对于经济极度困难的家庭,应给予减免或允许其分期付款。工会组织除认真负责事故方方面面外,还应给予企业必要的指导帮助,积极预防工伤保险事故的发生,强调工伤保险事前预防的重要性。从长远看,做好预防措施,减少工伤事故才真正有利于农民工,有利于国家。

  (五)实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生产经营准入制工伤保险是我国政府推行的社会保险项目之一,要求符合参保条件的企业必须无条件地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在企业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时候,可要求企业先预付一笔工伤保险费或进行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若企业未来不履行缴付或未进行担保时,就从预付的工伤保险费中扣除;或者由社会保险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将企业与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等值的资产进行扣押、拍卖。此外,为保证每个员工包括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可将是否参与工伤保险作为企业上市条件之一,在对企业进行上市资格审查时,对其工伤保险参保情况进行调查,一旦查明企业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就不予核准上市。以此来提高企业参保的积极性、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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