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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养象机构沿革考

  本文是一篇专业的文学论文,主要是关于中国古代养象机构沿革考的阐述,详情请看下面的介绍。

  中国古代宫廷经常豢养驯象,但在漫长时间里却没有专门的养象机构,直到北宋设立养象所。元、明、清都曾设立过专门的养象机构,尤其明清两代的养象机构,有所发展。本文即对历代养象机构进行考证,并对此机构的沿革进行简要论述。

  一、宋之前诸朝养象情况象在中国典籍中出现较早,徐仲舒先生在《殷人服象及象之南迁》中讨论过商人服象问题。认为殷代河南为产象之区,甲骨文可为殷人服象之证,周代象始南迁。但是,文中没有提及服象之具体机构。此后历代宫廷虽时有养象,亦均无专门机构负责此事。多隶属于太仆寺的马坊或者直接把象豢养于皇家园林中。汉桓帝延熹五年(公元162年)夏四月,“惊马逸象突入宫殿”说明当时象养在宫中。但并未指出有专门的养象机构。

  晋朝时候多次有接受贡象的记录,豢养花费巨大,因此《晋书》卷7《帝纪第七》有“七年秋七月丙辰,诏诸养兽之属,损废者多,一切除之”。此后南方诸国贡献驯象之记述在正史中屡见记载。梁、陈、魏等政权均曾接受南方所贡驯象。《梁书》卷5《本纪第五》有盘盘国献驯象;《梁书》卷54《列传第四十八》王竺旃檀奉表献驯象;《陈书》卷6《本纪第六》交州刺史李幼荣献驯象;《魏书》卷4《帝纪第四》九月,刘义隆遣使朝贡,奉驯象一。

  《新唐书》卷47(百官志殿中省》有“开元初,闲厩马至万馀匹,骆驼、巨象皆养焉”。唐朝《唐六典》中关于象养护的条令是目前已知相关最早记录,其条令表明象被置于太仆寺典厩署之下,与其他动物一同豢养,虽未设置专门机构,但是却有专员负责“凡象一,给二丁”食料有定例,并有关于过冬的额外照顾。该条令的出现说明象的数目增加且豢养较普遍,其养护已经常规化,是专门养象机构出现的基础和前兆。

  二、宋代养象机构考证北宋始设专门养象机构养象所。此机构记录散见于《宋史》、《宋会要辑稿》、《玉海》等,凌乱而不系统,且相互问存在差异。今人龚延明《宋代官制词典》“养象所”条目过于疏略。故此对与养象所相关的前后沿革、执掌编制等加以考证。

  关于养象所的设置,目前可见史料有:《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三之三:太祖乾德五年八月,有大象一自南来,至京十余日,命差许州奉化兵五百人执之置养象所。[3](职官23之3,P2870)据此条史料记载,养象所至迟设置于乾德五年八月。

  《玉海》卷一百九十八:乾德五年八月,有象自岭南来,至都城外获之。

  其后吴越广南交州继献驯象四十五头。于南薰门外玉津园东北置养象所作驯象旗。此条史料与《宋会要辑稿·职官》记述基本一致,差异在于此条史料中养象所是各处贡献四十五头象之后设置,太祖乾德五年八月是岭南象来的时间,而非养象所机构设置的时间。养象所机构的设置时间应该晚于此。龚延明《宋代官制词典》“养象所”条目说北宋乾德五年八月始置,显然是依据《宋会要辑稿》。

  然《续资治通鉴长编》乾德五年八月只有一条记事。“八月有司言荆湖诸州输税,请如内郡收头子钱。诏不许。”与此完全无关。反而是开宝元年三月乙巳条说:“有驯象自至京师,群臣表贺。”《宋史·太祖本纪》也记为“开宝元年三月乙巳,有驯象自至京师”。时间相差八个月,但记录的应是同一事件。若驯象自至京师的时间为八月,此后设置专门的驯养机构则需一段时间。故两者应该并不矛盾。综合多条史料,养象所机构的设置应该是在驯象自至京师之后的较短时间内,考虑到机构的设置准备工作,故将此时间段确定为乾德五年八月之后到开宝元年三月之间是较为稳妥的。关于养象所的方位所在,各史书记载较为一致。

  《宋会要辑稿·职官》说:“养象所在玉津园东北。’’[3](职官23之3,ns7o)《玉海》稍为详尽,说在“南薰门外玉津园东北”。龚延明《宋代官制词典》亦采用此说。总之,养象所设在供皇帝游玩宴乐的玉津园内是无误的。

  养象所是太仆寺下属机构但却不设在太仆寺的官衙之中,而另设于玉津园内,应该与其豢养对象的特殊性有关。与牛羊马驼相比,象比较少见,故被作为祥瑞豢养于皇家园林,有便于皇家赏玩之意。

  《宋史·职官志》对养象所的记述为:“掌调御驯象。”[5](卷164·P3894)此记述仅五个字,过于简单。龚延明先生亦认为《宋志》所述养象所执掌过略。《宋会要辑稿·职官》的记述则相对详尽:

  掌豢养驯象,每年四月送象于应天府宁陵县西汴北陂放牧,九月复归。岁令玉津园布种象食茭草十五顷。[3](职官23之3·P28’0)据此,养象所负责的不止是“掌调御驯象”,而且负责其饲养,放牧以及象料的种植管理等。

  关于象料,天圣令有“日给蒿(十)五围,象一头,日给大豆二斗”之记述,与同时的马骡相比,象的常例供应高出许多,常例供应又另外种植象食茭草,应是象体格庞大故食量要求亦高之故,亦可能因为相比马骡等更加少见珍贵之故。《唐六典》有“其象至冬给羊皮及故 作衣也”,即做象衣维护象过冬,但有关养象所执掌资料中未提及,开封亦在黄河以北,应该亦需做此项工作。

  总之,可以确定的养象所执掌包括调御驯象,并且负责象的饲养、放牧、象食的种植等。综合各处史料,两宋养象所机构沿革大体脉络当为:

  (I)“太祖乾德五年八月置养象所”即公元967年,创设养象所。

  (2)“开宝九年南郊时,其象止在六引前排列。公元976年南郊祭祀典礼中象被用于导引,数目为六。

  (3)“太宗太平兴国六年,两庄养象所奏,诏以象十于南郊引驾。公元981年养象所上奏章请求在南郊祭祀的典礼中用十头象充当皇仪的导引。

  (4)真宗天禧五年正月,“养象所言:旧管象四十六,今止三头,望下交州取以足数。”公元1021年,养象所只剩三头象,象数不足以满足皇仪引导所需,故养象所上奏章请求朝廷发布诏令,要求交州等地贡献大象以凑足皇仪所需象之数目。

  (5)“神宗熙宁六年七月颁《南郊教象仪制》。”公元1073年颁布《南郊教象仪制》,是专门针对象仪的诏令。

  (6)南宋时候,“象院在嘉会门外御马院。景定间安南贡象三豢其中。”南宋时候养象所称象院,设于御马院。景定年间曾有安南进贡象豢养其中,数目仅为三,是否用于皇仪不得而知。

  (7)“乾道九年养安南进供象十五头。关于象的数目:(1)太祖乾德五年八月初置养象所时候应为四十六头。捕获一头加“诸州所进四十五头”。《续资治通鉴长编》也说:“养象所言,旧管象四十六。”(2)太宗太平兴国六年,象的数目应该多于十头。(3)真宗天禧五年正月只剩三头。(4)神宗时期无象存活。

  (5)乾道九年养安南进供象十五头。(6)景定间安南贡象三豢其中。关于人员编制:《唐六典》太仆寺卷第十七说:“凡象一,给二丁。”, 天圣令则为:“象,各给兵士。量象数多少,临行差给。”可知,唐代时候养象兵士有定额,两人照看一象。至天圣令中则有所改变。

  有象给兵士,但是却看象的数目多寡而定,由此可知,养象所豢象的数目并不固定,时多时少,故无法形成统一固定的法律条文,只能因时制宜,随机应变。绍兴二十九年九月四日诏中有“养象所九十人并存”是唯一知道的确切养象所人数。以上为日常饲养象之人员。

  至于仪仗引导进行时候所用人员则规定如下:

  “每象,南越军一人跨其上,四人引”,“乘骑人七??一人骑四人簇引”“行郊祀大礼,设监官三员、专典三人,人员二人,曹司一名,教头六人,簇象兵士四十九人,驾部职级、手分三人。为临时差遣”。 但此数亦非定制。

  以上为养象所在宋代的发展状况。

  三、元代养象机构考证元朝的养象机构在正史中很少记载,只有:“元初,既定占城、交趾、真腊,岁贡象,育于析津坊海子之阳。”若按此条“岁贡象”,则贡象应为经常性行为。养象亦应为常态,即使没有专管机构也应有相关记载,如《唐六典》中的相关条令。但《元史》中找不到相关的机构和条例。倒是元人熊梦祥编着的《析津志》中对此描绘略详:象房在海子桥金水河北一带,房甚高敞。丁酉年元日进大象,一见其行似缓,实步阔而疾撺,马乃能追之。高于市屋檐,群象之尤者。庚子年,象房废,今养在芹城北处,有暖泉。熊梦祥《元史》无传,具体生卒年已不可考,只知约在1368年前后在世。元代国祚不长,只有两个丁酉年和庚子年。前者分别为元成宗大德元年(1297年,丁酉)和四年(1300年,庚子),后者分别为元顺帝至正十七年(1357年,丁酉)和二十年(1360年,庚子),据熊梦祥的生活时代,应为第二个丁酉年。

  故顺帝时曾有象房是可以肯定的。但此时已是元朝末年,称呼为象房而非养象所,且这处象房三年之后既废除。至于元初元末均有养象记录而期间鲜见记载应与象伤人和象房的时设时废有关。

  《元史·舆服志》有“象轿。驾以象,凡巡幸则御之一的记述,可见元代象的角色有所变化,从只是观赏对象及重大仪式中之导引演变为相对实用的交通工具。皇帝出猎及来往于两都(上都开平,位于今内蒙古闪电河北岸,大都即北京),均乘象舆:

  “好礼建言中书:象力最巨,上往还两都,乘舆象驾,万一有变,从者虽多,力何能及。未几,象惊,几伤从者。”E9I(4167,P3925-3926)“帝一日猎还,胜参乘,伶人蒙采毳作狮子舞以迎驾,舆象惊,奔逸不可制,胜投身当象前,后至者断弱I纵象,乘舆乃安。”两条史料记述的是同一件事,既皇帝驾象意外伤人。此后象被谨慎使用。用象减少可以直接导致象房的减少甚至荒废。如顺帝时候三年象房即废,自然会记述时断时续。这正说明元代养象机构的不连续性。

  四、明代养象机构考证明初,设有驯象卫,专门在南宁一带捕象。驯象卫里有所谓百夷族人(即傣族)和城人,他们是捕猎和驯养野象的行家。每有所获,即令占城“象奴”送至南京。永乐帝定都北京以后,政治中心北移,供帝王玩赏的大象也随之北迁。并在北京设演象所和驯象所,加之沿袭自元的象房,此时有三个养象机构。

  三者情况各异:

  “象初至京,先于射所演习,故谓之演象所。而锦衣卫自有驯象所,专管象奴及象只,特命锦衣卫指挥一员提督之据此演象所是对象进行初步训练的机构。对象的进一步驯化和日常管理则由驯象所负责。驯象所隶属于锦衣卫,领有象奴,是驯象的El常管理机构。

  其具体情况如下:“锦衣卫??凡朝会、巡幸,则具卤簿仪仗。驯象所,领象奴养象,以供朝会陈列、驾辇、驮宝之事。“锦衣卫自有驯象所,专管象奴及象只,特命锦衣卫指挥一员提督之。”“御马、象房及二十四马房刍料归广西司。遂为定制“掌印太监一员,有监督、提督、四卫营勇士、小厮。有监官、典簿、掌司、写字、弩马、象房掌房等官。”锦衣卫职责之一是负责朝会、巡幸的卤簿仪仗。

  象是皇帝卤簿仪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驯养机构驯象所自然隶属于锦衣卫。驯象所领有象和养象的象奴,供应朝会的陈列,驾辇和驮宝等。其刍料由广西司供应。有掌司管理,锦衣卫指挥为提督。

  “御马监掌印太监一员,有监督、提督、四卫营勇士、小厮。有监官典簿、掌司写字、马、象房掌房等官牙。母象九只,各居一房,缺则外象房补之。“象房在阜财坊宣武门内西城墙象房桥侧,明弘治八年建。”明代的象房不在元代象房之旧址。此时象房是作为驯象预备所而存在的,当驯象所的象不足数时才由象房调拨补给。

  综合各条材料,象之驯化过程应为:先由驯象卫在南宁一带捕象,捕获之后即送至京师,先交由演象所做初步训练,所训之象部分进入驯象所,担任朝会等职责。另一部分则送至象房,以为驯象所诸象之预备,不足之时补入。

  与宋朝养象机构相比,明代养象机构颇多不同:

  第一,名称发生变化,宋代的养象所变为明代的驯象所,说明宋代时候养象驯象的工作均由同一机构完成;而有明一代,则分工细化,分化为演象所、驯象所和象房,三者没有明确的隶属关系,各有分工;第二,所属机构不同,宋朝的养象所隶属于太仆寺,而明朝的驯象所归锦衣卫之下,由太监掌印,刍料由广西司供应;第三,宋朝养象所的劳作者为兵士,演礼时候则由越人驾驭,在明朝,象房基本劳作者为象奴,其他劳作者来源多样,有被罚官员,有招徕之人。

  “驯象所,领象奴养象。”陈谔,字克忠,番愚人,复忤旨,罚修象房。

  贫不能雇役,躬自操作。适驾至,问为谁。谔匍匐前,具道所以。帝怜之,命复官。”“命授机发弟招赛为头目,给冠带、月粮、房屋,隶锦衣卫,其从人俱令于驯象所供役。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此时的象已经摆脱了作为珍奇异兽,仅被观赏的角色。总体来说,明朝的养象机构与之前诸朝相比分工细化,机构增加,规章制度也更加完备,同时机构的角色功能也更加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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