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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荷兰萨克逊大学工作实习协议及其启示

  通过签署协议的形式建立校企合作关系是一些高职院校经常性的做法,荷兰的萨克逊大学(Saxion University of Applied Sciences)也是如此。这所创立于1875年的应用性本科院校。是荷兰最大的高等教育机构之一,拥有超过22,000名学生。国内外高职院校都有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的做法,该所大学的校企合作协议文本内容依法拟定、较为全面,内容上有可借鉴之处。在法律传统上,荷兰与欧洲大陆的德国、法国一样,可归入罗马法系国家。一般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较为接近罗马法系。笔者将该大学的校企合作协议作为研究对象,以期获得借鉴。

  一、我国工作实习协议现状剖析第一。协议法律属性不清。职业院校通过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与企业形成校企合作关系,或者通过挂牌的方式确定合作关系,确定某企业为实习基地、实训基地、校企合作单位、科研应用单位、产学研合作单位等。此后,学生可进入该企业单位进行实习实训。被培养的对象为学生,而学生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何种属性的法律关系,目前尚不清晰。这导致出现纠纷时,法律适用困难,也不利于规范协议各方的行为。

  第二.保险关系不畅通。学生在企业单位的所在地进行工作实习。学生工作实习的时间安排受企业规章制度的约束,工作实习的具体岗位受企业的指派和分配,具体的岗位职责受企业的岗位职责描述内容的约束。同时,有相当数量的实习学生是以在实习实训单位就业为目的的。如果这些尚未毕业的职业院校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发生人身损害,如何纳入法定社会保险或者商业保险的通道?如何转移或者减轻企业方与职业院校方的全部或者部分责任?

  实践中学生工作实习过程的保险关系不明确。

  第三.择选合作企业无标准,合作企业地域分布窄。现实状况下,法律层面对于企业接纳学校的学生进行工作场所的实习与实训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企业接纳非熟练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也不高。职业院校作为承担社会职业教育的主体.受各级教育部门的管理.教育部门的政策性规范文件中积极倡导和要求职业院校将学生派往企业进行实践实习教学活动。因此,学校对于合作企业的遴选并没有过多的要求.一般只要企业愿意接纳尚未毕业的学生从事实习实践.职业院校即将其列为学生实习实践的合作企业和工作场所。这种无选择性的合作,并不能完全实现学生实习实践的人才培养目的。

  第四,协议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在法治社会,学生与企业间的工作实习协议内容是各方在规范性文件的引领下主体处分其各自私权利的行为。职业院校作为学生在校内的管理者,应当承担起完善和拟定学生工作实习协议的职责。协议的内容涉及到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不能排除学生在协议中的签约主体地位。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性约定不明晰,界定不清楚,协议涉及的内容为概念性、原则性的居多,没有细化,没有措施,没有违约后果等等。这致使协议的可操作性与预见性不强,不能完全规范和引领协议各方完成实习实践的能力培养目的。

  二、萨克逊大学工作实习实践做法第一,企业经认证才成为合作主体。根据荷兰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法案(Adult and VocationalEducation Act>),在高校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必须在一个企业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及进行职业技术实践。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均有资格接纳职业院校的学生进行职业培训和技术实践。企业必须被认证为“培训企业(Training Enterprise)”。如果学生在国内高校上学但是在国外的企业接受职业教育和实践,相应的行业机构也会就该企业是否具备成为“培训企业(Training Enterprise)”的条件进行问卷调查。主持认证事项的机构由荷兰教育部文化与科学部门设立。

  第二,三方协议模式。萨克逊大学,SE作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共同签订学生工作实习协议,协议分为七大部分,涉及到工作实习场所安排、在荷兰境内实习期间的社会保障保险安排、在荷兰境外实习期间的社会保障保险安排、争议解决方式、因病缺勤和特殊情形下缺勤的处理、工作实习的终止和撤销、一般规定。

  第三,通过实践体验形成能力。依据荷兰民法典{Section 7:610 Dutch CivilCode》的规定,工作实习协议并非雇佣合同。萨克逊大学工作实习协议分为导言、正文和约尾三部分。在整个协议中所体现的主旨是让学生通过亲身的实践体验形成能力。导言部分列明学生实习的目的是通过实践运用取得经验及学生获取新知识和技能。正文部分就实践的诸多事项予以详细的约定。包括约定实践项目的名称、确定实践项目的方法、实践的周期和每天的时间安排、学生的假期安排、企业为学生开放的工作项目、学生可获得的每月津贴及交通津贴等等。字里行间所体现出来的。是围绕着“实践体验形成能力”的主旨。三、萨克逊大学工作实习协议的启示(一)确定协议的法律属性依据荷兰的民法典{Dutch CivilCode》,此类的工作实习协议并非雇佣协议(Employment Agreement),且在协议中开宗明义地指明工作实习协议的性质,这就明确了此类民事行为的法律属性,以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即此类协议不适用雇佣关系的法律法规,不能纳人雇佣关系的调整范围。在我国,雇佣关系包括两层含义,一层含义等同于劳动关系,另一层含义可理解为雇员与雇主的关系。在劳动关系中,一般认为劳动者的受损可纳入工伤的调整范围;在雇员与雇主的关系中,一般认为雇员的职务行为导致的人损由雇主承担责任。目前我国关于尚未毕业的学生与工作单位的实习关系究竟是何种关系尚有争论.并不明确。导致学生在工作实习中受到人身损害之后的责任归属不明确,纠纷较多。

  为消灭纷争.稳定法律关系.国家必须确定职业院校学生工作实习协议的法律属性。

  (二)依法为学生缴纳保险荷兰萨克逊大学的工作实习协议不属于雇佣关系,因此学生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人身受损并不直接由企业(雇主、用人单位)承担,而是由保险公司承担。投保相关的社会保险是协议各方必须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该大学工作实习协议第二条共五款均为关于社会保障保险的约定。目前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将在校生作为参保对象.在校生是不能参加企业的工伤保险的。参照萨克逊大学工作实习的做法。可以由企业、学校、学生个人三方作为投保的义务人。在具体的保险事项设计上.投保义务人既包括企业也包括学校。但是企业和学校在投保人的义务及责任承担上有所区分。企业承担第一位的投保义务人责任,学校承担补偿投保的责任。学校承担补充保险的责任体现为,学校将部分保险费金额直接支付给企业.由企业统一进行投保。学校承担的保险费金额由法律直接规定比例或者由三方在工作实习协议中约定。学生作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出现因个人的不当行为导致企业和学校受损的情况,因此,学生也应当作为投保义务人,为自己的行为缴纳个人责任保险费用(三)制定合作企业标准荷兰萨克逊大学所选择的合作企业.均为经认证的企业。企业除了表明自己愿意接纳实习生外.还必须能够证明有能力培养学生.能够给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对学生的研习活动能给予充足的时间保证。对学生的技能发展能足够重视。同时,企业在认证机构的网站上公开相关的信息,包括:企业的详细情况、可接纳实习学生的职业和岗位信息、工作场所企业导师的个人信息等等。目前,我国对于校企合作的企业并没有行政部门或俗称“官方”的认证程序和标准。什么样的企业能够作为合作对象,完全取决于职业院校和企业的自发行为。无需经过认证。学生实习的企业应当具有安全保护措施,并具有经营活动的正当性、技术水平的先进性、行政管理的规范性及经济效益的稳定盈利性。如果合作企业的安全保护措施不完备、经营活动不合法、技术水平落后、内部管理混乱或企业盈利能力下滑,都不利于学生的实习实践。这样的企业不能帮助实现校企合作培养模式培养人才的目标。

  (四)拓展境外实习单位荷兰萨克逊大学学生实习实践的企业,不仅仅局限于境内的公司,也包括荷兰境外的各种类型的公司。在荷兰境外实习实践的学生,有义务为境外的实习实践活动投保意外及责任险(称为IPS保险)。在我国,高职院校多数属于大专院校,一般认为与国外的公司建立校企合作关系较为困难。《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到2020年,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的职业教育融入国际职业教育的潮流中是客观要求,职业技能的提升、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塑造离不开国际职业教育环境。

  (五)三方主体权利义务清晰荷兰萨克逊大学的工作实习协议条款详尽,三方主体权利义务清晰,可操作性强。在我国 契约社会的理念也仅仅发端发展于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在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中,学生的工作实习协议内容空泛、权利义务不清晰、条款稀少且操作性弱,以原则性的、难以执行的软性条款居多。校企合作中的学生工作实习协议应当是三方主体签订.不能抛开学生主体而由企业和学校为学生设定权利与义务。

  协议应当涉及到具体的工作任务、工作成果、工作津贴、保险缴纳、企业导师资质、学校顾问资质、协议终止和解除的程序与条件、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方面,各方权利、义务清晰,有利于切实履行协议,达到对学生能力培养的最好效果。

  本文节选自《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的教育论文,感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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