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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研究》人本主义视角下高校教师专业发展探析

  2011年我国城镇化比率达到51.27%,而十八大报告也多次提及城镇化,这说明城镇化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践中占据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一方面取得了城镇化建设的巨大成绩,另一方面城镇化的过程也造成了我国农村地区利益分配的冲突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有的地区在土地征用或征收中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像各地出现的“争地风波”、“征地事件”和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已经严重影响了农村城市化的发展进程。在城镇化快速发展带来的诸多问题中,失地农民身份转型的问题更是重中之重。因此,正确对待失地农民身份转型的问题,认真分析其形成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关乎城镇化进程的有序发展、关乎新农村建设、关乎社会稳定的大局,意义重大。
 
  l失地农民身份转型问题的界定所谓失地农民身份转型是指在城镇化进程中,如何使失地农民摆脱农村生活模式融入城市生活,包括户籍转型、职业转型、消费观念转型、生活方式转型等。要实现这一转交并不容易,需要经历“过渡阶段”。“过渡阶段”可分为前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前期是指传统的农民由于失去土地转变为失地农民;中期是指失地农民由于失去土地向市民转变;后期是指失地农民完全融入城市生活,并实现了市民化转变的全过程。
 
  1.1失地农民身份转型的前期农民被迫放弃原先传统的耕作生活方式变为失地农民。由于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拆除农民的房屋并征收了农民的土地,农民不得不离开家园,被政府安置在一些临时的住房里,他们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因此,他们身份也发生转变,由原先的农民身份变为非农身份,从传统的农民转变为失地农民。费孝通曾经在《乡土中国》一书中写到,中国是一个拥有几千年传统农耕文化的国家,农民有着浓厚的乡土情结,他们有其固有的地缘和血缘关系,而这种关系就构成了中国乡村的社会网络。
 
  城镇化进程中,要在短时期内打破几千年的传统农耕文化思想谈何容易,一旦这种社会关系网络被打破失地农民很难适应,就会出现大量闲置的现象,虽然他们失去了土地,但依然保留着传统的农村生活方式,甚至他们内心还充满着不安与恐惧,无法意识到自己身份已经发生变化。
 
  1.2失地农民身份转型的中期失地农民在政府部门的统一安排下住进安置房,他们原先浓厚的乡土情结渐进地开始淡化,开始向城市转变,但他们还保留着原先的习惯及生活方式,并未完全转变过来。这一时期的失地农民与城市居民存在着较多差异,尤其表现在思想观念、文化程度、择业观等方面。在被征收土地前,农民是通过传统的耕种、小农生产来满足自己生活的需求,失去土地后迫使失地农民寻求其他途径,然而,当他们去城市找工作的时候却发现自己原先长期在农村形成的劳动技能,在城市里几乎没有什么帮助,他们大部分只能做一些重体力的劳动,这一方式往往是简单、机械的重复劳动。失地农民在身份转型的中期是非农身份,在失去土地后又难以在城市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更无法享有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在经济、政治、文化方面的待遇也不公平,失地农民像似被隔离起来,成为城市的“边缘群体”。
 
  1.3失地农民身份转型的后期当前,失地农民身份转变经历了前两个阶段,虽然他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转变,由传统保守思想向现代开放进步的思想转变,尤其是在思想观念、文化程度、择业观等方面都实现了巨大突破,但是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分割、失地农民就业培训政策执行不力、失地农民增收工作机制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失地农民整体上并没有完全融入城市生活的过程。由于土地的丧失,农民抛弃了固有的地缘和血缘关系构成的乡土关系社会网络,并逐步向市民化过渡,而这一过程则需要政府政策的支持,以帮助失地农民实现“市民身份转型”。
 
  2城镇化视角下失地农民身份转型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人们的需要即人们的本性”,“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和创造”,“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可能做”,足见“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都同他们的需要相关,“为生存而斗争、为享受而斗争和为发展而斗争”。利益问题是一个二元逻辑,一是利益需求产生的自主性,二是利益实现途径的社会性,人们只有通过社会性途径才能实现自身的利益需求。我国现阶段土地征用中所引发的失地农民身份转型问题,产生的原因就是人民群众利益没有得到满足,政府与开发商不当得利“强制征用”、“强制拆迁”激化矛盾的结果。具体而言,城镇化视角下失地农民身份转型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失地农民利益维权处于弱势地位在城镇化推进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地产开发商、农村经济组织、失地农民各自都有不同的利益诉求,都在寻求利益的最大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博弈的焦点在于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争议上,他们作为土地政策的制定者、管理者、执行者、各自的价值取向都不同。中央政府的目标更具有全局性、战略性,是从宏观的角度去制定政策并贯彻执行,而地方政府的目标则侧重于局部性、短期性,考虑更多的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短期经济效益、就业问题、个人政政绩等方面。由此可见,在众多利益的趋势下,地方政府在贯彻中央政策的过程中极易偏离中央政府的决策,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会采取一些手段去规避法律,在实际征地过程中,进一步扩大征地数量与规模,这也就成为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提高部门福利、提高个人政绩的强有力手段,最终使博弈的天平倾向于自己。
 
  地方政府与农村经济组织利益博弈焦点是在两个集团的利益上,农村经济组织在权属上受地方政府的控制,而农民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农民在失去土地后希望得到一笔丰厚的土地补偿,但由于集体产权主体上的缺失,使目前农村经济组织的土地收益极低,在主体地位上也不平等,地方政府明显处于强势地位,农民经济组织则处于弱势的地位,很明显博弈的天平倾向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失地农民利益博弈的焦点集中在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上,地方政府考虑更多的方面是如何发展当地经济,以及如何进一步提高财政收入和就业水平,而失地农民考虑更多的则是自身的经济利益问题,以及如何提高自身的生活水平。
 
  在征地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完全处于强势地位,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征收农民土地从而剥夺农民的土地权益,而且土地权益在遭受损失的同时其他的权益也受损,例如土地增值收益、就业权等。目前中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核心作用,然而在土地交易中实行的是一种计划和补偿的方式,这种做法显然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当前物价在不断升高而土地价格却不变,严重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使其在利益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地产开发商与失地农民在利益博弈的焦点在于商业利益和生存利益上,地产开发商寻求利益最大化,他们常与地方政府合谋压榨农民,尽可能低价从农民那里购买土地,然后以高价卖出从而谋取高额利润,而失地农民获得一次性较低的土地补偿款的同时也意味着永久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失去了最基本的经济来源生活变得步履艰难,甚至影响他们的生存问题。综上所述,在多方利益博弈中,最终处于弱势地位的则是失地农民,他们的切身利益在多方博弈后遭受严重损失,这也正是为什么失地农民身份转型困难的原因之一。
 
  2.2失地农民存在“进城难”的城乡二元体制束缚问题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李强教授的“社会分层”理论中,农民是作为“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而失地农民又是农民当中的“弱势群体”。因此,在当前中国城乡二元体制束缚下,失地农民在维权方面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在实 农民向市民身份转型”的过程中更是难以把控自己的命运。具体而言,失地农民存在“进城难”的城乡二元体制束缚问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1)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障碍,阻碍了失地农民向市民身份转变。目前,中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严重供需失衡现象,除了一些沿海发达省份建立了针对失地农民相应的社会保障,其他大部分城市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重视度还不够,这必然导致失地农民成为一个“弱势群体”啪。农民失去土地后在医疗、养老、就业、保险等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与城市居民存在差别,因此,这部分失地农民需自食其力寻求其他途径解决医疗、养老、就业等问题,因而这种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城乡二元”分割体制,也就阻碍了失地农民的“市民身份转型”;(2)城乡二元的 户籍管理体制”障碍,减缓了失地农民市民化进程。农民本身存在浓厚的乡土情结,加上“城乡二元体制的户籍”束缚,使失地农民对自身身份认同还较困难,难以在短期内实现角色转变。失地农民市民化过程是一种被动接受并融入城市的过程,要实现这一转变需要一个渐进地过程,不仅仅是失地农民自身观念要转变,而且还需实现城市对失地农民由排斥到接受的过程转变。实现失地农民身份成功转型,在城乡二元的“户籍管理体制”制度层面上阻力较大,需深入分析问题的实质,从而进一步解决失地农民身份转型问题。
 
  2.3失地农民难以实观认同层面的社会 洽“市民”一词的来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在当时拥有市民身份就意味着获得一种特权。到中世纪,城市手工业主和商人不断发展强大,他们渐渐地脱离封建贵族的控制,他们原先居住的城市公社也转变成自治的城市,这也象征着自由与平等;居住在城市里的人拥有市民权即可获得相应的自由权与自决权,如参政权、受教育权、居住权、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利。受15世纪六七十年代英国 圈地运动”的影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工业化过程,资本家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大,他们大肆剥夺农民的生产资料,迫使大量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失地农民不得不离开家园向城市转移。由此可见,国外的失地农民市民化过程是以人口迁移的方式而实现,而中国的市民化过程不能简单认为是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的过程,更应从制度层面上分析,尤其是在“城乡二元体制”下如何实现失地农民市民化转变。
 
  中国失地农民市民化进程可以从狭义和广义角度去思考。狭义的理解是失地农民获得城市户口以及与城市居民享受平等的权利;广义的理解认为,失地农民市民化进程还包括户籍转型、职业转型、消费观念转型、生活方式转型等一系列的行为转型过程。由此可见,失地农民市民化进程其实就是实现身份的转变、户口的转变、生活居住方式的转变的过程,使其真正融入城市。当前失地农民想实现身份的成功转型,从认同层面上分析影响失地农民市民化的原因,
 
  3城镇化视角下失地农民身份转型问题的对策研究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言,“解决群众的穿衣问题、吃饭问题、住房问题、柴米油盐问题、疾病卫生问题、婚姻问题。总之,一切群众的实际生活问题,都是我们应当注意的问题”嘲。在城镇化进程中,不仅要实现城镇建设与经济发展的成绩,还要重视对于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土地对农民而言,不仅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而且还具有社会保障作用,只有不断充实和完善土地产权保护制度,才能有助于失地农民实现身份转型。保护农民土地产权,促进城镇化建设中失地农民身份转型,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3.1优化征地赔偿方式,保护农民合法土地用益物权中国目前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主要采用是货币补偿的方式,其次是实物补偿的方式,这种直接的补偿一般都是一次性给予失地农民补偿,且补偿的标准较低。间接补偿方式是指通过给予失地农民其他的权力和利益,来弥补他们所遭受的损失。间接补偿比直接补偿的方式更具多样性,如在减免税费、子女入学、户籍限制、创业优惠、就业等方面都给予妥善安置。因此,在具体适用补偿方式过程中应坚持“因地制宜”的方针,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采用多元化相结合的方式,例如对于一些因工业园区建设的需要而被征用的土地,可以采用实物补偿和入股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这样可使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获得相应的分红,也可以采用留地安置的方式,即在政府建设用地规划的范围内留一部分土地给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民开办些小型企业、从事一些经营活动,还可以采用换地安置的方式,即在征用一块农民的土地后,相应的给予一块新的土地方式,确保失地农民“失地而不失权”。总之,我们在征地补偿方式上,应根据区域的差异而有所调整。在征地补偿理论方面,只要对失地农民有益有帮助的我们都应大胆尝试,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失地农民利益,也有利于实现失地农民身份成功转型。
 
  3.2明确村集体土地产权收益制度,使政府征地工作规范化首先,充分搞清土地所有权主体,即明确产权。
 
  从法理学角度看,产权明确必须要符合两个基本要素:一是产权已被法律明令确定为某一或某些主体所有;二是某一或某些主体必须是法律确认或认可的民事主体;不具备这两个要素的产权界定必将导致产权主体的虚位。根据中国《宪法》第十条和仕地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但这一概念界定比较模糊,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不确定。《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中还规定,“集体”可以是镇(乡)、村、村民小组三级,这使相关利益主体在土地所有权上的争夺异常激烈,集体主要是指哪一级,法律并未给出明确规定。因此,需立法部门修改现行法律中关于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模糊规定,明确把土地所有权主体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应的法定职权与民事权利,使其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从而有效防止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土地权利的损失,更好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进一步确立农民的农地使用权,因为按照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土地市场进行交易,必须通过国家征用的方式;先把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方可进入市场交易,而一旦农民农地使用权确立,农民就可享有土地的用益物权,能够获得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方面的权益。如果在征地过程中损害了农民的权益,农民可以充分利用农地使用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让各级地方政府做好引导工作,毫不动摇的坚持党“十八大’,报告中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思想,努力构建起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做好引导工作。
 
  3.3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体系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增强失业保险对促进就业的作用;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由此可见,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就业保障体系尤为关键,关系到失地农民身份的成功转型,使其真正融入城市,政府可从以下两点来着手。
 
  3.3.1规范就业市场保障体系,消除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歧视一方面,要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就业体系,关键是解决好失地农民进城务工难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对进城务工人员没有提供优惠政策,甚至一些企业还对务工人员收取一定的保证金,这点对失地农民来讲是不公平的,政府为了确保劳动力市场井然有序地运作,应从根本上消除这些做法。另一方面,要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就业体系,政府必须努力改善和有力地控制城市就业服务机构。政府应根据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出台一些优惠的就业政策,从多渠道探索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难问题,政府还可充分利用其对信息资源上的优势,因此,消除对失地农民进城务工的限制与歧视,实现劳动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可以使失地农民获得与城市居民相平等的就业机会,并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的就业保障体系。
 
  3.3.2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机制,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早在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关于技术和职业教育建 中就曾指出:“职业技术教育指的是教育过程除涉及普通教育以外,还涵盖涉及与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部门的职业有关的技术及各门科学的学习,涉及获得相关的实际技能、态度、知识和理解能力。”由此可见,职业培训也可以作为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的一种重要途径,政府应加大以职业技能、岗位技能为重点的职业培训力度,努力提升失地农民的转岗就业能力,政府也可以对失地农民采取“市民化”的教育方式,让他们更多地了解相关法律、城市生活理念、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这不仅有利于强化失地农民守法意识,也有助于失地农民掌握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要实现失地农民的身份转型并融入城市中,就要在义务教育、职业培训和其他培训形式层面上保障他们拥有公平的权利和对等的机会。
 
  本文节选自《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的教育论文,感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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