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如何划分
著作权受保护对象有(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那么,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如何划分的呢?下文详细介绍。
一、无限期限
适用于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试用于自然人的发表权和财产权。多作者按最后一位作者死亡时间算。
三、首次发表后50年
适用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
著作权(署名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取得著作权的实质条件:
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
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按照这种标准,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兴创作的舞蹈、音乐、曲艺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对未以物质载体方式固定下来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权法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第一种标准。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所谓实质条件,是指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惟一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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