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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心理学的应用研究

  诉讼是指纠纷双方将争议交由法院裁决的活动。诉讼必须同时具备三方主体:起诉方、应诉方、法院。
 
  诉讼心理学作为社会心理学的一种,运用社会心理学的原理分析基于不同诉讼角色和不同实体利益内容而产生的相应心理活动,研究分析宏观社会环境和微观诉讼结构及法庭(包括硬件)环境对诉讼心理的影响,以及诉讼法律关系人主观心理品质与客观诉讼条件对其诉讼认知、动机、态度和情感的影响,揭示和预见诉讼心理及行为,最终解决当事人、代理人、证人、法官和其他人在诉讼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心理障碍、矛盾或不适,并为其进行自我排除和调试提供帮助,从而在广泛的社会生活和诉讼领域引导诉讼心理和行为理眭化,帮助诉讼秩序和审判活动向规范、高效、公正、务实方向发展。
 
  一、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在我国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下,法院(法官)作为中立的权威裁决机构,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中心。法官除了要具备审理案件的专业知识这一客观条件,还需要在审理活动中凭借理I生和良心来判断和取舍证据,可以说法官的职业和医生一样,在具备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多靠个人经验。所以,对法官主观诉讼心理进行研究对优化案件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人格特征人对于他人的不当行为产生的反应体现了不同的人格特征。如果法官的人格倾向于严厉型,就会在对被告定罪量刑时偏于从重;相对地,如果法官的人格倾向于宽容型,则会在对被告定罪量刑时偏于从轻。
 
  其次,人格独立性的强弱也会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处理结果。独立性较低(即顺从性较高)的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通常更易受外界的干扰。例如媒体对某一社会重大案件或某一社会成员的过度关注和不当的评价,就可能对人格独立性不强的法官造成影响,从而无法实现法官审判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和体现审判权不受任何个人、团体、机构干预的现代司法精神。
 
  (二)情绪情绪对人的认知和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当一个人情绪处于积极的状态时,往往会倾向于以较为积极、热情的眼光看待当前的事物,并多半会以宽容的态度对待他人;而当一个人处于消极的情绪状态时,则往往倾向于以较为消极、冷峻的目光看待当前的事物,并多以严厉的方式对待他人。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处于某种情绪状态中,就很有可能在判断案件的严重程度和作出量刑决定的过程中受此种情绪状态影响。而情绪自控能力较弱的法官在量刑时受自己当时隋绪状态的影响就更为明显。
 
  (三)心理定型人在生活经验的影响下对某类事物或人在头脑中形成的较为固定的看法和表现出较为固定的处理方式叫心理定型。如果法官在受理案件时就在头脑中有了什么样的人会犯什么罪的心理定型,则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有罪推定的预断,甚至会倾向于对被告从严定罪量刑,从而有违司法公正。
 
  三、法官的诉讼心理设计
 
  (一)认知心理学设计认知fcognition)是指对经由感知觉系统输入的刺激所进行的转换、缩减、添加、储存、提取和运用的六种心理过程。人知心理学认为人类信息加工系统是非常主动和积极的,在缺乏外界刺激或环境单调沉闷的状况下,会自动地搜寻新鲜事物,主动性强是人类认知系统的一个重要特征。所以,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运用逻辑判断和取舍证据,也是一种证据(外界刺激)对法官认知系统的感知觉输入,法官会因此而自动地产生相应的刺激(应激)。所以,当法官本身具有仁爱、自制、谦虚、细心、勤勉、忠诚、勇气、沉着牺牲和自我反省精神时,其主观甚至主动产生的应激行为会形成正确的心证,进而体现司法公正。
 
  在特定的认知作业中(如制作判决文书),当相关信息(判断取舍后的证据)只是以单纯的被列举而不予以具体分析和论证的方式被提取和使用时,主体(法官)就只能对这些简单的列举(感知觉输人刺激)进行应激,从而产生相应的转换、缩减、添加、储存、提取和运用,最终形成的判决书就只会是就事论事,因为无相应丰富刺激输入亦无法产生相应丰富成果输出。因此,法官在制作判决书时必须提高对判决书制作的重视程度,才能从源头上保证刺激源的信息全面、丰富,也才能使得认知信息的运用输出产物更加主动和全面。
 
  (二)情绪心理学设计情绪的介入有助于扩展个体对信息的搜索过程,也有助于联结网络的激活,因而在问题解决过程中可增加个体的发散性思维及变通性的产生。Fredrickson(1998)扩展一建立理论broaden—buih theory)认为,负向情绪如焦虑或愤怒,会使个体限制思考一行动能力(thought—action repertoires),且呈现一种自我保护的状态;相反地,正向情绪则会使个体扩展思考、行动能力,并开始建立个人资源,使个体在情绪、认知及行动上产生正向的提升。当法官作出判决时,必须以法律规范作为最终依据。法官也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个人,他会根据自己在整个社会里所给定的约束条件来衡量自己在正式制度下的收益,如果法官个人的利益最大化行为既与他的预期净收益相吻合,又同整个社会的资源有效配置并行不悖,那么在这种均衡状态下,就实现了法官个人理性与制度理性的相一致,从而为社会所认可;否则就会引起当事人甚至社会对行为主体(法官)目的性的怀疑(暗箱操作),从而导致当事人产生消极情绪,甚至对整个诉讼程序的公正产生怀疑,降低司法的公信力。
 
  (三)动机心理学设计动机是指由一种目标或对象引导、激发和维持个体活动的内在心理过程或内部动力。它是由一定的目标引导和激发,并产生原动力推动个体的行为。而这种原动力来自于个体对目标的认识,是由外部的诱因变成为内部的需要,并使这种需要成为行为的动力,进而推动行为去从事某种活动。动机心理学中,行为主义家认为,人类总是趋利避害的,因此可以基于此来激发行为动机,塑造人类行为。他们强调人类的行为是在后天环境中通过条件反射的方式建立的,而动机则是由外部刺激引起的一种对行为激发的力量。在人类行为的习得过程中,强化(reinforcement)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因素,它使外界刺激与学习者的反应之间建立起条件反射,并通过不断的重复而使二者的联系进一步加强和巩固,从而达到“学会了”的地步。啜化分为正强化(positive reinforcement)和负强化(negative reinforcement)两种。正强化是指通过使个体获得心理上的满足感而起到增强学习动机的作用,如适当的表扬和奖励、获得优秀成绩等便是正强化手段;负强化一般是通过引起个体的消极反应从而减少不恰当的学习行为,如惩罚、考试不及格等便是负强化。负强化由于抑制了不良的行为,从而增加了良好行为出现的概率。在现阶段,法官对作为审判结果的判决书往往只单纯列举证据,缺乏具体的分析与论证;或者在列出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后,即写明法院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并用“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证明”,来表明法官对事实的认定是有根据的,根本看不出法官是如何评价以及如何采信存有争议的材料的。于是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说服力,成为法官可能滥用职权、失信于司法公正的一个载体。
 
  为了防止法官滥用“自由心证”,应引入负强化,着力加强法院内部的自我监督,严格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规定法官必须详尽公开心证的理由,并写于判决书中,对法官在判决书中拒绝开示其心证理由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官所在法院或其上级法院反映,来追究法官渎职审判的责任。同时,通过对上诉、申诉、当事人及案例人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的案件实行严格的心证过程审查,对恶意运用“自由心证”的枉法裁判者,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严厉制裁。
 
  本文是由学术期刊吧整理发布的教育论文,感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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