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山西地域文化与秦汉时期礼法演变
秦汉时期,先秦三晋法家依法治国的理念大放异彩。在大一统的局面下,山西成为抵挡游牧民族侵扰的第一道防线、与游牧民族交流的重要场所。特殊的地理环境使山西成为“治世之重镇,乱世之强藩。”
一、秦朝的礼法对立秦朝在建立之后,以强力暴罚治世,主张“事皆决于法”,终于导致二世而亡。可以说,使秦国走向强大统一的法家思想最后成了秦朝的掘墓人。
(一)三晋法家思想花开三晋而果结秦国中国先秦文化璀璨夺目,诸子百家纵横一时,而三晋则为“法家之渊薮”。晋国的赵鞅、苟寅“铸刑鼎”,打破了“临事制刑、不豫设法”的传统,使法律进一步走向公开化;法家的始祖李悝在魏国变法并编撰了被誉为历代封建法典所宗的《法经》;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等法家人物大多活动于韩、赵、魏。这一系列法律实践活动使当时的三晋大地(广于今山西地域)成为法文化的发源地和法家人物成长的摇篮,战国时期“晋法家是法家的主体,其思想是法家思想的主流和代表”已是不争的事实。
战国后期,秦孝公年间,商鞅携《法经》去魏人秦,三见孝公,终成变法。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最彻底的一次变法,是一场以法制代替礼制、以军功代替世袭世禄、以君主集权的封建官僚政治全面代替贵族政治的革命。它推动了秦国社会的发展,使秦国由关西边陲落后的“夷狄化外之邦”,迅速跻身于先进国家行列,为秦始皇建立大一统奠定了基础,对后世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商鞅变法触犯了守旧势力的既得利益,秦孝公死后,商鞅遭车裂而亡,但秦法未败。秦国自此以后历代厉行法治传统,垂法而治。战国后期,雄心壮志的赢政又任用法家李斯为卿。李斯是苟子的弟子,而苟子为战国时期赵国猗氏(今山西安泽)人。赢政挟三晋法家之余威,挥西秦虎狼之雄师,在短短不到十年就完成了统一大业。先秦时期法家思想花开三晋,最终却在秦国发扬光大,正所谓“三晋法家思想花开三晋而果结秦国”。法家“以法为本,严刑峻法”的指导思想一直在秦国的实际政治和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独尊法家,黜道坑儒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仍然奉行法家思想,主张以“法”为治国安邦之本,也极力主张以“重刑”来维护“法治”。可以说,先秦法家的法治理论及其实践,始于春秋,在战国时期得到发展,到秦朝时达到顶峰。
秦始皇吞并六国后,需要统一思想以维护国家的统一,排除不同的政治思想和见解,阻止论敌思想的传播,礼法之争最激烈的表现方式莫过于“焚书坑儒”。法家焚烧了除《秦记》以外的列国史记以及百姓私藏的《诗》《书》和百家语,民间只允许留下关于医药、卜筮和种植的书。再者,方士侯生和卢生的逃亡成了法家不容儒家议论而大开杀戒的借。咸阳坑儒四百六十余人,实为儒家最悲惨的一幕。从此,秦朝创立了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罢黜异说、厉行“法治”的专制集权统一制度,法家学说在秦朝处于绝对的统治地位。
自商鞅变法以来,法家学说一直在秦国实际政治和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然而在推崇“法治”的同时,秦朝统治者也把法家的“重刑”理念推向极端。《云梦秦简》的发现,更加证实了秦朝从政治到经济、从生产到生活、从人到牛马等方方面面均有律令加以调整。法律在秦朝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权威性,人民的生活全方位被纳入法制化的轨道,用大量的严刑苛法进行残酷统治,下层人民深受其苦。秦王朝的暴政与人类理性的发展已完全相悖,终于导致整个社会矛盾的激化。可以说,法律的严酷是秦王朝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秦王朝“礼”与“法”的混合发展状态中,“法”的社会功能地位绝对高于“礼”,而“礼”则游离于“法”之外,礼法融合迹象微乎其微。在探求“礼”与“法”如何配比以构建有效的政治统治模式中,秦王朝试图在重刑主义理念下纳法于礼,是不符合法律文化发展规律的。
二、汉代的礼法结合鉴于秦二世灭亡的历史,汉代统治者吸取教训,努力寻找礼制与法制的最佳结合点。礼制与法制混合的动态发展在汉代仍在继续。经过汉初的艰难发展,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形成礼法融合的趋势。
(一)“无为而治”的黄老法律思想汉初道家学说占据统治地位,在山西雁北恒山一带就曾出现炼仙丹的方士,即《汉书·艺文志》所称的“神仙”。黄老道学的治国思想在汉初统治集团内部确实得到普遍的认同,汉王朝统治者从皇帝到丞相无不遵从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
汉朝统治者发现,黄老之学的“无为而治”思想不仅能否定秦朝的严刑酷法和横征暴敛,而且有利于恢复、发展生产,缓和社会矛盾;只有转变治国策略,实行与民休息的政策,才能使西汉政权得以巩固。黄老思想的核心理念是“清静无为”,在政治上主张“约法省刑、以德化民”,在经济上要求“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可以看出,让人民休养生息,是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反映的是一种“重德轻刑”的主张。
在实行“无为而治”的同时,汉朝历代统治者并没有完全排斥法律的作用,法家的理论仍然存有影响。汉初风靡一时的“黄老之学”中的“刑名法术”思想就与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等三晋法家思想一脉相承。黄老思想也讲礼法并用,但其本质毕竟是主张“无为而治”,所以汉初黄老无为思想的盛行为礼法结合提供了一个较宽松的思想环境,是礼法结合的桥梁与纽带。
(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黄老无为思想长于抚治战乱后的创伤而不长于创造性的进取,经过汉初近七十年的休养生息,其已无法再迎合统治者治世的需要。为了维护与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根本需要,汉代统治者决定放弃“无为而治”的治国理念,由“无为”向“有为”转化。
汉武帝时期,董仲舒适应封建统治需要,对先秦儒学思想加以改造,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新儒学主张,要求以“孔子之术”来统一诸子百家的多元思想。儒学替代黄老之学,成为官方政治学说,儒家经义成为从宗教、哲学、政治、法律、道德、风俗习惯到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和是非标准。另一方面,董仲舒还力主实行君主集权,系统地阐述了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等立法指导思想,纠正了秦朝独任法制、严刑峻法的弊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对政治法律制度作了“柔化”改造,强调以德礼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先德礼后刑罚、德刑结合、礼法并用。正如汉宣帝所言:“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德教指儒家,霸道指法家,明确揭示出汉代治国策略兼用儒法的事实。
儒家的复兴很大程度上归因于董仲舒推行的新儒学接受了法家的君臣观,实现了儒学政治性格的转变与制度化,儒家的礼渗透到了非儒家系统的法律中,儒法本体之争已不存在。自战国以来以法家思想为精神的法律体系转变成礼法结合的儒家法,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思想实现了由理论建构到政治介入的突破。
(三)对匈作战与酷吏执法
1.对匈作战自古以来,山西就是中原农耕经济与北方游牧经济冲撞对接的前沿地带,是多元思想文化的交汇之地,是战争之所。秦汉时,国家政治的一个主要内容是与匈奴的关系。汉高祖与匈奴作战,失利后被围困于白登山,就在今山西大同境内。
汉初以来,匈奴的统治向南延伸到河套地区以至今天的晋北、陕北一带,由匈奴冒顿单于亲自统领的中部,不时入侵代郡、雁门、定襄、云中、上郡等地。以“无为而治”为核心的黄老思想已不能适应军事方面的需求,法家思想在董仲舒新儒学的号召下重新登上政治舞台,法的制度与礼的内容互为表里,以力服人的“霸道”与以理服人的“王道”结合,礼法融合成为社会主流政治法律传统和社会控制模式。汉武帝为解除匈奴威胁,保障北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开始对匈作战,派出山西籍(今山西临汾西南)大将卫青、霍去病等率领大军进行抗击,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从根本上解决了匈奴的南下骚扰问题。以后汉朝实行和亲、通商的安抚政策,鼓励匈奴人到山西北部和其他地区定居,民族矛盾渐趋缓和。《汉书·赵充国传》指出:“秦汉已来,山东出相,山西出将。”十六国时期的后秦国君姚兴还对群臣说:“古人有言,关东出相,关西出将,三秦饶俊异,汝颍多奇士”。
不可否认,山西“表里山河”的自然地理环境与礼法融合的政治环境相结合,共同为汉武帝时期军事作战的胜利提供了保障。
2.酷吏执法基于领土疆域的扩大以及治世宏观控制的需要,法治思想越发凸显出其在治世中的力量与地位。汉代酷吏是法家思想的践行者,法家“不别贵贱、一断于法”的价值理念在他们身上得到了体现。
郅都,西汉河东郡杨县(今山西省洪洞县东南)人,主要活动于汉景帝时期,是西汉最早以严刑峻法镇压不法豪强、维护封建秩序的名臣。后人评论说,郅都自己不是酷吏,却开了酷吏的先河,所以司马迁在《史记》中首创酷吏传,将郅都列在第一位。义纵,西汉河东郡(今山西省晋南地区)人,其“直法行治,不避权贵”,是汉武帝时期以严厉手段打击豪强地主的著名酷吏。其实,汉代酷吏绝大多数是“不避权贵,勇于执法”之人,他们不畏强权,对敢于违法乱纪的人,特别是豪门贵族、强势人物该出手时就出手,而且是出狠手,且严于律己、操守廉洁,让民众拍手称赞。
精通律令的酷吏往往严苛执法,视法律为社会规制的重要手段,认为刑罚是恢复社会秩序的最有效力量。
但礼法结合的时代主旋律要求他们对法家思想作出调整,汉代酷吏并未像秦朝一样将法律适用于社会的所有领域,而是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和针对性,法家思想与制度的运用大多时候被限制在一个更高层面的价值体系之内。 酷吏群体内在的发展变化也印证了汉代礼法融合的趋势。
历史证明,礼与法两种治国方略各有优劣,法家的法“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而儒家的礼“难与进取,可与守成”。礼与法在经历了由秦朝相对分离、对立到汉代融合、协调的进程之后,中国古代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发展模式和特色。礼法结合作为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之一,成为两千年来中国封建社会的主流政治法律传统和社会控制模式,一直深深地影响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走向。
本文是由学术期刊吧整理发布的教育论文,感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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