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研究》我国公路建设引进外资的方式及评价
0 引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把公路建设作为扩大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步伐的重要措施,使公路网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高速公路2011年12月达到8.5万km,全国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353.7万km,全国所有的县以及98%的乡镇和95%行政村通了公路,我国的公路交通实现了历史性的大跨越。
但是,从总体上看,全国公路网的建设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日益改善的需要,公路等级标准相对较低,通车能力差,制约了经济发展的速度,为满足经济发展对公路建设的需要,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公路建设仍将作为优先发展项目。由于我国公路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预算内的基本建设拨款、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国家基建投资、车辆购置附加费、部分养护费等的资金,长期以来,投资偏少,资金不足,使公路建设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
公路建设能否取得突破性进展,关键在于资金保证。
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在多种筹资方式中,引进外资对加速我国公路建设,缓解交通基础设施“瓶颈”状况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我国公路建设引进外资的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路建设在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海外协力基金会等政府双边贷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和经济实力的增强,得到世行、亚行低息贷款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少,并且在利用国外贷款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1)利用国外贷款要受国家外债规模的控制;(2)国外贷款在投资方向上,铁路、民航、能源、原材料、农业、水利等都是重点领域,因而公路建设能够分到的数额是十分有限的,缓解不了公路建设对资金的巨大需求。利用贷款的不足之处,要求我们必须将着眼点放在引进外资上,合理引导外资投向公路建设,扩大利用外资的规模,是解决我国公路建设资金不足的迫切需要。
2 我国公路建设引进外资的方式及评价
2.1 BOT 方式即建设— — 经营— — 转让方式。BOT 项目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采用BOT 方式投资的建设项目都是一些大型的资金技术密集型的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2)BOT项目涉及利益主体多,它一般是由多国的几家或十几家银行或金融机构组成银团贷款,再由一家或几家承包商组织实施;(3)BOT方式能减轻政府借款负债负担,且融资责任被转移给合同方,无需政府保证或承诺支付项目的借款;(4)BOT项目的风险一般由合同主、投资商、政府等多家承担,而政府承担的风险仅以合同中规定的为限,把项目更多的风险转移给了合同主和股权投资者;(5)采用BOT方式可有效地弥补基建资金的不足,同时亦可带来大量的就业机会,带动地方相关产业的发展,具有多方面的综合效益。
BOT方式的项目建设涉及的两个签约主体是合同主和政府,各地应在政府的支持下,给外商一定的优惠政策,在外商有利可图的条件下吸收他们投资公路建设,商定、规划外商愿意投资的具体公路项目,明确经营年限和收益分配,要敢于把车流量大、经营效益好的公路项目交给外商去建设和经营,对我们来说,不投资而建成了公路,其社会经济效益一般会大于外商所得收益,而且是永久性的社会效益,外商经营期满后,公路还属于我们,仍然是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
获取盈利是外商投资的主要目的,公路建设后,我国允许外商以收取车辆通行费作为投资回报,充分体现了“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缴费”的公平原则,而外商往往要求政府在BOT项目中给予过多的承诺,如降低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回报率、承担通货膨胀和外汇风险等,以便项目风险转嫁到政府身上,对此,我们应采取审慎的态度,对适宜采用BOT方式的公路建设项目提供可行性的研究材料,在不损害国家主权,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下,采取灵活务实的态度来达到利用B0T方式融资的目的。
2.2 中外合资、合作进行公路建设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由我方选择外商愿意投资修建的公路项目与有诚意、能共担风险的外商合作,成立中外合作经营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建设和经营公路,我方可根据情况出资或以提供的土地、征地拆迁、安置移民费用折价入股。双方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合作经营年限,约定分成比例,分配收益,共担风险。按照两权分离的原则,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经营权归公司。合作经营期满后,经营权归还我方。
该种方式使投资者将投资公路建设视为能使其资本获得增值的产业来看待,改变了过去建路是公益事业、由国家提供建设资金无偿使用的观念。根据公路这一基础设施建设的特点,采用该种方式时我们应考虑给予外商比其他行业更多的优惠政策以吸引外商投资,在不损害我国利益的基础上同外商合作。
2.3 转让公路经营权在政府特批的情况下,在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我国可将己建成并交付使用的高等级公路经营权转让给外商,允许外商经营一定期限(一般为15~2O年,最长不得超过3O年)。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结合该公路目前的经济效益和预测若干年的经济效益等因素,商定转让价格。经营期限内由外商管理,获取收益,经营期满后经营权归我方所有。
该种方式有利于盘活己建成公路的资产,收到当年投资,当年收益的最佳效果,同时,我们可把转让公路经营权收回的资金再投入到急需建设的公路项目,能够加速公路建设的发展。
2.4 发行股票和债券成立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报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募股,通过对外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来吸引国外资金,以从事公路开发和经营业务。一般说来,公司一旦获准发行股票并上市,就具有了通过增资扩股、发行新股,不断从证券市场筹资的能力。由于公路的收益性是长期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不会因通货膨胀而贬值,股票发行中的配股形式也较适合公路建设这种按工程进度拨款的方式。
证券市场需要专门的管理人员,这就要求我们应有一批具有丰富专业知识、能预测国内国际证券市场变化的管理人才,为达到利用证券市场为公路建设筹资的目的,培养这方面的人才应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综上所述,以上四种引进外资的模式,突破了我们以往利用外资的模式,能较好地解决公路建设资金缺乏的问题,其中BOT方式与合资合作方式、转让公路经营权方式虽然表现形式不一样,但本质是相同的。实际上,合资合作方式与转让公路经营权方式都是为适应各种不同的环境,根据B0T方式而改造出来的,是改造型的“B0T”方式。因此,BOT方式将是我国公路建设引进外资的最佳选择。
3 我国公路建设引进外资应注意的问题虽然1997年到1998年亚洲发生金融危机,但由于我国及早采取措施,未对我国形成太大的影响,98年全年经济增长速度为7.8%,基本达到年初预定计划,经济发展速度较快 市场潜力大,尤其是公路建设方面能给外商提供较多稳定的获利机会,只要我们遵循“互惠互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在一些政策问题上作适当调整,大量引进外资投入公路建设是完全可能的、必要的,但是有一些外商打着参与我国公路建设的幌子,以落后的技术或设备当诱饵,而我国一些地方引资心切、不加区别地盲目引进,结果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为谨防公路建设引资过程中出现的“假冒伪劣”
现象,达到引资目的,我们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才能在引进外资加速公路建设方面取得成绩。(1)坚持平等互利原则,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对外商投资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不得随意放宽政策。(2)对外商投资不能承担不合理的优惠条件,包括为外商的股本贷款提供担保,保证外商的投资回报率等。(3)要把引进外资的数量和质量结合起来,不能只求数量不求质量。(4)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5)充分考虑利用外资的风险,增强市场变化的适应能力。(6)做好政策法规的配套工作,使外资进入后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 对我国公路建设引进外资的一些设想(1)把握国家对交通倾斜的政策,把握地域优势和经济优势,以让股权、让市场、转让经营权等方式积极引进外资投入公路建设。(2)合理引导外资投向,优化投资结构,引导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借助外资力量,加速中西部地区的公路建设。(3)扩大引进外资的形式,在实践中探索和创新引进外资的新路子,提倡外商独资修建公路,经营公路,经营期满后,将公路经营权转让给我方。(4)把招商引资与推进交通技术进步、引进先进管理经验相结合,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应用国外先进设备,提高公路建设的管理水平,降低公路建设成本,使公路建设有限资金发挥更多、更大的效益。(5)运用市场机制,继续大力开发商品路,彻底改变过去修建公路是公益事业、由国家提供建设资金无偿使用的观念,在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基础上,在公路沿线两侧搞土地开发,建服务区、搞房地产开发,走“以路富地、以地补路”,综合补偿、良性发展的道路。
5 结语引进外资既是改革开放的战略方针,也是现代经济建设的需要。目前国家对公路建设引进外资还未有一套完整的管理法规和办法,我们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认真学习,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提高引进外资的水平,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公路建设引进外资的新路子,才能加快我国公路建设的步伐。
本文是节选自《社会学研究》的社科论文,感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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