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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范文:社区矫正对犯罪青少年的帮助改造作用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青少年自身普遍存在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我国人口年龄结构总体上偏年轻的客观情况,使得我国青少年犯罪案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较高。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我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 以上,其中十五六岁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 。我们应针对这一犯罪现象,探讨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年龄趋向低龄化,手段趋向成人化近几年,我国17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不满14周岁儿童“犯罪”的数量也有所上升;每年查出有15万左右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比1996年多出1倍以上。1979年北京市法院判处的少年犯仅1 18人,1989年迅速增长至1046人,增长近8倍,1999年达到1482人。江苏省从1998年到2003年,共审理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刑事被告14647人,其中1998年2347人,2002年3563人,2003年上半年1589人,比2002年同期的1484人上升了7.1% 。同时,成年人在刑事犯罪中常用的方法和手段也被未成年人所采用,如在抢劫、强奸等犯罪时采用色诱、麻醉剂等手段,有的甚至在作案后还伪造现场、清除作案痕迹等。(二)作案手段凶残化、暴力化现行社会中不良文化的传播,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造成了巨大影响。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盲目崇尚暴力,而未成年人自制能力较差,作案时往往不计后果,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在广东省清远市清新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涉案的两人中一人17岁、一人14岁,起因就是在网吧上网时与一伙年轻人发生争执,双方“谈判”不成,两名涉案者就用西瓜刀和铁管对那一伙人动手,致使一人耳朵被砍伤、一人左手被砍断。
 
  (三)团伙作案多,犯罪手段智能化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容易受诱惑,且受“人多势众”心理因素的影响,认为人多做什么事情都不怕,往往纠集成伙,只要一人有作案意识,其他人就会盲目跟从。未成年团伙犯罪有些呈现出智能化的特点,在犯罪中精密策划,分工合作,并采用高科技手段,对社会产生极大危害。
 
  (四)犯罪案件类型增多,涉及面广,再犯罪率高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主要有抢劫、抢夺、盗窃、伤害、强奸等,其中又以抢劫、抢夺、盗窃等财产犯罪案件居多,且青少年犯罪反复性强,再犯罪率较高。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我国青少年犯罪有着方方面面的原因,其中家庭结构残缺是重要原因。美国学者墨森指出:“破裂家庭跟青少年违法率高有关系。然而,在以相互仇视、冷漠或不关心、缺乏内聚力为特征的未破裂家庭中,少年违法的可能性比具有内聚力、相互钟爱、相互支持的已破裂家庭(通常只有母亲)还要高。” 同时,父母的不良行为对子女的行为也会产生重要影响。
 
  我国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工作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需不断加强。未成年人更容易受到社会各方面的侵害,而他们自身又缺乏相应的自我保护能力,尤其需要社会从各方面特别是从法律上给予保护。同时,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初级阶段,市场经济自身的弱点和转型初期社会生活的消极方面暴露的比较充分,社会矛盾在某些方面比较突出,致使一些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念、自我观念和生活、消费观念发生扭曲,对美丑、善恶失去正确的判断能力,甚至在一些未成年人中还出现了极端的自我意识,盲目崇尚金钱,一味地贪图享受,严重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犯罪埋下了隐患。
 
  三、青少年重刑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及其研究所谓社区矫正,有学者定义为:“任何能够降低使用机构处遇以减少机构监禁时间,或可藉以缩短犯罪人与正常社会距离之措施,包括观护制度(缓刑、假释)、转向计划、监外教育、返家探视、监外就业、与眷同住等。”美国学者福克斯(FOX)主张:
 
  “社区性犯罪矫正应坐落于社区,并且运用社区之资源以增补、协助和支持传统犯罪矫正之功能。”(一)建立健全青少年重刑犯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对青少年免受监狱环境的影响,较好地融人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当前的社区矫正制度还存在矫正工作者对被矫正对象的生活过度干预、矫正工作者对被矫正对象放任自流、社区矫正对矫正工作重点分配不平衡、社区矫正工作随意等问题。。J。因此,建立健全青少年重刑犯社区矫正制度,规范社区矫正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社区矫正的管理,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在司法行政系统内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负责这项工作。一方面,理顺我国刑罚执行体制,使大墙内外的刑罚执行统一归司法部门管辖,便于加强领导;另一方面,把专门机构的监外执行工作与群众性的社区矫正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利于对监外罪犯的教育改造 。
 
  (二)发挥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在社区矫正中,绝不能忽视社会力量中的一支主力军—— 民间组织的作用。从社区矫正工作来看,社会组织以组织志愿者等形式积极参与浅层次矫正工作,在解决资金保障、权力监督等深层次问题方面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社会力量的参与,不仅能提升矫正工作的情感因素、提高矫正工作的成功率,而且还能解决一些政府一时无力解决的问题,为政府和专门机构减轻社会转型期因矛盾多发而产生的多重压力。而放弃对社会力量的扶持和引导,就有可能走向反面,使之成为扰乱社会的消极因素,甚至引发社会动乱。
 
  (三)强化社区矫正监督,杜绝社区矫正腐败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一方面得到大部分渴望回归社会的在押犯的欢迎,另一方面也出现了钻法律空子、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况。强化社区矫正监督,要从制度建设的根源上堵住漏洞,应建立一整套相互制约的社区矫正审批、考察机制和工作程序机制。从现在来看,社区矫正的决定权与执行权是分离的,这从分权制衡的角度来讲没有多大问题,但问题的核心是监督渠道单一、方式陈旧。检察院的监督是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监督的翻版,缺乏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社会性、复杂性”的关注和认识,因此,在督促检查机关针对社区矫正工作出台详细的监督方案的基础上,还应积极探索多种监督方式。
 
  (四)丰富未成年犯罪处置方式,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现行法律规定的非监禁处置方式较少。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一些成功的做法,为青少年犯增加几种非监禁化的处置措施。
 
  1.劳动赔偿建立劳动赔偿机制,即命令青少年直接为被害人提供无偿劳动,或是参加一些有偿劳动,所得的报酬全部支付给被害人,在补偿、安抚被害人的同时,促进未成年被告人悔过自新。
 
  2.社区服务主要是让犯罪青少年参加力所能及的社区公益劳动,在接受处罚的同时,照常学习、生活,培养其社会责任感,以利于其恢复正常人格,回归社会。
 
  服务期间应设专门机构跟踪考察,服务期满由专门机构出具表现证明。3.管教协助对犯罪情节较轻但已形成一些不良意识的青少年,责令其接受社会矫正机构的管教协助,如每月定期到社会矫正机构汇报学习、工作及思想状况,由社会矫正人员针对其情况进行考察帮教,必要时聘请心理专家对其进行心理、行为等方面的专业矫治,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信念,并协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预防越轨行为或是再犯罪的发生。
 
  4.保护观察对犯罪情节较轻的青少年可以考虑适用保护观察,即将其置于社会上,但对其活动场所、交往活动等进行一定限制,同时定期向社会矫正人员汇报,如其离开本地或有其他重大事项,必须向社会矫正机构报批,若在保护观察期内无任何不良倾向,则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入发展,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教育改造从传统的司法手段扩展到社会整体共同参与矫治已成必然。正如犯罪学家苏哲兰所言:“在少年犯罪领域,少年犯与非少年犯的最大区别,是因非少年犯有较多正当活动机会,以满足其娱乐兴趣与需要,而少年犯则缺乏这样的机会与设施。”因此,引导失足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选择正确的生活方式,与社会保持正常联系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正是以此为目标,要求家庭、学校及社会各界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从教育、管理、矫治等方面进行全面、持续地帮教,以利于其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对犯罪的青少年而言,成功的改造和全面的矫正,不仅有利于其对社会、国家有正确的认识和感知,也可以促进社会的长久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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