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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治语境下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化解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期,由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容忽视。[1 作为一种创新型的治理和实践模式,善治理念注重自上而下管理和自下而上参与相结合,为探索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提供新的研究框架和思路。

  一、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政府、社会和公民之间互动融合不足虽然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都具有突发性特征,但它的发生和发展并非偶然,往往是诸多因素长期积累和相互碰撞后,由看似偶然的一个问题或事件引发起来的。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很多,但政府、社会和公民之间缺少互动融合却是深层次原因。

  一是多元化利益主体的竞争与冲突。在社会转型期,随着社会阶层、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的变化,不同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的利益意识被逐步唤醒和强化,产生利益分化。然而,与此同时,各种社会资源依然有限,多元化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竞争与冲突在所难免。

  当付出代价者未获得相应补偿,各类利益纠纷、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就会增多起来。特别是土地的征用补偿、征地后劳动力的就业安置等系列政策如未落实配套,而基层管理者与利益相关者未能及时进行有效的沟通、协调,群体性事件就易因此而引发。

  二是政府公信力层级递减趋势明显。政府公信力是指政府获取公众信任的程度。当前我国政府公信力总体上是好的,但政府公信力层级递减趋势明显,尤其是个别地方政府为了片面追求自身的眼前利益,置政府公信力于不顾,导致当地民众对其不信、不满和不服。如果地方政府和民众关系处于紧绷状态,那么任何一个偶然的事件,都有可能引发民众和社会情绪的“井喷”,可能产生过激言行。

  三是社会整合功能逐渐弱化。社会整合属于社会学范畴,与社会分化和社会解体相对应。它是指基于成员广泛认同而形成社会秩序的过程与功能机制,其最大功能就是维系社会大致和谐,以提高社会整体发展水平。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在正确处理社会矛盾、调节各种利益关系、协调各方利益方面,社会整合功能有所减弱。农村基层组织的社会整合能力尤其需要强化,因为现在农村基层组织对群众的说服力、号召力和凝聚力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有所减弱,民众利益一旦受到侵害,就有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

  二、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化解的借鉴:善治治理理念与制度架构善治作为理想公共治理状态的典范推设,可以说是治理的最高境界。善治理论蕴含的积极意义在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高度统一。善治治理理念和制度架构是一种全新的社会管理方式,与传统治理范式不同。

  迈克尔·巴泽雷把它归结为“公民价值体现”,暗示社会自治的要求与能力,更多体现的是对公民集体价值的调查和讨论以及更有效的商榷。L2 罗茨认为,只有将市场激励机制和私人部门管理手段引入政府公共服务,建立信任互利的社会网络,形成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才能形成真正的善治模式。[3]一般认为,善治是还政于民的过程,也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管理过程,是政府和公民对社会生活的合作治理,是追求实现各方良性互动的一种努力,属于正和博弈关系。善治治理理念强调自上而下管理与自下而上参与相结合,强调治理主体多样性,最终目标是要谋求公共利益最大化。这为我们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首先,治理主体要多元化。现在有种现象不容忽视,地方政府成为不少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关键当事方,群体性事件的矛头俨然直接指向地方政府。导致这一高危局面出现的主要原因是传统全能型政府体制运行的结果。该体制治理主体单一,权力高度集中,致使社会矛盾和冲突向政府高度集中。虽然地方政府力量在社会公共治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现实状况决定单靠地方政府力量难以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尤其是涉及到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善治强调治理主体多元化。当今社会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利益主体多元化。

  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诸要素共同构成社会系统。该系统内部各子系统和各构成要素之间又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多种利益相互博弈,单靠政府行政干预或是市场自发调节,都难以实现社会系统的相对稳定。社会管理不是政府自上而下地推行就能办好的事情。政府单独应对的局面必须打破,而应调动多元社会力量,吸纳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要互动协商,整合力量协同应对。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这种治理模式可以积极推动社会自我管理,有效弥补单靠政府管理或市场调控的不足,缓和社会矛盾,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其次,要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学者俞可平认为,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善治的基本要素包括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有效和稳定等方面。其中,透明性、责任性和回应等主张,有利于强化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治理主体的责任意识,增强民众对政府的理解和信任,增进社会认同。善治理念强调要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激发全社会活力,化解各利益群体之问的矛盾,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这也是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最终目的所在。

  三、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化解的善治之道:政府、社会和公民的互动融合善治是强化政府责任的动力源泉和最终归宿。在善治语境下寻求群体性事件的良好处置,实现政府、社会和公民三者的互动融合是群体性事件得以预防和化解的善治之道。政府主导下的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努力,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是必然选择。在实践操作中要着重关注以下方面:

  一要遵循科学民主的公共决策程序,有效减少社会公共利益分配偏差,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政府要深入调查,积极问政于民,对涉及到公众、企业以及政府自身等多方利益的公共政策要慎重出台。重大公共政策出台前,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沟通协商,防止出现决策的随意性。凡是涉及群众利益的公共决策事项一律纳入红色、黄色、绿色三级管理体系:对群众满意、条件成熟且稳定风险低的公共决策项目列入绿色等级管理,加快推进;对有异议、有一定稳定风险的公共决策项目列人黄色等级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启动;对意见分歧明显、矛盾隐患集中且稳定风险大的决策项目列入红色等级管理,暂缓实行,避免因决策不当而引发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二要畅通社情民意表达和利益诉求渠道。要积极回应民众的合理诉求,防止利益受损成为导火线。这是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关键。群体性事件大多数围绕着特定群体的利益诉求展开。这些群体在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渠道受阻时,往往选择非常态方式传递自己爆发性的声音。因此,要广开言路,保证民众能够通过正常渠道和合法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建立健全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及法律援助等民意表达和利益诉求机制;实行政务公开,积极畅通沟通渠道,通过设立服务信箱、投诉电话、网上互动平台、政府微博、咨询电话等,与群众互动交流;借助互联网吸纳广大人民群众的政策建议,建立起顺畅便捷的民意表达机制,增进政府和民众的互信、互通、互容。

  三要创造各类利益主体公平竞争环境。要有效化解市场交易与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必须完善市场机制,限制政府相关部门和公务人员的超经济权力,为各类利益主体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要合理界定政府的行为边界,发挥市场的利益调节作用。

  从当前情况看,一方面要培育生产要素市场,最大限度减少要素市场进人壁垒;另一方面,要健全市场竞争规则,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各种非正当性逐利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行政性垄断和权钱交易等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分配实现相对公平。

  四要建立利益格局多元化下的“代言人”机制。当下弱势和边缘群体处于利益链的下游,当不满情绪积累至临界水平时,矛盾极易以某种极端方式表现出来。

  如果弱势和边缘群体有能代表他们自身利益、为他们说话的组织化“代言人”,则大量矛盾有望在正常博弈渠道中得到化解。当务之急是要为弱势和边缘群体建立“代言人”机制,让他们拥有相应话语权,使各种利益博弈呈现平衡状态,从而实现社会的动态稳定。

  五要强化基层社区治理,构建体制内公民参与网络,促进社会整合,以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群体性事件。原来的“单位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为“社会人”,大量的社会管理事务也回归基层社区,公众对公共服务产品质与量的要求同时大幅度提高,而政府难以包办所有社会管理事务。具有聚居和整合、情义价值和非正式控制等多种功能的社区,可以协调利益关系和化解社会矛盾,进而维护社会稳定。社区承担多项管理服务工作,已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继续加强城乡基层组织建设,强化社区治理,提高基层组织化程度,实现合作共赢。

  六要推动公民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政府主动向民间力量释放公共空间,主动向民间力量分权,是群体性事件软着陆解决的根本方向。分权制衡既是监督政府,更是为政府分忧减负。政府要以谦卑之心对待民间力量,找准政府与其黄金分割点,有序转移各项不该承担的职能,共同构筑政府与民间多元力量协同管理公共事务的新格局。公民社会组织能有效有序地保护公民个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极大地减轻政府管理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因市场和政府失灵带来的缺失oE63要以公民利益为纽带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公民社会组织,变零散的个体利益要求为整体的组织利益要求。虽然他们的改革内容并不彻底,但为新中国的婚姻制度改革积累了宝贵经验。

  除上述领域外,在这一时期,有关劳动制度、经济、财政、工会、教育等领域的苏联法学书籍也先后被翻译和介绍到中国,如《苏联经济政策及社会政策》(施复亮、钟复光译,1930年)、《苏联人民的劳动权与休息权》(焦敏之译,1946年)、《苏联经济制度》(陈伯庄译,1947年)、《苏联教育制度》(庄季铭译,1947年)、《苏联的计划农业》(张一凡编译,1948年)、《苏联劳动立法原理》(高祁孙译,1948年)、《苏联公民的财产权》(朱文澜译,1949年)、《苏联财政》(焦敏之编译,1949年)、《苏联财政制度》(吴清友译,1949年)、《苏联总工会关于工会组织工作的各种决定》(胡济邦译,1949年)等。它们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时期到解放战争时期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参考作用。但总的说来,这个时期对苏联的法律制度主要是进行介绍,不够系统,缺少具体研究,[6 真正大规模学习和引进苏联法学是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

  三、结语从2O世纪初到新中国成立初期,无论在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还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时期,苏联法学的译介在中国法制的建设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这并不是偶然的,因为“从某种角度说,翻译这项实践活动是因人类思想与文化交流的需要而产生的,它一开始便有明确的目的性,是为了满足某种意愿或需要而存在。”

  2O世纪初期的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华民族先进分子的任务是领导人民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的双重压迫,并在胜利后建设工业化的强大国家。这个历史的要求决定了作为中国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政治代表—— 国共两党的共同使命:民主主义革命和工业化建设。列宁及他领导的苏联对中国革命表现出高度的同情和支持。因此,国共两党都不约而同地成了列宁的学生,“走俄国人的路”是当时先进的中国人的共同的结论。新中国成立之初,西方国家在外交、经济等各方面实行孤立中国的政策,我们无法获得必要的国际援助和经济建设的经验,而苏联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不仅承认我们,而且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倾向于苏联自是势所必然,苏联法学在中国的译介是合目的性的一种表现。

  通过对苏联法学在中国译介的梳理,我们也不难发现这个过程有如下特点,第一,苏联法学在中国的译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与苏联在政治上的紧密关系,而领导人对苏联的看法往往起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孙中山“师法苏联”的决心曾极大地促进了苏联法学在中国的译介。第二,苏联法学在中国的译介和中国当时社会文化环境密不可分。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先进分子受“十月革命”的影响,产生了向苏联学习的愿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在法制建设中需要学习苏联的做法和经验,苏联的法律在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借鉴作用。第三,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中国对苏联法学的译介并不全面和彻底。

  苏联虽然有过封建帝国的历史,但时间比中国短得多。

  同时,它曾建成过资本主义国家,曾实行过资本主义的民主。加上它离西欧比较近,受西方资产阶级法观念与法制度的影响也相对比较深。中国有着2 000多年的封建社会的历史,资产阶级革命并不彻底,在法律传统上与西方相差甚远。这些都决定了中国人在译介苏联法学时会有所取舍。这些特点,决定了苏联法学在中国的译介必然带有历史的烙印,苏联法学在中国的影响也必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的变迁,中外法学的交流必然会翻开新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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