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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学课程考试转型与调研分析

  一、研究考试形式的意义考试是高校教育评价的一个重要手段,其作用是检测学生的学习效果,学生对某一门课掌握的程度如何就是通过考试来了解和评定。同时,考试也是检查、评估教师教学效果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认为-fl课程或一个阶段的教学经过了考试就画上了句号,考试形式按照传统已经有了定式。因此,在有关教学改革的讨论中涉及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而考试问题并未成为讨论的热点。
 
  周远清在全国大学文化素质教育试点工作研讨会上提出要改革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认为“这是涉及我国整个人才培养相当急的问题”,从而引起高校的重视。
 
  考试对促进学生学习的作用既可能是积极的,也有可能是消极的。英国教育家提出:考试不应该只是为了测量学生学习效果,更重要的是,考试应该起到促进学生的学习的目的 。要实现这一目的,必须对考试形式和考试内容进行细致的研究和策划,进而从正面积极引导学生的学习。
 
  法学课程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重应用”的人才。其实质包括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了解法学的前沿理论和发展动态,熟悉中国法律知识及相关政策,掌握法学的基本分析方法与技术,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坚实的理论功底,良好的感悟和创新思维能力,敢于和善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应用性是法学学科的特点之一,传统的考试形式只是停留在较低的单纯记忆层次上,无法全面检验学生的学习效果,更不能反映学生的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因此,我们一直在探讨既能适合学生课程需要,又能提高学生专业水平的考试形式,力图通过考核转型,让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创新能力得到全面的提升。
 
  二、传统考试方法的局限性高校学生是考试的主体,对学生的考核是高校教育质量评价的一个重要手段,考试应针对提高学生创造性、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为目标。然而,我国高校重视理论考核、轻视实践能力的考试方式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更不能满足当前经济条件下对法学人才的需求。
 
  1.固定模式的考试方式不利于创新能力的培养当前,高校法学基础课程的考试方法多以闭卷为主,考查课和公选课多以开卷为主,试题形式比较单一和固定,一般多为单选选择、多项选择、不定项选择、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等题型,学生比较习惯这种考核模式,阶段性死记硬背教师的课堂笔记就能通过甚至取得比较满意的成绩,造成学生高分低能现象的出现,更不利于学生创新意识的养成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2.“一考定终身”模式导致学生作弊现象严重由于考试题型相对固定,学生非常容易猜出大致的考试内容,考前宁可花费大量的时间去做小条等抄袭用品,也不愿花心思在巩固学过的基本理论和知识的掌握上,进而出现一些学生甘愿冒被抓违纪留校察看的风险去作弊。这样不仅不利于“宽VI径、厚基础、高素质、重应用”的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更有害于学生诚信观念的树立。
 
  3.教师在考试形式改革上精力投入少教师精彩的授课是吸引学生学习兴趣的重要因素,也是他们喜欢学习的动力和基础。如果教师在讲课过程中增加一些口试的内容来考核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既能增强学生学习的兴趣,又起到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目的。但是由于目前对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考核中对考试的形式、难易、效果等关系不大,延续以往的考试模式又省时省力,如果改为多样化考试,不仅工作量增加很多,而且还要承担教务检查等风险和压力。
 
  三、法学课程考试方法的具体做法法学课程考试方法从废除以往的期末“一考定终身”的做法人手,将总成绩分为平时成绩、阶段考试成绩、期末考试成绩。
 
  1.平时成绩考核——占总成绩的20%平时成绩考核包括出勤、课堂表现、随堂小考等。
 
  出勤考核方式为点名,在学生看来,教师是随意的,但教, 师是有具体时间安排的,比如在节假日的前一天或当天,学生由于要安排假期活动可能影响其学习,再比如学校或学院有重大活动期问也是学生尤其是班干部和学生会成员缺勤的高峰时间,这时是考勤的重点时间。一学期考勤5~8次,目的是约束部分学生的偷懒,比如不上课行为,督促学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课堂表现考核手段多样。一是考核学生基本法律条文的掌握程度。理解法律的基本精神并掌握法律的基本规定是学习法律的人门知识和基础,也是进一步培养分析、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前提。因此,对于一些重要的法条,教师会在讲课过程中重点讲解并要求学生熟背于心。对这些内容的考试会增加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二是用司法考试真题进一步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司法考试真题大部分都是标准化试题,考核的是对知识的准确掌握程度及运用能力。三是在教师制作的课程PPT上面精选的案例中根据课程的进度抽选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并回答教师提出的问题,这些问题往往涵盖所学的基础知识的应用。锻炼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理解能力和运用能力,提高他们进入法律实务部门解决问题的能力。四是教师提供视频案例材料,让学生多角度进行分析,可以质疑其他同学的观点,也可以提出修改现有法律条文的建议。这样既考核了对知识的掌握、运用能力,也提高了学生关注社会热点问题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五是给学生一个案例,把学生分成几个小组,让他们练习写起诉书、劳动纠纷仲裁申请书、答辩状、辩护词、审判员及仲裁员的结案陈词等。
 
  随堂小号内容可以是分析案例,也可以考司法考试真题等。
 
  2.阶段考试成绩考核——占总成绩的20%X2=40%阶段性考核一共两次,具体的时间、地点在第一堂课上就通知了学生,以便学生安排学习计划。阶段性考核内容为教师事先指定的章节,如第一次考1—3章,第二次考4—7章等。由于所考内容相对集中,所以考题难度适当增加。根据出题类型,既可以开卷也可以闭卷3.期末考试成绩考核——占总成绩的40%期末试卷涵盖课程的全部重点知识点,但是偏重于阶段性考试没有考到的章节中的内容。考核内容注重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调专业知识之间的衔接和运用。考试形式为闭卷。
 
  四、学生对考试改革的意愿分析考试改革进行一个学期,教师针对考试改革试点的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有效问卷为112份,下面的分析是基于112名学生的意见得出的。在112人中,认为多次考试能够促使学生养成良好学习习惯的只有28人,占被调查总人数的25%,主要原因是学生过于看重成绩,认为多次考核占用了很多他们认为可以享受的时间,表现出一定的惰性,反映出学生对自己的将来缺少规划和明确的目标。在112人中,赞成多次考试的只有30人。反对的有82人,占被调查人数的73.2%。其原因:一是“中国式教育”的结果。孩童自从上了小学,就等于是套上了夹板,除了要写教师留的作业,家长还要给孩子安排许多课外辅导、业余爱好等课程,初中、高中阶段更是累得连睡眠都严重不足,教师也总是鼓励学生说要坚持,等考上了理想的大学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所以一旦考上了大学,很多学生就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就连许多高分人学的学生也可能加入到需要重修才能取得学分的行列。殊不知,大学阶段是每个人储备能力进入社会、决定将来发展的最关键时期。二是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开在大学二年级下学期,此时的学生已经习惯了一次性考试。对于考试改革,他们的抵触情绪比较大。生聊天时他们也反映说“复习完一科下一科紧跟着,根本没有时间做其他事情”。从调查问卷中也同样反映了这样的认识——85.7%的学生认为没时间玩,更别说复习司法考试等安排了。在I12人中,赞成考试改革的只有15人,反对的有83人,没意见的为14人。这个结果和前面几个问题的比例是相吻合的。
 
  有74.1%的学生反对考试改革,赞成的只占13.4% ,还有12.5%的学生采取无所谓的态度,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大学二年级的学生专业课比较多,需要学生投入的精力很大。法学专业的大二、大三的学生一学期要修8—12门课程,而且法条的记忆和理解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的学生已经开始复习司法考试,这更加剧了他们学习的紧张程度。不断进行的各科阶段考试确实打乱了他们以往正常的学习安排。
 
  五、对考试改革的思考和建议课程多次考核,将学习的全过程均纳入考核范围,这是国内著名大学乃至国外大学的普遍做法,其优点大于弊端,应在高等教育中普遍推广。
 
  对于85.7%学生认为阶段性考试占用了过多的时间而没有了娱乐时间的问题,笔者认为,大学生应该把主要精力用在增长知识和学识积累上,不能因为多年形成的懒惰而放松教师对学生应尽的督促义务,即使是国外大学的学生,要想取得优异的成绩都要付出百倍的辛苦,哈佛图书馆彻夜开放就是很好的证明。考试改革一定要进行下去,但是学生的抵触情绪很大,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关键在于高校及教师要努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使学生转变“高分即高能”的错误认识,主动学习、自主学习。同时,教师要有精彩的授课,吸引学生的兴趣点,进而爱上学习。
 
  对有74.1%的学生反对考试改革的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调查的对象是大学二年级法学专业学生的缘故,因此,建议在大一学生中推广,坚持4年一个轮回,使大学生自入学即适应新的学习方法和考试模式。
 
  教师不仅是教学的主力军,也应该是考试改革的执行者和推动者。教师要充分利用课堂的有效时间,提高学生对学习的兴趣。教师要精心准备每一节课的内容,挑选能够提高实践能力的案例、论题,努力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注重增强学生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关注民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需要指出的是,改革考试形式并不是一个简单孤立的问题,考试形式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课程安排和教师业务水平都有密切关系。因此,考试改革不仅仅是教师的责任,还需要各方的配合与协助才能实现。
 
  本文是由学术期刊吧整理发布的教育论文,感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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