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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高校图书馆的法治环境建设

  图书馆是知识的汇集地,是人类社会的文明产物,也是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营造良好的图书馆法治环境,对于图书馆事业有序发展,公民获取平等教育机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强国,都有着重要意义。高校图书馆是我国图书馆三大系统中的重要元素,是图书馆领域中的一只中坚力量,国家、学校都给予大力支持,在行业发展中走在前列,是图书馆系统中的生力军,起着表率、带头作用。而在如今法治社会,高校图书馆工作要想健康、有序地发展下去,必须树立依法治馆的理念,通过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程序,并确保严格依法、依制度行事,来保障高校图书馆工作高效的运行下去。研究高校图书馆的法治环境建设,对于图书馆整个大系统的法治环境建设有一定的促进和借鉴作用1 图书馆法治环境内涵图书馆法治环境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包括与图书馆发生关系的方方面面,是指对图书馆服务和与图书馆的生存、运营、发展密切相关的所有方面具有高效能、全方位、综合性保障功能的法律体系,至少应包括相互配套、相辅相成的4个方面法律法规:图书馆专门法、图书馆相关法、图书馆行业规范,与图书馆有关的国际条约、协定等 。只有这四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共同发展和完善,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图书馆事业的稳定发展。因此,研究图书馆法治环境建设,应从这四个环节的整体建设着眼,研究集图书馆立法、执法、守法、监督法律实施相统一的一个完整链条 。
 
  2 我国高校图书馆法治环境现状近年来,随着法治文明建设和依法治国理念的逐步深入,人们的法治观念日益增强,各界人士对图书馆法治建设问题的研究也不断深入,并引起了图书馆界及学者的高度关注。但是,就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图书馆特别是高校图书馆的法治环境并不乐观。我国高校图书馆法治环境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高校图书馆专门法立法滞后图书馆法是保障图书馆事业持续发展的根本,而在建设法治文明社会的今天我国仍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图书馆法,这已远远落后其他发达国家一大步。
 
  英国早在1850年就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图书馆法;1920年,丹麦在私人馆藏不断向公众开放的风潮中颁布了其历史上第一部《公共图书馆法》,确定了公共图书馆的法律地位 ;1956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图书馆服务法》来保障各州图书馆的经费支持,保障图书馆事业的有序发展 ;1963年,韩国也颁布了其历史上第一部《图书馆法》,之后不断修订,直至2006年,最终明确了《图书馆法》的性质是图书馆基本法,并恢复了图书馆基本法的纯正性 。经调查,目前世界上已有近70个国家颁布了250多部相关图书馆法律法规。我国图书馆法不光在时间上与国外有明显差距,而且在内容上也与国际上存在很大距离。就我国具有针对性的图书馆专门法而言,目前被高等学校视为法宝的只有教育部2002年2月21日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但实际上这只是针对高校图书馆的规章性文件,具有法律性质,但并非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和法律约束力,相对美国、英国、韩国这些已颁布全国性《图书馆法》和与之相协调的若干部高等学校图书馆法的发达国家而言,我国高校图书馆专门法立法严重滞后。
 
  2.2 图书馆相关法律少,且很少关注到高校图书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图书馆的明确规定有很多,日本有关图书馆的法律法规数量超过80部。如其《土地征用法》规定图书馆作为基础性、公益性的教育文化设施,享有征用土地的优先权;《城市规划法》将图书馆明确界定为“城市设施”,在城市的规划、建设中被置于优先地位;“风俗业”(即色情业)限制法律中对图书馆进行保护,如《关于对风俗营业的限制及营业正当化的法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包括图书馆在内的教育文化设施周边200m 范围内,是“风俗相关营业的禁止区域”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仅有少数与图书馆有关的法律,且这些法律法规在规定图书馆相关的内容上也没有详细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列》等,其关于图书馆规定的内容有些模糊不清,存在很多的漏洞,非常不成熟,亟需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
 
  2.3 高校图书馆工作人员及读者法治观念淡薄在我国,国家、高校、图书馆及读者法制观念都很淡薄,虽然近年来有一定的改善,但并不乐观。人们没有认识到制定图书馆相关法律法规的迫切性,图书馆也没有意识到依法治馆的重要性,在图书馆工作中随意性较大。如在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任用方面,目前大多高校图书馆仍然是任人唯亲,任人唯  权,图书馆成了领导家属、教授家属的停留港湾,这些人员不但缺乏专业的图书馆学知识,教育水平也不高,大多是专科甚至高中学历,这与现在图书馆信息化、数字化发展极其不适应,图书馆高深层次的工作无法开展。有的馆员甚至仗着领导权力,不认真工作,没有责任心,经常迟到早退,对读者缺乏耐心,爱理不理,遇到不懂的问题听之任之,不能为读者提供满意的服务。就读者而言,维权意识也比较淡薄,在隐私权、平等权、服务保障权等一系列权利遭到侵害时,不是拿起法律武器去解决,而是选择忍气吞声、不了了之的态度。
 
  2.4 图书馆行业自律意识不够图书馆行业自律是在国家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的前提条件下,为了规范图书馆行业行为,协调行业利益,制定的图书馆行业自主发展战略和措施,目的是为图书馆行业创造全面发展的条件和政策支持,维护图书馆行业间的公平利益,使图书馆行业朝着健康、持续、平稳的方向发展川。实行行业自律,人人清楚自己的职行业道德标准,是以德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表现。维护图书馆及其馆员的良好形象需要通过制定相应的道德准则和行业规范来约束馆员在本职工作中的行为,从而更好地为读者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2002年11月我国通过了《中国图书馆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 ,这是我国图书馆行业的第一部共同纲领,与美国、日本2O世纪8O年代就修订的图书馆伦理纲要相差了20多年。而这个《准则》在颁布后推广和宣传过程中也缺乏力度,很多图书馆员并不清楚出台了这个准则,对它的内涵更是一无所知,准则的实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由于制度缺失,很多馆员自律意识不够,对不自律行为的约束也不够,对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造成很大影响。
 
  2.5 与国际法规、条约的融合不够在信息化、国际化潮流凸显的今天,我们要牢牢把握住机遇,把国际上与图书馆有关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条约、协定、宣言、章程等拿来为我所用,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特色,使我国的图书馆事业以开放的姿态走向世界。就目前来说,我国参加和签署的有关图书馆的国际条约还很不够,仅有IFLA和《伯尔尼公约》,这和发达国家的图书馆行业步伐差了一大步。另外,我国图书馆界研究者对相关国际条约、协定等的整理和研究也不够深入,在融合与容纳国际条约、协定的主旨精神上也亟需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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