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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摩尔价值论的经验主义背景

  一、伦理学的转向在现代伦理学史上,摩尔是一位关键性的人物,他使规范伦理学转向了元伦理学。这是伦理学史上的一场革命,而且是一场必需的革命。何以必需。摩尔说:尽管人们已经对伦理学进行了长期的探讨和大量的研究,但无论过去还是现在,这门学科都存在着众多的意见。
 
  一些哲学家认为一般说来是错误的行为,却被另一些哲学家认为一般说来是正确的;一些人认为恶的事情,却被另一些人当作善的。
 
  古往今来多少年,古今中外多少人,都在研究伦理这门学科,但一直纷纷吵吵,没有统一意见,甚至对善恶有着完全相对而立的看法。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思考一下以往的伦理学思路是否正确了。在摩尔看来,以往的伦理学思路无疑是错误的。至于何以会出现这种错误,摩尔说:“主要是由于一个十分简单的原因,即由于不首先去精确发现你所希望回答的是什么问题,就试图作答。” 。具体而言,即不首先明白“善(的内涵)是什么”,就试图作答“什么是善(的外延)”,或说“哪些是善(的外延)”。换句话说,只有定义了“善是什么”,才能知道“什么是善”,哪些行为可以被列在善这个名目之下。所以,“怎样给‘善的’下定义这个问题,是全部伦理学中最根本的问题。
 
  二、善不可定义在怎样给善下定义这个问题上,摩尔先做了一个前提性的工作,即先给定义下定义,因为若不先明白定义是何种意义上的定义,对事物或概念下定义也就丢失了方向上的意义。那么,摩尔的定义是在何种意义上的定义呢?
 
  我所探求的那种定义,即描写一个词所表达的客体或概念的真实本性,而不仅仅是告诉我们该词是用来表示什么意义的定义,惟有在讨论的客体或概念是某种复合的东西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 ¨这段话的意思是,若要对事物或概念下定义,这个事物或概念必须是复合的才行,定义就是分析,或说分解,把复合的事物或概念分解成一个个单纯的部分,“一个定义要陈述那些必定构成某一整体的各部分”。 反过来说,如果一个事物或概念本身就是单纯的,要对其进行定义,就是不可能的。
 
  而善这个概念,对摩尔而言,就是单纯的,“除‘善的’对立面‘恶的’外,‘善的’所意味的,事实上是伦理学特有的唯一单纯的思想对象”, 这也就是说,在摩尔看来,“善”是不可定义的。“如果我被问到‘什么是善的?’我的回答是,善就是善的;并就此了事。或者,如果我被问到‘怎样给善的下定义?’我的回答是,不能给它下定义;并且这就是我必须说的一切。” 摩尔首先从对定义进行定义的意义上,即从定义本身的意义上,否认了善是可以定义的。
 
  在这里,有必要提及的是,摩尔对事物或概念复合与单纯部分的划分,很明显地是受了英国传统经验主义的影响,洛克就认为经验是一切观念的源头,而观念必须由简单观念开始,进而才组成构成复杂观念。在对善定义这一意义上,摩尔继承了经验主义这一传统,但也正因为如此,摩尔所要定义的对象,即属于价值领域的善的特殊性,使他与洛克的经验主义有很大不同,甚至是相对而行的:摩尔要使价值领域脱离事实领域,价值与事实二分。在摩尔看来,非伦理的、事实的、复合的善事物不能定义伦理的、价值的、单纯的善性质;否则,就要犯“自然主义谬误”。
 
  “自然主义谬误”有两种:“自然主义伦理学从事实中求‘应该’,使‘实然’与‘应然’混为一体;形而上学伦理学又从‘应然’、‘应该’中求实在,把‘应该’当作了超自然的实体。两者虽然形式各异,但都犯了‘自然主义谬误’。”在这种意义上,善绝对不能被定义,只要定义就是谬误。
 
  摩尔在正面论证了善不可定义之后,又从反面论证善不可定义,这也就是著名的“开放问题论证”,或说“未决问题论证”(open ques.tion argument)。善能不能定义,无非就两种可能:一能定义,一不能定义。若证明了善能定义是错误的,那么自然而然就证明了善是不能定义的。
 
  摩尔的定义是分析意义上的,即复合观念由单纯观念各部分组成,被定义项等同于定义项各部分,如“妻子”等同于“已婚的女子”。可是这时如果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已婚的女子是妻子吗?我们会觉得很奇怪,因为这在我们是不证自明,毫无疑问的,答案是绝对肯定的,已婚女子当然是妻子了。这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已被决定的问题,已被封闭了,这类提问是毫无意义的。在摩尔看来,凡是被定义的事物或概念,这样提问都是无意义的,也可以说,是不能继续提问了,因为答案是自明的。
 
  但若对善进行定义就不同了,因为无论我们如何去定义善,我们都可以继续追问:但是它是善的吗?而且这一追问完全是有意义的。如功利主义者定义“善就是快乐”,我们可以追问:快乐是善的吗?这样追问是有意义的,因为这是一个开放问题,答案是未被决定的。先不论快乐能不能定义善,就是在事实层面上,有些快乐的事就不是善的,如幸灾乐祸的快乐。既然对善能提出这样一个有意义的问题,那么善被定义就是错误的,因此善不可定义。
 
  摩尔“开放问题论证”的核心是:定义某事物或概念,能不能提出一个有意义的问题:如果不能,它就能被定义;如果能,它就不能被定义。
 
  可是沉下心来进一步思考,我们发现,固然定义项各部分与被定义项完全等同(内涵与外延完全一样),比如“已婚的女子就是妻子”,我们依然可以追问定义项各部分就是被定义项吗?已婚的女子就是妻子吗?原因一:懵懂未谙事的孩子他知道吗?他不知道,他需要这个概念被揭示出来。原因二:这种定义是先天不变的吗?
 
  不是,它是人为后天、可以改变的,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近日英国为合法化同性恋,就定义已婚的女子可以是丈夫。所以,“如果说摩尔反对人们对善提出定义的论证是正确的话,那么,可以说它取消了绝大部分(甚至是全部)的定义。” 但是,对摩尔他有没有犯这个谬误,“开放问题”表达的是“一种普遍存在于定义中的谬误”。摩尔有没有犯这个谬误,我们可以不回答;但我们可以作出他没有犯这个谬误的解释。那就是他的“开放问题论证”潜含了,或说预设了,经验主义的理论。具体来说,所有被定义的事物或概念,对任何人来说都是“常识”,即揭示性、明晰化的过程不再是有意义的,小孩子也懂得,一般意义下,已婚的女子就是妻子,这样之后,如果还有人提出“已婚女子是妻子吗’这样的问题,我们就可以认为这个问题是无意义的。当然同时要保持这种“常识”的连续有效性,即即使定义项与被定义项发生了变化,我们也能够马上认识到,并确定这种意义,使其封闭起来。这也就是说,只有对摩尔的“开放问题论证”预设经验主义的立场,其“开放问题论证”才是有效的。
 
  三、直觉认识主义摩尔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证善是不可定义的,其一方面力图使价值从事实中脱离出来,另一方面又不可避免地使其理论潜含有经验主义的立场。并且这一立场贯穿其理论始终,使其在得出善不可定义的结论之后,仍然坚持善可以认识,善“与可观察的自然属性毫不相干但又确实存在”。 那么摩尔是用什么方式认识的呢?摩尔所用的方式是直觉,但他所说的直觉又不同于通常情况下包含有认识方法和能力的那种直觉。
 
  我希望人们注意,我把这样的诸命题称为直觉,我的意思仅仅是断言它们是不能被证明的;我根本不是指我们对它们的认识的方法或来源。更不是暗指:由于我们采取一种特殊方式或者运用某种特殊能力来认识一个命题的缘故,它就是正确的。
 
  通常情况下,说一个命题是直觉的,既表示这个命题是不能证明的,同时也表示它是得到这个命题的方法或来源,是人的一种特殊认识能力。但对摩尔而言,直觉仅仅表示这个命题是不能证明的,除此之外,它什么也不表示。如果仅是这样理解,我们会毫无疑问地去疑问:只有最终的结论,而没有过程的证明方法,可能吗?——不可能。那么我们就要问摩尔如此表达,其真正要表达的是什么了?或说他为什么要如此表达“因为他认为:人们是否接受一个命题或思想观点,并不在于我们能否对该命题或思想观点提供某种证明,而在于我们能否对它取得彼此一致的意见。” 。
 
  这就很清楚了,固然摩尔抛弃了直觉通常情况下应有的特殊认识能力,但他代之以“彼此一致的意见”,这种实实在在的“共识”,或说常识,换个词说,就是经验。侯忠海说:“道德知识和决定依据直觉而不需要证明和检验,仅仅是表面现象。事实上,道德知识和决定的‘自明性’、‘直接性’都在人类实践中经历过长期的历史检验,得到过数代人的验证,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中被肯定下来。”这也就是说,摩尔的直觉深深地扎根在常识、经验这些基础之上,摩尔创立的是一种“常识合理化的直觉主义伦理学”,所以,如果也抛弃了直觉之中的这种经验与常识,他的直觉认识也就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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