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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问题及内涵发展路径

  随着第三次工业革命的兴起和全球新一轮产业转移的到来,改变“追随、模仿”的经济发展方式已经势在必行,产业结构升级过程中企业获得生存发展机会的核心就在于基于技能基础上的技术进步,其关键是培养更多的高技能人才。
 
  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是“技能型高级专门人才” ,Kiley指出技能人才与技术进步之间具有内生性关系,高技能人才的增加将导致技术进步沿着以高技能基础的路径发展。世界银行2011年报告显示,中国现在的低技能工人的饱和与高技能人才的缺乏加大了企业向更高端产业链延伸的难度,因此,加强校企合作,培养技能型高级人才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需要。
 
  一、高职教育中校企合作的重要意义
 
  1.校企合作是促进协同创新的必然要求。2011年4月24日,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同志提出:“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必须大力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增强科学研究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并特别强调高校在“积极提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的同时,“积极推动协同创新”。协同创新是指围绕既定的战略目标,通过多主体、多元素之间的共同协作推动创新发展。当前,我国高职教育的教学和科研实践中与社会需求相脱节现象还较为严重。学生除了通过课堂教学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进行科学研究,还必须带着理论问题深入到社会一线,通过解决实际问题提升动手能力,激发创新灵感。由于我国职业教育起步晚,高职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条件及实践教学设施还比较薄弱,与企事业之间的实践对接合作还不够,使得学生将理论运用于社会实践的环节有所缺失乃至脱节。加强高职教育中的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企业所在行业特色优势和地域优势,大力开展工程技术人才培养的协同创新,以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
 
  的实施为契机,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构建高职院校与企业联合培养高技能创新人才新机制,是提升高职教育发展质量的现实途径 。
 
  2.校企合作有利于完善“双师型”师资队伍。名师出高徒。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与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特征决定了从事高职教育的专业教师必须是“双师型”教师。所谓“双师型”教师,主要指既能传授专业理论知识,又能指导专业实践的教师。“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的主要途径:一是从社会上引进具有丰富实践工作经验和较高学术水平的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充实教师队伍或做兼职教师;二是鼓励教师通过校企合作向“双师型”发展 J。通过校企合作,学校有针对性地选派优秀教师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科研、营销、服务等全流程活动,及时了解企业技术发展趋势,增强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能力,了解学生就业岗位的关键素质需求,则可有效地提升学生培养的针对性。同时企业选派指导教师进入学校,既可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在参与理论讲授的同时也培养了企业技术人员的理论能力。
 
  3.校企合作有利于提升学生职业胜任力。“技工荒”尤其是“高级技工荒”已成为制约中国企业快速发展的瓶颈,而各高校培养的毕业生又出现了就业率创历史新低的现象,除了经济波动的影响,大学毕业生的职业胜任力较低是一个主要原因。高职院校培养的首先是高级技能型人才,通过校企合作,促进专业课程与企业需求的结合,将学生的实践教学融入企业生产经营全流程,能够进一步丰富学生的创新能力、动手能力和合作意识,通过“学中干、干中学”等环节,能够使学生掌握必备的职业技能和素养,从而提升职业胜任力E5]。
 
  二、高职教育发展中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1.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缺乏法制保障。“十一五”以来,国家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规范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制度,校企合作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但是国家和地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关法律法规依然薄弱,依据还是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并且与其配套的下位法还没有出台。由于该法对政府、企业、学校等主体参与职业教育的地位、权力、义务等基本法律要素的规定不明确,没有对这些主体做出校企合作方面的刚性规范和要求,使得校企合作双方在建立长期、稳定、互利互惠的合作机制方面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各级各地政府对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也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和措施。由于缺乏制度支撑,当地政府在统筹和指导区域内的校企合作的资源配置、经费保障、公共服务、督导评估等工作方面就缺乏法律依据和公信力。
 
  比如因为没有法律规定,所以政府对校企合作双方的投入、培训、就业对接的方面难以进行明确的规定,一旦运行过程中造成一方利益受损,就难以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维权,从而就降低参与校企合作的意愿和行动 。
 
  2.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缺乏有效政策支持。校企合作没有符合各方利益驱动的政策,就很难在现实中取得实效。由于缺乏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的政策,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政府自身缺乏主导性意识,对实现主导作用的政策和路径缺乏经验累积,相关政策和制度不完善,在宏观指导方面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力;二是校企合作的管理体制还不完善,政府及其负责部门没有清晰的职责分工,部际协调机制也未建立;三是缺乏有效的政府激励政策,在校企合作过程中还未形成有效的沟通机制、融资机制、利益保障机制和监督评价机制,资源整合力度也还不够;四是社会化评价机制不完善,没有明确的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资质认证标准和效果评价标准;五是职业准入、职业资格证书与人才培养的脱节,学校参与校企合作的教育规范和标准还不够成熟 。
 
  3.高职院校对校企合作缺乏战略认识。目前,部分高职院校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主要来自于完善师资结构、补充实训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以及提高学生就业能力等方面考虑,缺乏从完善合作机制、健全人才培养质量结构等战略角度来规划校企合作。由于认识不到位,多数高职院校没有形成适应校企合作的规则制度。一是缺乏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校企合作,使得合作处于“碎片化”状态;二是缺乏成熟校企合作运行规则,导致合作过程中的责、权、利难以明确,双方参与校企合作项目过程中人员的身份和待遇问题缺乏解决依据,经费来源和使用无法列支;三是考核方式没有转变,现有的学生考核仍侧重于结果而轻过程,以学期课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实践课程成绩占比较小,导致学生轻视实践课程,降低了校企合作的价值;四是发展过程中制度建设滞后,比如各学院校企深度合作后的“厂中校,校中厂”的场地资源、设备使用以及产品回购等,学生在实训过程中的人身保险、耗材资源支持,产品出售等相关问题,都缺乏相应的制度建设。
 
  4.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中企业利益缺乏保障。企业是独立法人,其核心目标是赢利。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其参与校企合作的根本目的是能够带来利益。由于校企合作缺乏利益保障机制,企业在参与过程中往往收效甚微,甚至亏本,使得大部分企业缺乏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了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并要求对上岗实习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报酬。但这种规定由于忽略了企业的现实利益,在实践过程中其实很难贯彻执行,部分企业甚至把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满足其短期的用工荒。而国外政府对企业接纳实习生则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毕竟企业在接受高职院校的学生、教师实习过程中,需要一定的物力和财力支出,比如要配备专门的指导教师,甚至会出现因学生技术不熟练而损坏机器设备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风险等;企业同时还要派相关技术或管理人员深人到学校参与教学或者实践指导,这必然占用其一定的时间,影响其本职工作,并增加成本支出,因此企业获得补贴是必要的。同时按现有规定,虽然企业的人员从事了教学或者科研活动,但学校也不能为其评职称、给待遇;政府也缺乏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税收优惠和经费补偿,这些都降低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
 
  5.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中缺乏行业组织引领。行业组织集中代表了本行业的共同利益,对行业内企业有较强的号召力和约束力,是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交流的桥梁与纽带,是举办职业教育的重要力量。高职院校一般都带有行业特色,行业所在的企业又是高职院校的主要用人单位和资源共享对象,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加强行业组织的引领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国际经验显示,国外行业组织在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中对企业职业教育资格认定、企业培训质量监控、职业院校教育质量考核及职业教育立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之后,随着企校分离、职业院校的划转以及行政部门的整合,许多原本隶属或依托于行政部门的行业组织缺少了行政力量的支持,自身对行业企业的服务能力短时间内提升有限,因此,导致行业组织在校企合作信息平台提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人才培养标准提供和师资力量培训等方面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
 
  三、促进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内涵发展路径1.规范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完善制度基础。目前,最重要的是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全面修订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同时进行配套的实施条例和实施细则,体现实施条例的实用性、有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提供一个管理体制更加合理、运行机制更加灵活、保障机制更加有效的法制环境。
 
  同时应制定一部具有可执行性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该法要具体涉及“合作的主体与客体,学生的培养与考核,师资的构成与评聘,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的利益保障,企业的投入和管理”等相关问题,形成意见稿之后,要面向全国征求意见,并试运行一段时间后对有关条款进行增加、充实与完善。鉴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投入水平有很大差异,还应制定能够规范、管理、扶持、引导校企合作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以明确高职院校、企业和政府职责,充分保护各方利益,促进校企合作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
 
  2.完善政府支持政策,提高政策效度。教育职能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也必须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政策措施的统筹管理,为职业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一是政府要在职业教育中发挥主导作用,职业教育要作为各级党政教育绩效内容之一纳入考核范围,增加政府的主动意识;二是要完善促进政策,要出台国家层面的“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指导性意见”并要求各地方政府与学校因地制宜执行;三是要完善激励政策,包括提供专项合作平台建设经费、学生实习经费、减免企业税收等政策,鼓励校企开展合作;四是要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包括行业企业参加职业教育的财政资助额度和办法、税收减免额度和办法,企业接收高职院校实习生的利益补偿制度、事故责任划分原则等,从而提高政策的效度。
 
  3.突破本位主义,提升高职院校参与校企合作主动性。
 
  高职院校应立足于学术的成长成才和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转变发展观念,真正从战略视角谋划校企合作,不能囿于本位主义。一是学校要建立校企合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得力人员,根据国家政策出台相关制度,吸引企业参与办学合作;--是要提高服务行业企业意识,主动改变办学模式,要建立面向行业企业的定期调查制度,根据世界技术和产业发展趋势、国家经济形势、企业实际需求来动态设置专业和课程;三是要联合地方政府、企业成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加强对现有合作项目和模式的评估,研究指导开展新的合作项目,提升合作质量。
 
  4.保障企业合法利益,提高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通过政策激励,以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一是可以成立基金委员会,设立专项资金,专门资助高职院校和企业联合设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线等项目;二是资助高职院校为学生办理实习期间涉及的各类保险;三是对企业接纳高职院校学生实习给予一定的成本补助;四是对与职业院校合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五是对积极承担企业的科研攻关项目、参与企业产品研发和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高职院校给予资助或奖励等。
 
  5.发挥行业组织引领地位,弥补校企合作管理缺位。从职业教育发展的国际经验看,行业组织是高职教育发展的重要主体之一。行业组织熟悉行业发展趋势和人才需求信息,能够成为企业和学校适时对接的良好载体。一是要明确行业组织指导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责任,提高行业组织的指导能力;二是要从法律上赋予行业组织在行业人才预测、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标准、专业设置指导、课程体系建设、教材联合开发、实习实训设备开发标准、师资培训、职业资格认证等方面的权利和责任,使行业协会成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管理的切实主体,积极参与到职业教育管理、教学、检测和评估之中,真正实现职业教育发展与行业企业需求的无缝对接。
 
  本文是由学术期刊吧整理发布的教育论文,感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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