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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课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特性探析

  近年来,很多大学依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2010年修订版,高度教育出版社,以下简称“《基础》课”)开展了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但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其收效甚微。通过与法律专业课开展的模拟法庭教学的比较研究,本文分析了《基础》课开展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性质、设置目的、运行设计等方面的特征,提出应注意的问题。
 
  一、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一般特征1.模拟法庭的性质。模拟法庭,英文名称MOOt Court,源于14世纪的英国,20世纪20年代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开始适用,现已发展成为现代法学教育中常见的教学形式。它打破了以往课堂理论传授的传统,以现场模拟的方法,具有生动性和实践性特点,因而受到学生的普遍欢迎。一般地,模拟法庭主要是指教师组织学生对诉讼的中心环节— — 开庭审理进行模拟实践,即模拟法庭审判的全过程,通过角色投入,实践开展庭审中的各项工作,以提高学生的操作能力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实质上,模拟法庭关键在于模拟,即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以现实当中的庭审方式为参照,由一定主体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方式[ 。
 
  模拟法庭课程性质存在争议,有的确定为实践教学环节,有的视之为实践教学方式,有的界定为实践教学方法,有的将其作为实践教学形式。而教育部把法科学生的模拟法庭教学定性为法学实践性教学环节之一。根据教育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的规定,法学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一般不少于20周。
 
  这里不仅把模拟法庭称之为模拟审判,而且把其定性为与法学理论教学相对应的形式之一实践教学环节。具体地说,作为一种实践性课程,其主要是促进学生运用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观察问题、分析问题的有效方法,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必要形式。
 
  尽管教育部用列举式确定了很多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内容,但它传递出模拟法庭是必不可少的教学环节,是理论教学环节的必然延伸。实践中,由于模拟法庭具有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可比拟的优势,很多院校把它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
 
  2.模拟法庭的分类。模拟法庭不仅概念有分歧,分类也有不同的标准。有的学者认为,根据内容可分为民事类、刑事类和行政类,根据模拟形式可分为舞台式、法庭式和网络式,依据不同模拟效果可分为表演型、宣传型、模仿型和实战型等等。有的学者认为模拟法庭包括两种形式,模拟法庭和辩论技巧,模拟法庭一般是低年级学生的必修课,即所有法学院学生都要参加模拟法庭的训练;辩论技巧课,即是为那些有意成为出庭律师的法学院学生开设的高级训练课程。上述分类也凸显不足:如依据内容不同分为的民事类、刑事类和行政类,不能涵盖国际法的模拟法庭;又如根据效果所做的分类,其所分出的类型既不周全又相互包含,因为模拟法庭应当有宣传的作用和效果,宣传型应当涵盖模拟法庭的本分类的其他所有类型之中,表演型和模仿型也难以区分。实践中,按照模拟有元实际对抗性的标准将模拟法庭分为表演型的模拟法庭和实战型的模拟法庭比较普遍。表演型的模拟法庭事先排练法庭的过程,预先练习各方的角色,其目的在于体会法庭审判的进程,进行口才的练习以及侧重于进行法制宣传,中小学生常采用这种形式;而实战型模拟法庭则不同,该种类型对抗双方角色没有事先的沟通,较为紧张地进行模拟性的对抗练习,其目的在于锻炼学生利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案例以及在法庭上进行逼真对抗的能力。然而,我国许多高校所进行的模拟法庭活动仍主要限于表演型的模拟法庭,能够进行实战训练的并不多,主要是由于缺乏实质性的辩论。
 
  3.模拟法庭的设置目的。一般地,模拟法庭的目的是培养学生诉讼法的应用能力,提高其法律职业技能。实践中,模拟法庭的教学目标正逐渐向多元目标发展,培养学生生多;b-面的能力。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目的正在从服务诉讼法学教学的一元目标向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多元目标发展,即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培养学生运用实体法分析案件的能力;(2)培养学生的程序意识和程序操作能力;(3)培养证据意识和证据操作能力;(4)培养学生庭审语言表达能力;(5)培养学生法律文书写作能力;(6)培养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有的学者提出了统合目的,将设置目的细化为一个目的系:
 
  (1)传授学生审判技巧;(2)训练学生“脑才”,如定势法律思维,优化逻辑思维等;(3)锻炼学生“口才”,如提高法言法语的运用能力、普通话水平等;(4)冶炼学生“手才”,如制作司法文书、剧本编撰等能力;(5)锻炼学生心里XF衡能力,如壮大公众场合下的表演胆量、练习处变不惊的本领。模拟法庭多元设置目的成为其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基础》课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理论特征1.模拟法庭的性质。《基础》课属于我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一门重要课程,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教育为重点,依据大学生成才的基本规律,教育引导大学生加强自身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一门公共必修课程。从《基础》课的设置目的看,它是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打下扎实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提高自我修养的课程。很显然,以法制观为目的的法律基础教育只是《基础》课的目的之一,还承载许多其他教育目的。就其法律素质的培育目标看,它通过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培育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这与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明显不同:前者是培养具备基本法律素质的公民教育,后者是培养法律专业人才教育。
 
  从本质上看,培养具备法律素质的公民是一种普法教育,而培养法律专业人才是一种专业教育。因此,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规定的主要实践性环节包括社会调查、专业实习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实践等,其并不包括模拟法庭实践。也即是说,《基础》课设置的模拟法庭并不是该课程的主要实践性环节,而只是一些学校为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自愿选择的一种实践教学形式。这就是《基础》课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与法律专业课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最大区别。
 
  2.模拟法庭的形式。《基础》课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性质决定它设置形式。不可能像法律专业课那样把其设置一门必修课或独立的课程,配置具体  的学时和学分。由于《基础》课适用的对象是所有在校大学生包括普通本科、高职高专和成人高校,具有人数多、法律知识薄弱、思想上轻视等特点,导致模拟法庭教学出现困而不畅的现象。因此,《基础》课的模拟法庭教学不仅需要一些学校或教师自选确定,而且要学生自愿参加。一方面很多大学生对此根本没有兴趣,另一方面要求所有的学生都参加也是不可能的,因为既找不到那么大模拟法庭,也没有那么多的教学时间。所以,《基础》课的模拟法庭教学应采取双方自愿的原则。一个授课班级搞一次模拟法庭教学几乎是不可能的。最务实的做法是每位授课教师或者几教师组合在这门课结束时组织有兴趣的学生搞一次模拟法庭实践教学。
 
  3.模拟法庭的设置目的。从必修课课程设置看,2OO5年开始《基础》课承担了所有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任务。尽管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也必修《基础》课,其主要目的是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因为法律素质的培养由专业课代替了。从数量比例上看,这部分法科院校中不需要《基础》课承担法律素质培养的学生只占很小部分,绝大部分学生需要必修《基础》课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基础》
 
  课的法律素质培养属于公民教育的一部分,其目的是培养学生法制观念、法治意识、学法守法知法的生活态度,提高法律素质,树立法律信仰。而《基础》课承具有学生人数多、设置课时少、非法律知识教师多、课程内容少等特点,要求所有的受众对象都跟法科学生一样系统地、有序地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所以,《基础》课设置模拟法庭教学的目的就是更好地开展公民法律素质教育。通过模拟法庭的各环节,从证据体系的建立到案件的审理以及裁判,促进了实体法知识的理解和吸收,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激发学习兴趣r 。
 
  三、《基础》课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实践特征
 
  1.应采取表演型模拟法庭。《基础》课承担了绝大部分大学生的公民法律素质教育,本质上是一种普法教育。而模拟法庭教学可以延伸教学空间,开辟一条对大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立体平台。
 
  由于《基础》课教学开展模拟法庭的客观条件限制,表演型是其理性选择。表演型模拟法庭的好处是各个角色可以各司其职,事先进行一定的排列,准备好法律文书及台词进行表演,普法的效果比较明显。
 
  表演型模拟法庭教学一般涵盖“案例选择一组合人员一角色分配一彩排一表演一点评”等环节,各个环节都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和演练,其目的在于再现法院审判案件的过程,进行口才训练,普及法制宣传教育。
 
  2.以礼堂式庭审扩大影响面。由于依托《基础》课开展模拟法庭教学受人数多而学时数少、学生知识薄弱而思想上轻视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为了更好的扩大普法效果,模拟法庭教学采用礼堂式庭审效果较好。一般模拟法庭教学以3O人左右设定课程容量,每人都有机会轮流担任不同的角色。而礼堂式庭审并不能扩大诉讼参与人,扩充的只是观众的数量,力争最大的普法效果。在学生自愿报名和教师推荐的基础上确定扮演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原告、被告、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和证人等十余名诉讼参与人角色,观众采取自愿报名和实践成绩加分的原则确定,鼓励更多的学生观摩庭审过程。
 
  为了调动观众的积极性,在模拟法庭开展的过程中以休庭设置两三次观众互动环节,在庭审结束采取观众现场评审环节,让观众参与进来,把庭审的效果影响到每一位观众。
 
  3.选择大学生题材的真实案例。案例选择是否恰当是模拟法庭教学能否取得良好结果的关键。
 
  简单的案件难以引起学生兴趣,复杂的案件往往使学生不知所措。根据《基础》课肩负着大学生公民法律素质培养的重任,案例选择应坚持以下原则。首先,案例应具有针对性。若能选择同类院校、同一地域发生的大学生案例更能产生共鸣的效果,如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模拟法庭教学选择选择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发生的“起床声太吵起口角大三男生砍死上铺室友”案例将效果更佳。当然,有时可能会选择不到合适的案例,这样只有扩大选择范围了第二,案例要有典型性。只有选择那些反映基本法律知识,在社会有一定影响的民事、刑事案件作为开庭案例,才有助于普及大学生的基本法律知识。如果在2013年进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复旦投毒案是一个很好的案例,既有针对性,又有典型性,还具新颖性。第三,案例要有争议性。要选择那些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社会评价等具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案例,特别是近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典型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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